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人被逮捕时,身在日本之家属可先行准备之文件:自身分保证书至在留相关资料
2026/08/08
接获家人被逮捕之消息时,多数人会感到「自己什么也做不了」。得以接见者唯有辩护人,会面亦受限制,连与本人交谈都难以如愿。纵然如此,仍有唯家属方能备妥之资料;而此等资料齐备与否,将现实地左右羁押之判断、处分之判断,乃至其后入管程序之展望。本文谨依次梳理:于身体受拘束期间,家属得以准备之事项。
核心要点
- 身分保证书为影响羁押必要性、保释与处分判断之最重要文件。
- 住所与收入之佐证(租赁契约书、在职证明书、薪资明细)可作为否定逃亡之虞之资料。
- 在留卡复印件、护照及过往在留资格相关文件,于其后之入管程序中将直接派上用场。
- 显示于日本生活实态之资料(纳税证明、在学证明、子女就学状况)直接对应在留特别许可之考量事情。
- 需办理和解之案件,因资金筹措与自中国汇款之安排耗时,须及早着手。
身分保证书并非形式化之纸张
身分保证书系承诺于释放后监督本人、提供居所,并使其出席侦查与审判程序之文书。制作者虽为家属或工作单位人员,惟其内容止于形式抑或具体,予读者之印象大不相同。
所谓具体,例如包含下列内容:使其居住于何处(含房间格局与同住者);日间由何人以何种方式监督;若使其就劳,工作地点为何;本人与制作者之关系为何(能否以在留卡、户籍或婚姻相关文件佐证)。法院与检察官所审视者,并非抽象之承诺,而系是否存在实际可运作之监督体制。
住所与收入之佐证
羁押判断中,将审究是否有一定住居(刑事诉讼法第60条第1项第1号)、有无逃亡之虞(同项第3号)。租赁契约书复印件、水电费账单、住民票(须与在留卡所载居住地一致)等资料,足以显示住所之实存。此外,在职证明书、近数月薪资明细、雇用契约书,既显示于日本之生活基础,亦表明释放后有所归返之处。
不愿为工作单位知悉之心情自属当然。惟持就劳资格者,失去工作单位本身即生在留资格之问题。何时、由何人、以何方式向工作单位说明,宜与辩护人商议后加以设计。
着眼于入管程序之资料
外国籍人士之案件,须时时虑及刑事程序之后尚有入管程序。在留特别许可判断中所考量之事情,经令和5年入管法修正,已明定于入管法第50条第5项:希望在留之理由、家族关系、素行、入国经过、在留期间、法律地位、退去强制之事由,以及其他人道考量之必要性。
与之对应之资料,平日散置于家中:显示婚姻关系之文件、子女之在学证明与成绩单、全家合影、纳税证明、国民健康保险与年金之缴纳记录、参与地区活动之资料。此等资料于身体受拘束后,本人已无从搜集。趁家属尚能行动之时预先备齐,意义重大。
需办理和解之案件,资金安排应当先行
有被害人之案件,和解成否大幅左右处分。惟和解金之筹措颇耗时日。尤其自中国本土家属汇款者,须经外汇管理之相关手续,欲于短期内将大额款项汇至日本殊非易事。羁押期间原则为10日,含延长最长20日;欲于此期间内促成和解,即须自逮捕之初着手安排资金。
另,和解交涉本身通例经由辩护人进行。家属直接联络被害人,反可能招致不利评价,务请先与辩护人商议。
家属最先应办之事
- 确认本人被留置于何警察署。若无从得知,得由律师代为查询。
- 确认本人在留卡号码、在留资格种类与在留期限。若在留期限于刑事程序进行中届至,须另行因应。
- 掌握本人工作单位、学校之联络方式,以及近期薪资或学费状况。
- 联络中国本土家属,及早确认所需文件之取得与汇款之可行性。公证文件之取得需时数日以上。
关于本所与解决案例
本所以家属之联络为起点,同步推进接见与资料搜集。
曾有以观光目的来日者丧失在留资格、因非法滞留遭逮捕起诉之案件,于国籍国所发公文书几近阙如之条件下,本所逐一搜集有利于委托人之资料,并分析入管当局过往之许可案例,最终取得在留特别许可。资料稀少,未必即决定结论。
另有一例:20余岁女性被指涉入特殊诈骗之取款行为,本所就其所处境况与欠缺犯意综合主张,取得不起诉处分。该案中,家属所备之生活状况资料,亦构成支撑主张之基础。
本所之最大特征在于,松村大介律师自接见初动至公判结审,全程亲自担当,不交由事务员或年轻律师代行。本所亦常驻有精通外国人案件之中文专属翻译,区别于侦查机关指定之翻译人员,全程为委托人本人服务。刑事程序结束后之在留资格更新、变更事宜,本所亦与合作之行政书士联动,提供一站式咨询。
结语
家属所能为者,绝非寥寥。毋宁说,于身体受拘束期间唯有外部方能推进之作业,正是左右结论者。若不知应自何处着手,请先赐予联络。自梳理次序开始,容本所与您一同着手。
另,本文更新于2026年8月,系基于该时点法令之一般性解说,个别案件请径向律师咨询。又,本文所述过往解决案例系基于个别情事,并不保证相同结果。
作者
松村 大介(まつむら だいすけ)/律师
第一东京律师会所属(登录番号:59077/2019年登录)
舟渡国际法律事务所(东京都丰岛区高田三丁目4番10号 布施大厦本馆3楼)
以中国籍委托人为中心,专注于外国人刑事辩护与入管手续。曾获兴奋剂取缔法违反(营利目的持有)之无罪判决、特殊诈骗案件之不起诉处分,以及难度极高之在留特别许可等解决实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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