致中国本土之家属:中国之刑事拘留与日本之羁押,究竟差异何在
2026/08/08
居于中国本土之家属,就在日本遭羁押之亲人,屡屡提出下列疑问:「何时能见面?」「找保证人能否取保?」「聘请律师能否陪同讯问?」此等提问,皆以中国之刑事程序为前提。两国制度纵名称相近,内涵实异;若不明其别,往往错失判断之时机。本文谨为中国本土之家属,梳理两国程序之差异。
核心要点
- 于日本,自逮捕至羁押判断最长72小时;羁押原则10日,含延长最长20日。
- 日本之辩护人得不受时间限制、于无人在场之情形下接见(刑事诉讼法第39条第1项)。
- 另一方面,日本原则上并无辩护人陪同讯问之制度,此与中国实务差异甚巨。
- 日本并无起诉前之保释制度,保释仅得于起诉后请求。
- 依《维也纳领事关系公约》第36条,享有请求领事接见之权利,惟告知常有延误。
身体拘束之时间框架
于日本,经警方逮捕后,须于48小时内将案件移送检察官;检察官则于24小时内判断是否请求羁押。法官准许羁押者,原则羁押10日;若认有不得已之事由而准许延长,尚可再延最长10日,合计20日。检察官须于此20日内决定是否起诉。
此期间之短促,乃日本程序之重要特征。反言之,此20日内所能作为,即大致决定结论之相当部分。家属搜集资料、筹备和解、整备身分保证体制之时间,亦悉在此框架之内。
辩护人之接见不受限制
日本刑事诉讼法第39条第1项规定,受身体拘束之被疑人得于无人在场之情形下与辩护人接见,并授受文书及物品。次数不受限制,原则上时段亦无限制。质言之,辩护人自逮捕当日即得与本人直接交谈,且其内容不致传达予侦查机关。
相对地,家属之会面仅限于警察署指定之时段,通例为每日一组、约15分钟,且有警察在场。此外,有共犯之案件常附加禁止接见等之决定,致辩护人以外之人一概不得会面。家属得知本人状况之途径,事实上仅限于经由辩护人。
陪同讯问原则上不获准许
熟悉中国实务之家属,时有「希望律师陪同讯问」之期待。惟日本原则上并未设置辩护人在场于讯问之制度。故本人于讯问中如何应对,唯有仰赖事前之商议加以准备:预计将被询问何事、陈述至何程度、被要求于供述笔录签名时应如何处置。接见时之商议,即直接构成讯问现场之应对。
正因此一结构,本所极为重视接见之频度与品质。松村律师自初动至结审全程亲自担当,并由精通外国人案件之中文专属翻译随行,亦系为确保此项商议之精确度。
起诉前并无保释
「觅得保证人是否即可获释」,亦为常见之提问。日本之保释系仅就起诉后之被告人所设之制度(刑事诉讼法第88条以下),起诉前之被疑人无从请求保释。起诉前解除身体拘束之途径,包括就羁押请求提出意见、对羁押裁定提起准抗告、请求撤销羁押等,惟均非以保证金为凭。
得请求领事接见
《维也纳领事关系公约》第36条第1项(b)规定,受拘禁之外国人有权要求通报其本国领事机关,当局并须毫不迟延地告知该权利。惟实务上仍见告知延误之例。辩护人应确认是否业经告知;本人有此意愿者,即着手推进领事通报之手续。
家属应最先确认之事项
- 被逮捕之日期。72小时与20日之期间,皆自此起算。
- 罪名。纵同为「诈骗」,日本之诈骗罪与中国之诈骗罪,于成立范围与量刑框架上均有不同。
- 在留资格之种类与在留期限。若期限于刑事程序进行中届至,尚须另行因应。
关于本所与解决案例
本所日常受理居于中国本土之家属所为之委托。
本所曾处理国际刑事案件、裁判员裁判对象之重大案件,以及广受报道之案件。于关系人跨越国境之案件中,向家属共享信息本身即构成辩护活动之一环。
另有一例:某人于丧失在留资格之状态下遭逮捕起诉,本所经与当局交涉而促成婚姻与认知手续成立,并与刑事审判之举证一并布局,终获在留特别许可。纵国籍国之公文书难以取得,仍有推进之方法。
本所之最大特征在于,松村大介律师自接见初动至公判结审,全程亲自担当,不交由事务员或年轻律师代行。本所亦常驻有精通外国人案件之中文专属翻译,区别于侦查机关指定之翻译人员,全程为委托人本人服务。刑事程序结束后之在留资格更新、变更事宜,本所亦与合作之行政书士联动,提供一站式咨询。
结语
制度有别,意味着筹备之道亦异。依中国之常识行事,于日本却可能错失无从挽回之时机。为避免此种情形,谨盼先与您共享两国程序之差异。联络亦可经由微信。
另,本文更新于2026年8月,系基于该时点法令之一般性解说,个别案件请径向律师咨询。又,本文所述过往解决案例系基于个别情事,并不保证相同结果。
作者
松村 大介(まつむら だいすけ)/律师
第一东京律师会所属(登录番号:59077/2019年登录)
舟渡国际法律事务所(东京都丰岛区高田三丁目4番10号 布施大厦本馆3楼)
以中国籍委托人为中心,专注于外国人刑事辩护与入管手续。曾获兴奋剂取缔法违反(营利目的持有)之无罪判决、特殊诈骗案件之不起诉处分,以及难度极高之在留特别许可等解决实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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