诈骗未遂案件 通过执着的和解谈判,获得余罪责任豁免
2026/08/09
【案件类型】诈骗未遂罪 【解决方法】和解成立・余罪主张排除
■案件概况
中国籍的周女士因涉嫌诈骗未遂罪被逮捕。侦查机关不仅指控其诈骗未遂行为,还暗示其涉及多项余罪,试图将其与更严重的犯罪相关联。然而,周女士始终坚持自己未参与被指控的行为。
■依赖前的困难 ~在留资格丧失的风险
如果周女士因诈骗未遂罪被起诉并被判有罪,根据《入管法》第24条第4号的规定,会因有前科而面临退去强制(剥夺在留资格)。作为在日中国籍人士,周女士同时面临刑事处罚和在留资格丧失的双重危机。
更为严峻的是,在侦查阶段还发生了令人担忧的事件。逮捕后,我们立即申请律师会见权,但警察声称"没有该人",延误了半天以上的会见时间。在这段空白期间,后来成为有罪证据的供述笔录被制作出来。这实质上构成了对律师依赖权的妨害,违反了正当法律程序原则。
■辩护方针与对应
本事务所采取了以下对应方针。
(1)着眼于周女士初犯且与被害人有修复关系的可能性,坚持与被害人进行了执着而细致的和解谈判。
(2)针对被指控的余罪,我们重视周女士的一贯否认立场,坚持主张"她未参与相关行为"。对侦查机关的诱导性讯问不予屈从,坚定不移地拒绝承认与无关事件的责任。
(3)针对律师会见权延误和供述笔录的制作经过,我们以正当程序违反的问题记录在案,为今后的法庭对抗做准备。
■解决结果
与被害人的和解谈判成立,赔偿金也已支付。虽然本案诈骗未遂罪最终被起诉,但被指控的余罪行为得到认可为周女士未参与,得以避免进一步立案。
然而,由于诈骗未遂罪的起诉无法避免,周女士最终因有罪判决而丧失了在留资格。这是令人遗憾的结果。
■律师的建议 ~保留在留资格的关键在于"初期介入"
本案充分说明,当外国人涉及刑事案件时,"争取不起诉处分"是保留在留资格的决定性因素。
像周女士这样,在侦查阶段被怀疑涉及多项行为的情况下,律师的早期介入可以实现以下目标。
・严格区分真正参与的行为与未参与的行为
・主导与被害人的和解谈判,缓解被害人的处罚感情
・积极争取不起诉处分,防止在留资格丧失
本案最终被起诉的背后,反映了侦查初期对应的不足。当律师会见权被延误的问题出现时,需要采取更加积极的法律对抗。对于在日外国人刑事案件,为了实现"想留在日本"的愿望,侦查阶段的对应是决胜之地。在这个阶段就应当聘请经验丰富的刑事律师进行积极干预,才是保护自身权益的最佳选择。
舟渡国际法律事务所
律师 松村大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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