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谁可以担任监理措施的监理人?资格条件与不能担任情形一次详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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谁可以担任监理措施的监理人?资格条件与不能担任情形一次详解

谁可以担任监理措施的监理人?资格条件与不能担任情形一次详解

2026/08/12

当被拜托"能否担任监理人"时,许多人首先关心的是自己是否具备相应资格。并非只要是亲属或熟人就当然可以担任,法律上对此设有明确的资格要求。本文将依据相关条文,解说可以担任监理人的范围以及不能担任的情形。

核心要点

  • 监理人由主任审查官选定,并非本人主动申请即可当然担任。
  • 亲属、熟人、原雇主、支援人士、律师、行政书士等均有可能被选定为监理人。
  • 未成年人不能担任监理人。
  • 不具有在留资格的外国人同样不能担任监理人。

什么样的人可以担任监理人?

监理人的选定,最终由主任审查官作出。不过,可以成为候选对象的人员范围较为广泛,除亲属、熟人外,原雇主、支援人士、律师、行政书士等也都可能被选定为监理人。由于"能够选定合格的监理人"本身就是监理措施的要件之一,身边是否存在合适的监理人候选人,直接关系到能否获得监理措施决定,是十分重要的因素。除了与本人关系的亲疏之外,能否持续掌握被监理者的生活状况、切实完成必要的申报与报告,实质上同样会被纳入考量。

哪些人不能担任监理人?

根据入管法,不能担任监理人的情形包括:未成年人、因精神功能障碍而无法履行职责者,以及不具有在留资格的外国人。这些限制,可以理解为是出于能否切实履行监理人职责——即掌握被监理者生活状况并加以指导监督、向主任审查官报告及申报等——这一考量而设定的。因此,即便与被监理者关系亲密,只要符合上述任一情形,就无法担任监理人。在考虑监理人候选人时,除了关系的亲疏之外,也有必要事先确认是否存在上述不适格事由。

是否接受担任监理人,应以什么为判断标准?

监理人需承担多项职责,包括掌握被监理者的生活状况并加以指导监督、应对咨询并给予援助、配合主任审查官的报告要求,以及在发生特定事由时进行申报等。关于报酬并无限制,双方可通过协商领取,但若提出过高要求,则可能成为选定被撤销的事由。另外,监理人虽负有申报被监理者违反条件等情况的义务,而被监理者却无法获得生活保护、原则上也不享有健康保险,处境相当严峻,由此产生的双方利益对立的结构性问题也曾被指出。是否接受担任监理人,宜在充分理解上述职责之重与结构性困难之后,慎重作出判断。

关于本所

收容与监理措施的问题,往往无法与刑事案件割裂看待。本所采取由同一名律师贯通承办两方面事务的体制。

在一起因涉嫌非法就劳助长罪而面临强制遣返危机的女性案件中,本所正就「退去强制事由不以故意・过失为要件」这一长期沿袭的入管实务本身提起诉讼,目前仍在系争之中。

在国籍国出具的公文书几乎不存在这一极为不利的条件下,本所仍细致收集对委托人有利的证据,并分析入管当局过往的许可案例,取得了被视为难关的在留特别许可。该案中委托人育有日本籍子女。

人身自由的解除与在留资格的维持,是两个不同的问题。即使因监理措施而获准在社会中生活,退去强制手续本身仍在推进,故须同时着手准备着眼于在留特别许可的工作。

本所采取由松村大介律师本人贯通承办全部环节的体制。因为在外国人案件中,无论是接见、侦讯在场、与入管折冲还是诉讼应对,均需一以贯之的策略。此外,本所常驻有外国人案件专属的中国语翻译。

※ 过往解决案例均基于个别情事,并不保证相同结果。

首次咨询免费。亦欢迎家属代为联系。

结语

本文更新于2026年8月。

撰稿人

松村 大介(まつむら だいすけ)/律师

第一东京律师会所属(登录号码:59077/2019年登录)

舟渡国際法律事務所(东京都丰岛区高田三丁目4番10号 布施大厦本馆3楼)

以中国籍委托人为中心的外国人刑事辩护・入管手续为主要专注领域。

拥有兴奋剂取缔法违反(以营利为目的持有)案件的无罪判决、特殊诈骗案件的不起诉处分、被视为难关的在留特别许可等解决实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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