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去强制令书发付前擅自就业的处罚:3年以下拘禁刑或300万日元罚金
2026/08/12
监理措施决定生效、获准在社会中生活的当事人中,不少人希望通过工作维持生计。然而,在退去强制令书发付前的监理措施期间,就业并非可以随意进行,未经许可擅自工作将面临较重的处罚。本文将说明其具体内容及制度定位。
核心要点
- 在退去强制令书发付前的监理措施期间未经许可就业的,可能被处以3年以下拘禁刑或300万日元以下罚金。
- 就业仅限于为维持生计而属必要且相当的情形,须获得主任审查官许可后方可进行。
- 无许可就业属于监理人的报告事由,监理人须在7日内向主任审查官报告。
- 存在非法就业事实的,也可能成为监理措施决定被裁量性撤销的事由。
为何无许可就业会受到如此严厉的处罚
在退去强制令书发付前的监理措施期间,被监理者从事获取报酬的活动,即就业,原则上是不被允许的。只有在为维持生计属必要且相当的情形下,经主任审查官许可,方可就业(入管法第44条之5第1款)。未经此许可而就业的,可能被处以3年以下拘禁刑或300万日元以下罚金。相较于对逃跑行为的处罚(1年以下拘禁刑或20万日元以下罚金),法定刑更重,可见就业许可制在整个制度中所处的重要地位。即便面临生活上的现实压力,也应避免在未获许可的情况下擅自工作。
对监理人会产生怎样的影响
被监理者未经许可就业或经营事业的,属于监理人的报告事由。监理人在获知此类情形后,负有在7日内向主任审查官报告的义务。监理人本应掌握被监理者的生活状况并加以指导监督,无许可就业显然是监理人不能忽视的事项。若怠于报告,监理人本人可能被处以10万日元以下罚款,也可能成为监理人资格被撤销的事由。
也可能导致监理措施本身被撤销
存在非法就业事实,属于监理措施决定裁量性撤销事由之一。一旦被撤销,当事人便可能重新被置于收容状态。即使出于生活费不足这一切实的原因,未获许可即就业,反而可能动摇在留身份本身的稳定。希望就业的,应在依法取得必要许可之后再行开展工作,这对维持在留稳定至关重要。
关于本所
本所长期专注于在司法场域正面挑战行政判断的诉讼。入管案件亦属于这一延长线上的工作。
在被认定构成非法就劳助长罪的案件中,本所取得了前所未有的在留特别许可。该案在实务上正面提出了责任主义的射程是否及于退去强制事由认定这一论点。
在围绕警察警告处分的上诉案件中,本所取得了全面排斥警方主张的判决。本所专注于追问行政处分应受何种司法审查的诉讼。
人身自由的解除与在留资格的维持,是两个不同的问题。即使因监理措施而获准在社会中生活,退去强制手续本身仍在推进,故须同时着手准备着眼于在留特别许可的工作。
松村大介律师自初动至终结全程亲自担当,不交由年轻律师或事务员代行。本所亦常驻外国人案件专属的中国语翻译,可避免因语言隔阂而导致事实无法准确传达的情况。
※ 上述解决案例皆以个别情事为前提,无法承诺相同结果。
首次咨询免费。可用中文咨询。
结语
本文更新于2026年8月。
撰稿人
松村 大介(まつむら だいすけ)/律师
第一东京律师会所属(登录号码:59077/2019年登录)
舟渡国際法律事務所(东京都丰岛区高田三丁目4番10号 布施大厦本馆3楼)
以中国籍委托人为中心的外国人刑事辩护・入管手续为主要专注领域。
拥有兴奋剂取缔法违反(以营利为目的持有)案件的无罪判决、特殊诈骗案件的不起诉处分、被视为难关的在留特别许可等解决实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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