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理措施与生活保护制度:为何被监理者无法申请,生活费从何而来
2026/08/12
「解除收容之后,生活费该怎么办」是许多被监理者及其家人共同的疑问。监理措施虽然使当事人得以不被收容、在社会中生活,但公开资料显示,被监理者原则上无法申请生活保护,健康保险的适用也受到限制。本文将结合制度框架,说明被监理者可能获得收入的途径与监理人援助的定位。
核心要点
- 被监理者无法申请生活保护,原则上也不获给予健康保险。
- 退去强制令书发付前,经许可可从事维持生计所需的有偿活动。
- 报酬上限参考生活保护的水准,并根据个别情况判断决定。
- 退去强制令书发付后不得就劳,监理人的援助成为生活支撑。
为何无法申请生活保护
被监理者虽不被收容、可在社会中生活,但需接受退去强制程序,这一定位使其无法申请生活保护,原则上也不获给予健康保险。关东律师会联合会的声明中亦指出这一结构性问题:被监理者为维持生存,有时不得不违反相关条件,这与监理人所负的申报义务之间产生了紧张关系。首先应当准确理解,监理措施是关于人身处遇的制度,并非生活保障制度。
是否存在获得收入的途径
在退去强制令书发付前的监理措施下,仅限于维持生计所必要且相当的情形,经许可可从事有偿活动。但不允许自营,仅限于与本邦公私机构之间基于雇佣合同的就劳,就业单位由主任审查官依据雇佣合同书指定。申请时需提交许可申请书、载明劳动条件的文书、收入与资产证明资料等。而在退去强制令书发付后的监理措施下,因原则上应尽快离境,故不允许就劳。
监理人的援助与生活现实
有偿活动许可申请所需资料中,包含载明监理人援助金额的资料,可见制度设计上,监理人的经济支持在一定程度上被视为弥补被监理者生活所需的一环。监理人的职责之一,即为对被监理者的咨询予以回应并努力提供援助。但监理人的经济能力与彼此关系因人而异,援助程度存在限度。若对生活前景感到不安,建议及早向律师等专业人士咨询,确认是否需要申请就劳许可及如何安排生活。
关于本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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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语
本文更新于2026年8月。
撰稿人
松村 大介(まつむら だいすけ)/律师
第一东京律师会所属(登录号码:59077/2019年登录)
舟渡国際法律事務所(东京都丰岛区高田三丁目4番10号 布施大厦本馆3楼)
以中国籍委托人为中心的外国人刑事辩护・入管手续为主要专注领域。
拥有兴奋剂取缔法违反(以营利为目的持有)案件的无罪判决、特殊诈骗案件的不起诉处分、被视为难关的在留特别许可等解决实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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