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理措施有期限吗:与假释放(仮放免)的本质区别
2026/08/12
不少正处于监理措施下的当事人及其家人常会问:"这种状态究竟要持续到什么时候?"由于监理措施常与假释放(仮放免)这一制度相混淆,两者的区别令许多人感到困惑。本文将依据现有可确认的事实,梳理监理措施存续与终止的机制。
核心要点
- 监理措施因退去强制令书的发付或撤销事由的出现而终止。
- 退去强制令书发付前的监理措施,因退去强制令书发付而当然失效(法44条之8)。
- 收容必要性每三个月接受一次审查,其结果也可能导致作出监理措施决定。
- 自令和6年制度运行以来,监理措施决定的件数多于假释放(仮放免)。
监理措施会持续到何时
监理措施是否设有统一的存续期限,因个案及程序进展而异,难以一概而论。不过,法律就监理措施在何种情形下终止设有若干机制。退去强制令书发付前的监理措施,一旦发付退去强制令书便当然失效(法44条之8)。此外,若出现保证金逾期未缴、无新任监理人等必要性撤销事由,或逃亡、违反条件等裁量性撤销事由,主任审查官也可能据此作出撤销决定。由此可见,监理措施的终止并非取决于期限届满,而是取决于程序进展及相关事由是否出现。
收容必要性的审查是怎样的机制
令和5年入管法修正设立了每三个月审查一次收容必要性的规则。据出入国在留管理厅公布的运行情况,与该审查相关的报告共128件,其中命令作出监理措施决定的为10件。这一统计表明,在收容状态持续的情况下,其必要性会被定期审视,结果也可能转为监理措施。但需注意的是,收容期间本身并未设有上限。
与假释放(仮放免)有何不同
假释放是与监理措施相区别的另一制度。据出入国在留管理厅公布资料,自令和6年6月10日修正入管法施行至同年年末,退去强制令书发付前的假释放为42件,发付后为85件,合计127件;同期监理措施决定合计1,123件(发付前647件,发付后476件),从件数上看,监理措施的运用规模明显更大。假释放本身的具体要件及运行细节,超出本文讨论范围,个别案件请向所辖地方出入国在留管理官署或律师确认。
关于本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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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语
本文更新于2026年8月。
撰稿人
松村 大介(まつむら だいすけ)/律师
第一东京律师会所属(登录号码:59077/2019年登录)
舟渡国際法律事務所(东京都丰岛区高田三丁目4番10号 布施大厦本馆3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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