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成17年・未解消前婚即再提结婚登记而不许可|纵然出头仍被认定婚姻已破裂(平成17年不许可第7案例)
2026/08/07
案例概要
纵有结婚登记,若法律上之整理与生活实质并未随行,即无从作为积极要素发挥作用。法务省入国管理局于平成20年12月公开之资料中,平成17年不许可25件之第7案例即为本案。本人为东南亚出身39岁女性。1989年以他人名义之护照非法入境。2001年与日本人男性结婚,2002年分居,在该婚姻尚未解消之下,2004年又提出与另一日本人男性之结婚登记。虽自行出头,婚姻仍被认定已破裂,2005年因非法入境嫌疑遭收容。现任丈夫希望离婚。刑事处分并无记载。
对应指引的哪些评价要素
平成17年在第一次指引制定(平成18年10月)之前,基准并未公开,当时在法务大臣广泛裁量之下逐案判断。以下为置入现行指引(令和6年3月修订)之解读。
- 积极要素・第2之9:自行出头。
- 积极要素・第2之2(1)(ウ):与日本人之婚姻。惟该项要求婚姻安定且成熟,破裂之认定即予否定。
- 消极要素・第2之6:以他人名义护照非法入境。作为公文书之不正使用,亦可能承受第2之3(ウ)一脉之评价。
- 消极要素・第2之5:长达15年以上之非法在留期间。
分水岭在哪里
同属平成17年之许可第14案例,女性因日本人前夫失踪而成为非法残留,2000年离婚成立之后与另一日本人男性结婚并出头申告,手续进行中丈夫病故,婚姻真挚性与与亡夫亲属之往来仍获认定,取得定住者(1年)。前一婚姻是否已在法律上整理妥当,分开二者,此点可如是解读。
律师评注
第1点,出头申告之前提整理。出头属积极要素,惟身分关系若留有未决之处,申述之可信度反受质问。离婚之成否与登记之经过,本应先行整理。
第2点,违反审查阶段之说明。婚姻之经过唯有在口头审理之前以一贯形式呈现。若至异议申出阶段才补充说明,要动摇既经认定之评价并不容易。
此外,当时与现在的运用不同。非法在留期间之长期化被明示定位为消极要素,出自令和6年3月修订。令和5年修订入管法(令和6年6月10日施行)为在留特别许可新设申请手续(入管法50条1项),并于法律上明示考虑情事(同条5项),当时则属依职权发动之恩惠性措施。而「在本邦与家人共同生活之子女利益的保护必要性」被明示为积极要素亦出自令和6年修订,故当时未从此一观点获评价之涉子情事,现在有另作评价之余地。
未公开的案件也可能获准
公开者仅属每年之一部分。自平成17年起不许可案例亦获展示,划线之处得以由对比读出,惟那仅止于呈现倾向。本所在公开案例中不许可并列之助长非法就劳类型,已取得在留特别许可。
本所简介
舟渡国际法律事务所(东京都丰岛区)以中国籍当事人为中心的外国人刑事辩护与入管手续为主要专注领域,由松村大介律师(第一东京律师会・登录番号59077・2019年登录)负责。
以观光目的来日之咨询人与日本人女性之间育有子女,却丧失在留资格。本所与当局交涉,促成结婚与认领,并分析入管当局过往许可案例,一次申请即取得在留特别许可。
多数罪名之下,纵然取得缓刑判决,结果仍走向退去强制,故本所把自起诉前阶段取得不起诉处分列为最优先目标。松村律师自会见的最初阶段至审判终结全程亲自负责。本所常驻精通外国人案件的中文专属翻译。刑事程序结束后的在留资格更新与变更,可与合作的行政书士一体化处理。
结语
身分关系之整理,宜在出头之前完成,此即要点。本文仅为一般性解说,个别案件请直接向律师咨询。本文所述过往解决案例系基于个别情事,并不保证相同结果。
本文更新于2026年8月。
撰稿人
松村 大介/律师
第一东京律师会所属(登录番号:59077/2019年登录)
舟渡国际法律事务所(东京都丰岛区高田三丁目4番10号 布施大楼本馆3层)
以中国籍当事人为中心的外国人刑事辩护、入管手续为主要专注领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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