舟渡国際法律事務所

平成29年・经职员探知暴露的非法残留约11年5月仍获在留特别许可|监护养育持日本国籍之亲生子女而获定住者(1年)的案例(D类型许可第1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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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成29年・经职员探知暴露的非法残留约11年5月仍获在留特别许可|监护养育持日本国籍之亲生子女而获定住者(1年)的案例(D类型许可第1案例)

平成29年・经职员探知暴露的非法残留约11年5月仍获在留特别许可|监护养育持日本国籍之亲生子女而获定住者(1年)的案例(D类型许可第1案例)

2026/08/06

案例概要

纵非自行出头而是经探知暴露,亦有走向许可者。平成29年分案例集(出入国在留管理厅公开)之中,D类型(其他)许可第1案例即为本案,结论为许可。违反态样是非法残留,端绪是职员探知。在日期间约11年6月,违反期间约11年5月,可见来日不久在留即转为非法状态。刑事处分一栏为「无」,退去强制经历亦无记载。希望在留之理由为:监护、养育持日本国籍之亲生子女;另有内缘关系之日本人。特记事项载明:现监护、养育持日本国籍之亲生子女。许可内容是定住者(1年)。

对应指引的哪些评价要素

对照依令和6年3月修订之现行指引。惟本案例作出于修正入管法施行(令和6年6月10日)之前,亦在指引修订之前。

  • 积极要素・第2之2(1)(イ):与未成年且未婚之日本人亲生子女相当期间同居并监护养育,属特别考量之积极要素。本案重心即在此处。
  • 积极要素:在本邦与家人共同生活这一子女利益之保护必要性。此项明确列入乃令和6年3月修订(依参议院附带决议14项)。
  • 第2之2(1)(ウ):此项以与日本人成立法律上婚姻为前提。本案仅止于内缘关系,无从直接承载。
  • 消极要素・第2之5:约11年5月之非法在留。长期化明确定位为消极要素乃令和6年修订。
  • 消极要素・第2之6:非法残留。究竟符合哪一号,须查对条文确认。本案亦不符合第2之9之出头申告。

分水岭在哪里

第3规定,积极要素明显超过消极要素时方朝许可研讨。本案之中,现实监护养育持日本国籍子女之实质,可读为超过逾11年之非法在留与非自行出头这两点。同属平成29年D类型之不许可第6案例,在日约25年11月,生活基础更长,惟有退去强制经历1次与前科3件而未获准。分开结论者并非年月之长短,而是素行与家族关系之实质。

律师评注

本案刑事处分一栏为「无」,提出2点。

第1点,与亲生子女关系之举证。认知与户籍之记载、住民票上之同居、生活费之负担、由何人陪同就托育与就诊等具体事实之累积,方能呈现监护养育之实质。重心不止于书面关系,而在显示本人即是日常养育之承担者。

第2点,提出之时机。退去强制手续依违反调查、违反审查、口头审理、异议申出推进,指引注4规定令书发布后之情事变更原则上不予考量。以摘发或探知开始程序者尤须及早提出。

未公开的案件也可能获准

平成29年分所载为许可19件・不许可19件。纵然找不到与自身相同之组合,亦不意味没有可能。本所办理的助长非法就劳案件,属公开案例中不许可并列之类型,却取得在留特别许可,取得之后仍继续争执违反认定处分之撤销。

本所简介

舟渡国际法律事务所(东京都丰岛区)以中国籍当事人为中心的外国人刑事辩护与入管手续为主要专注领域,由松村大介律师(第一东京律师会・登录番号59077・2019年登录)负责。

曾有当事人以观光目的来日,与日本人女性生育子女后失去在留资格,因非法滞留被逮捕、起诉。当时结婚与认知尚未完成,当局一度不予受理,本所从宪法角度与当局交涉促成结婚与认知成立,并分析入管当局过往许可案例,一次申请即取得在留特别许可。

多数罪名之下,纵然取得缓刑判决,结果仍走向退去强制,故本所把自起诉前阶段取得不起诉处分列为最优先目标。松村律师自会见的最初阶段至审判终结全程亲自负责。本所常驻精通外国人案件的中文专属翻译,以为当事人本人行动的立场应对。刑事程序结束后的在留资格更新与变更,可与合作的行政书士一体化处理。

结语

养育持日本国籍子女之场合,如何呈现该实质即是判断之重心。本文仅为一般性解说,个别案件请直接向律师咨询。本文所述过往解决案例系基于个别情事,并不保证相同结果。

本文更新于2026年8月。

撰稿人

松村 大介/律师

第一东京律师会所属(登录番号:59077/2019年登录)

舟渡国际法律事务所(东京都丰岛区高田三丁目4番10号 布施大楼本馆3层)

以中国籍当事人为中心的外国人刑事辩护、入管手续为主要专注领域。

舟渡国际法律事务所

网站:https://matsumura-lawoffice.jp/

微信ID:matsumura11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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