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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成17年・虽出头申告且获起诉猶予,仍因无同居实态而不许可|仅有不起诉并不足够(平成17年不许可第18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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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成17年・虽出头申告且获起诉猶予,仍因无同居实态而不许可|仅有不起诉并不足够(平成17年不许可第18案例)

平成17年・虽出头申告且获起诉猶予,仍因无同居实态而不许可|仅有不起诉并不足够(平成17年不许可第18案例)

2026/08/07

案例概要

纵然取得不起诉处分,若婚姻之实质未获呈现,结论亦不移动。平成17年不许可25件之第18案例即为本案(法务省入国管理局平成20年12月公开)。本人为西南亚出身42岁男性。1991年以「研修6个月」入境,其后成为非法残留。2004年与日本人女性结婚并自行出头申告。退去强制手续进行途中虽因违反入管法被逮捕,仍获起诉猶予、即不起诉。即便如此,因无同居事实、供述存在矛盾、扶助之实态亦未获认定,婚姻遂未被认定为真挚。

对应指引的哪些评价要素

平成17年在第一次指引制定(平成18年10月)之前,判断基准并未公开,当时在法务大臣广泛裁量之下逐案判断。以下为置入现行指引(令和6年3月修订)之解读。

  • 积极要素・第2之9:自行出头申告非法滞在。
  • 积极要素・第2之2(1)(ウ):与日本人之法律婚姻。惟须有相当期间之共同生活与相互扶助,本案被评为欠缺。
  • 消极要素・第2之5:长达13年之非法在留期间。
  • 消极要素・第2之6:因非法残留而落入退去强制事由。并无有罪判决。

分水岭在哪里

同属平成17年之许可第15案例,男性以货船非法入境,2004年与日本人妻子及继子同居并出头申告,手续途中因违反入管法被逮捕而受懲役2年缓刑4年(「懲役」系原典表述,现行法相当于拘禁刑)。即便如此,同居实态获确认、婚姻真挚性获认定,取得日本人配偶者等(1年)。刑事处分反以许可案例较重,分开者在同居之实质,此点可如是解读。

律师评注

第1点,不起诉之定位。本人已获起诉猶予,仍未获准许。取得不起诉,在不使素行方面消极要素产生此一意义上极为重要,惟并不因此生出积极要素。二者属不同之作业。

第2点,自违反审查起之举证。同居与扶助,唯有靠住居记录、家计资料、周边人士陈述逐步累积。供述之矛盾亦可能因经翻译询问而生,故确保为本人行动之翻译具有意义。

此外,当时与现在的运用不同。非法在留期间之长期化被明示定位为消极要素,出自令和6年3月修订。令和5年修订入管法(令和6年6月10日施行)为在留特别许可新设申请手续(入管法50条1项),并于法律上明示考虑情事(同条5项),当时则属依职权发动之恩惠性措施。而「在本邦与家人共同生活之子女利益的保护必要性」被明示为积极要素亦出自令和6年修订,故当时未从此一观点获评价之涉子情事,现在有另作评价之余地。

未公开的案件也可能获准

公开者仅为每年25件左右之摘录。自平成17年起不许可一侧亦获展示,线之所在得以读出,惟那属倾向。本所在公开案例中不许可并列之助长非法就劳类型,已取得在留特别许可。

本所简介

舟渡国际法律事务所(东京都丰岛区)以中国籍当事人为中心的外国人刑事辩护与入管手续为主要专注领域,由松村大介律师(第一东京律师会・登录番号59077・2019年登录)负责。

以观光目的来日之咨询人与日本人女性之间育有子女,却丧失在留资格。本所与当局交涉,促成结婚与认领,并分析入管当局过往许可案例,一次申请即取得在留特别许可。

在被视为特殊诈骗取款人的20多岁女性案件,本所综合主张指示者之欺瞒与胁迫状况、犯意不存在,取得不起诉处分。细致描绘本人所处状况之作业,直接连结结果。

多数罪名之下,纵然取得缓刑判决,结果仍走向退去强制,故本所把自起诉前阶段取得不起诉处分列为最优先目标。松村律师自会见的最初阶段至审判终结全程亲自负责。本所常驻精通外国人案件的中文专属翻译。刑事程序结束后的在留资格更新与变更,可与合作的行政书士一体化处理。

结语

取得不起诉与举证积极要素,须分别构筑。本文仅为一般性解说,个别案件请直接向律师咨询。本文所述过往解决案例系基于个别情事,并不保证相同结果。

本文更新于2026年8月。

撰稿人

松村 大介/律师

第一东京律师会所属(登录番号:59077/2019年登录)

舟渡国际法律事务所(东京都丰岛区高田三丁目4番10号 布施大楼本馆3层)

以中国籍当事人为中心的外国人刑事辩护、入管手续为主要专注领域。

舟渡国际法律事务所

网站:https://matsumura-lawoffice.jp/

微信ID:matsumura11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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