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成17年・以家族滞在入境后与丈夫分居、专事工作而不许可|配偶之在留资格属别表第一(平成17年不许可第19案例)
2026/08/07
案例概要
配偶纵然正规在留,其在留资格属于哪一表,将改变积极要素之对应方式。平成17年不许可25件之第19案例即为本案(法务省入国管理局平成20年12月公开)。本人为东亚出身38岁女性。2002年以「家族滞在(技能之配偶)1年」入境。2005年与丈夫分居,专事陪酒工作之际被查获。丈夫对本人之居住处与工作均不知悉,本案遂被当成资格外活动处理。刑事处分并无记载。
对应指引的哪些评价要素
平成17年在第一次指引制定(平成18年10月)之前,基准并未公开,当时在法务大臣广泛裁量之下逐案判断。以下为置入现行指引(令和6年3月修订)之解读。
- 第2之2(2)所特别考量者,系与持别表第二在留资格(永住者・特别永住者・日本人配偶者等・永住者配偶者等・定住者)之人的家族关系。丈夫之「技能」属别表第一,并不直接对应此项积极要素。
- 消极要素・第2之6:未从事与在留资格相符之活动而专事工作。
- 不符合第2之9出头申告,端绪为查缉。
分水岭在哪里
同属平成17年之许可第22案例,女性以伪造护照非法入境,与作为印度支那定住难民而持「定住者」在留之丈夫同居并结婚,2005年因违反入管法被逮捕而获起诉猶予,取得定住者(1年)。该案配偶之在留资格属别表第二,且同居延续。本案则因配偶资格属别表第一、又已分居,家族关系之积极要素遂无从发挥,此点可如是解读。
律师评注
第1点,初动应先备妥何物。家族滞在依附于配偶之在留资格。当夫妻生活实际渐行渐远之阶段,若希望工作,唯有考虑资格外活动许可或在留资格变更。查缉之后,选项即行收窄。
第2点,违反审查阶段之主张。别表第一之家族关系并不直接对应特别考量之积极要素,故须及早连同资料呈现在本邦生活之累积与与地区社会之关系等其他情事。
此外,当时与现在的运用不同。非法在留期间之长期化被明示定位为消极要素,出自令和6年3月修订。令和5年修订入管法(令和6年6月10日施行)为在留特别许可新设申请手续(入管法50条1项),并于法律上明示考虑情事(同条5项),当时则属依职权发动之恩惠性措施。而「在本邦与家人共同生活之子女利益的保护必要性」被明示为积极要素亦出自令和6年修订,故当时未从此一观点获评价之涉子情事,现在有另作评价之余地。
未公开的案件也可能获准
自本年起开始公开不许可案例。判断轮廓固然得以窥见,惟公开者仅止于每年25件左右之摘录。不见相近之许可例,并不意味没有获准可能。本所在公开案例中不许可并列之助长非法就劳类型,已取得在留特别许可。
本所简介
舟渡国际法律事务所(东京都丰岛区)以中国籍当事人为中心的外国人刑事辩护与入管手续为主要专注领域,由松村大介律师(第一东京律师会・登录番号59077・2019年登录)负责。
在特殊诈骗中作为收货人多次被再度逮捕之案件,本所彻底应对讯问,对不当讯问屡加抗议,最终全部取得不起诉处分。
多数罪名之下,纵然取得缓刑判决,结果仍走向退去强制,故本所把自起诉前阶段取得不起诉处分列为最优先目标。松村律师自会见的最初阶段至审判终结全程亲自负责。本所常驻精通外国人案件的中文专属翻译。刑事程序结束后的在留资格更新与变更,可与合作的行政书士一体化处理。
结语
配偶之在留资格属于哪一表,宜在最初即予确认,此为要点。本文仅为一般性解说,个别案件请直接向律师咨询。本文所述过往解决案例系基于个别情事,并不保证相同结果。
本文更新于2026年8月。
撰稿人
松村 大介/律师
第一东京律师会所属(登录番号:59077/2019年登录)
舟渡国际法律事务所(东京都丰岛区高田三丁目4番10号 布施大楼本馆3层)
以中国籍当事人为中心的外国人刑事辩护、入管手续为主要专注领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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