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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理措施下报酬活动许可制度:入管法第44条之5第1款的要件与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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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理措施下报酬活动许可制度:入管法第44条之5第1款的要件与申请

监理措施下报酬活动许可制度:入管法第44条之5第1款的要件与申请

2026/08/12

处于退去强制令书发付前监理措施下的当事人,很多都在为如何维持生活费用而烦恼。入管法规定,在满足一定要件的情况下,经许可即可从事获取报酬的活动,也就是就业。本文将说明其要件与申请流程。

核心要点

  • 发付前监理措施期间,仅限于为维持生计属必要且相当的情形,经许可方可就业。
  • 该许可依据入管法第44条之5第1款,发付后的监理措施不适用这一许可制度。
  • 拥有可就业在留资格的,无需申请报酬活动许可。
  • 未经许可就业的,可能被处以3年以下拘禁刑或300万日元以下罚金。

在何种情况下可以获得许可

退去强制令书发付前的监理措施期间,被监理者从事获取报酬的活动原则上是不被允许的。但是,只有在为维持生计属必要且相当的情形下,经主任审查官许可,方可就业(入管法第44条之5第1款)。“必要且相当”这一要件,并非仅凭希望工作的意愿即可满足,而是需要结合收入资产状况、监理人援助的可能性等生计实情进行个别判断。此外,拥有可就业在留资格的人士,本身无需申请此项许可。

应向何处提出申请

报酬活动许可的申请,应向负责相关事务的地方出入国在留管理官署提出。申请仅限窗口办理,不接受邮寄申请。申请时需备齐许可申请书、载明劳动条件的文件、就业预定机构所在地等证明资料、收入资产资料,以及监理人援助金额的证明资料等多项材料。这一程序以就业单位已具体确定为前提。

未获许可就业会有怎样的后果

未经许可就业的,可能被处以3年以下拘禁刑或300万日元以下罚金。此外,存在非法就业事实,也属于监理措施决定的裁量性撤销事由,同时也会成为监理人须履行报告义务的事项。正因维持生活费用是十分现实的需要,认真办理许可手续,反而有助于维持在留的稳定。

关于本所

本所位于东京都丰岛区高田,承接来自日本全国的委托。对于远方的入管设施亦可提供咨询。

在一起因涉嫌非法就劳助长罪而面临强制遣返危机的女性案件中,本所正就「退去强制事由不以故意・过失为要件」这一长期沿袭的入管实务本身提起诉讼,目前仍在系争之中。

在国籍国出具的公文书几乎不存在这一极为不利的条件下,本所仍细致收集对委托人有利的证据,并分析入管当局过往的许可案例,取得了被视为难关的在留特别许可。该案中委托人育有日本籍子女。

本所一贯强调的是:「取得缓刑就能留在日本」并不成立。入管法第24条各号的构造彼此不同,须先判明可能落入哪一号,再以取得不起诉处分为首要目标。

本所之最大特征在于:松村大介律师自接见初动至手续终结,全程亲自担当,不交由事务员或年轻律师代行。本所亦常驻有精通外国人案件之中国语专属翻译,区别于侦查机关指定之翻译人员,全程为委托人本人服务。

※ 过往解决案例均基于个别情事,并不保证相同结果。

首次咨询免费。关于与收容中本人的接见事宜,亦欢迎咨询。

结语

本文更新于2026年8月。

撰稿人

松村 大介(まつむら だいすけ)/律师

第一东京律师会所属(登录号码:59077/2019年登录)

舟渡国際法律事務所(东京都丰岛区高田三丁目4番10号 布施大厦本馆3楼)

以中国籍委托人为中心的外国人刑事辩护・入管手续为主要专注领域。

拥有兴奋剂取缔法违反(以营利为目的持有)案件的无罪判决、特殊诈骗案件的不起诉处分、被视为难关的在留特别许可等解决实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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