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成29年・作为人身买卖被害人受公家机关保护而获特定活动(1月)|端绪为相关机关通报、受国际机构支援并希望早期回国的案例(D类型许可第2案例)
2026/08/06
案例概要
在留特别许可并非用于延续在日本之在留,而是用于安全回国,本案即为一例。平成29年分案例集(出入国在留管理厅公开)之中,D类型(其他)许可第2案例即为本案,结论为许可。违反态样是非法残留,端绪是相关机关通报。在日期间与违反期间均为约7月,属短期。刑事处分一栏为「无」,退去强制经历亦无记载。希望在留理由一栏在原典中为空白。特记事项载明:作为人身买卖被害人受公家机关保护;受国际机构支援并希望早期回国。许可内容是特定活动(1月)。至于被害内容,本文不予深入。
对应指引的哪些评价要素
对照依令和6年3月修订之现行指引。惟本案例作出于修正入管法施行(令和6年6月10日)之前,亦在指引修订之前。
- 积极要素・第2之7:人道上考量所列举者为治疗之必要性、因本国情势难以回国、无国籍而无从送还。本案虽不落入该列举本身,惟受公家机关保护并获国际机构支援之经过,可读为受到实质考量。
- 被害人性获得认定之场合,其评价与「自行卖春或使他人卖春」(第2之3(エ))作为消极要素发生作用之案件全然不同。所处场所纵然外形相似,受害一方与剥削一方在指引上位于相反位置。
- 消极要素・第2之5与第2之6:非法残留与约7月之非法在留。惟期间甚短,比重可认为有限。
- 不符合第2之9之出头申告(端绪是相关机关通报)。
分水岭在哪里
具决定意义者,可读为保护与支援这一客观印证已现于程序之中。许可内容仅止于特定活动(1月),足见此项许可并非用于延续在留,而是作为安全回国之地位。同属平成29年D类型之不许可第1案例,在自营餐饮店内使持「短期滞在」等资格之外国人工作而未获准;使人工作之一方与受害之一方,评价之差异于此清晰可见。
律师评注
本案并无刑事处分,提出2点。
第1点,初期之记录。仅追究违反外形之调查,往往不会把本人所处之状况留在记录之中。来日之经过与在本邦所发生之事,能否在早期留下记录,左右其后之评价。除侦查机关所备翻译之外,另行确保为当事人本人行动之翻译,意义亦在此。
第2点,与保护框架之衔接。公家机关与国际机构之保护记录,可为退去强制手续中之主张提供客观印证。纵然希望回国,亦宜把该意愿与安全之确保反映于程序。
未公开的案件也可能获准
案例集仅为每年20件左右之摘录。未载有相似立场之许可例,并不意味没有获准可能。本所办理的助长非法就劳案件,属公开案例中不许可并列之类型,却取得在留特别许可。
本所简介
舟渡国际法律事务所(东京都丰岛区)以中国籍当事人为中心的外国人刑事辩护与入管手续为主要专注领域,由松村大介律师(第一东京律师会・登录番号59077・2019年登录)负责。
特殊诈骗案中被视为取款角色之20多岁女性,本所综合主张指示者之欺瞒与胁迫状况、犯意之不存在,取得不起诉处分。
多数罪名之下,纵然取得缓刑判决,结果仍走向退去强制,故本所把自起诉前阶段取得不起诉处分列为最优先目标。松村律师自会见的最初阶段至审判终结全程亲自负责。本所常驻精通外国人案件的中文专属翻译,以为当事人本人行动的立场应对。刑事程序结束后的在留资格更新与变更,可与合作的行政书士一体化处理。
结语
处于受害立场者,其事实能否准确留存于程序记录,最为要紧。本文仅为一般性解说,个别案件请直接向律师咨询。本文所述过往解决案例系基于个别情事,并不保证相同结果。
本文更新于2026年8月。
撰稿人
松村 大介/律师
第一东京律师会所属(登录番号:59077/2019年登录)
舟渡国际法律事务所(东京都丰岛区高田三丁目4番10号 布施大楼本馆3层)
以中国籍当事人为中心的外国人刑事辩护、入管手续为主要专注领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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