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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成30年・配偶与子女均为「定住者」而获在留特别许可|非法入国后已过约19年2月仍获准的案例(B类型许可第1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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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成30年・配偶与子女均为「定住者」而获在留特别许可|非法入国后已过约19年2月仍获准的案例(B类型许可第1案例)

平成30年・配偶与子女均为「定住者」而获在留特别许可|非法入国后已过约19年2月仍获准的案例(B类型许可第1案例)

2026/08/06

案例概要

家中唯有本人不持在留资格,如此度过十九年。本件为平成30年分案例集B类型(配偶为正规在留外国人)许可第1案例。

违反态样是非法入国,端绪为出头申告。在日期间约19年2月,违反期间亦同,自入国之时起便始终无在留资格。婚姻期间约2年,夫妻间有1名未成年子女。配偶与子女的在留资格均为「定住者」。无刑事处分,被退去强制经历无法判明。许可内容为「定住者(1年)」。本件判断作出于令和5年修正入管法与现行指引(令和6年3月修订)适用之前。

对应指引的哪些评价要素

  • 第2之2(2)(积极・核心):与持别表第二在留资格者的家族关系,且准于(1)者。别表第二指永住者、特别永住者、日本人配偶者等、永住者配偶者等、定住者。本件配偶与子女均为「定住者」,正面落入此项。
  • 子女利益(积极):子女与家人共同在日本生活的利益。子女既已持有在留资格,生活基础即在日本。此点明示于令和6年3月修订。
  • 第2之9(积极):自行出头申告。
  • 第2之5(消极):约19年2月的非法在留。长期化被明示列为消极要素始于令和6年3月修订。
  • 第2之6(消极):非法入国这一态样。

分水岭在哪里

试与同年B类型不许可第2案例对照。该案同为非法入国、端绪为出头申告,但在日与违反同为约7年6月,短于本件;婚姻约1年8月且无子女,配偶的在留资格亦无记载。加之所载经过为:借他人名义与日本人假结婚而非法入国,终未获准。

本件倾斜天秤者,应是配偶与子女均持别表第二的在留资格,家庭生活已在日本自成一体。19年2月这一非法在留之长,被此家族关系超越。

律师评注

第一,B类型之下,确认配偶的在留资格是起点。指引第2之2(2)特别考虑者,是与持别表第二在留资格者的家族关系。若配偶持技术・人文知识・国际业务、留学、家族滞在、经营・管理等别表第一的在留资格,便不直接落入此项积极要素。同为「配偶是正规在留外国人」,结构上的利与不利在此处分开。

第二,应备齐的资料。配偶与子女的在留卡、在留资格变更与更新的履历、住居与家计一体的资料,宜在违反审查阶段之前提出。指引注4载明退去强制令书发付后的情事变更原则上不予考量,越到后段越难挽回。子女已就学时,在籍资料同样有用。

未公开的案件也可能获准

平成30年分案例集所刊为许可19件、不许可19件,只是实际判断的极小部分。与自身相同的情事组合未获刊载,并不意味没有可能。本所承办的助长非法就劳案件,其类型在公开案例中不许可占多数,仍取得在留特别许可,其后亦持续争讼违反认定处分的撤销。

本所简介

舟渡国际法律事务所(东京都丰岛区)主要专注领域为以中国籍当事人为中心的外国人刑事辩护与入管手续,由松村大介律师(第一东京律师会・登录号59077・2019年登录)承办。

一位以观光目的来日的当事人与日本女性育有子女,却失去在留资格,因非法滞留被逮捕、起诉。本所从宪法角度与当局交涉,促成一度被拒收的结婚登记与认知,并分析入管当局过往许可案例,一次申请即取得在留特别许可。

一位女性因非法就劳助长罪面临强制遣返,本所现仍在诉讼中正面追问「退去强制事由不需故意与过失」这一既往实务的界限。该案取得在留特别许可之后,仍继续争讼违反认定处分本身的撤销。

多数罪名之下,纵然取得缓刑判决,结果仍会遭退去强制,故本所把起诉前取得不起诉处分列为最优先目标。自最初的会见直至公判结审,全程由松村律师本人直接负责;所内常驻精通外国人案件的中文专属翻译。刑事手续结束后的在留资格更新与变更,亦可与合作行政书士一站式办理。

结语

本文仅为一般性解说,个别案件请直接向律师咨询。本文所述过往解决案例系基于个别情事,并不保证相同结果。

本文更新于2026年8月。

撰稿人

松村 大介/律师

第一东京律师会所属(登录号:59077/2019年登录)

舟渡国际法律事务所(东京都丰岛区高田三丁目4番10号 布施大楼本馆3层)

主要专注领域为以中国籍当事人为中心的外国人刑事辩护与入管手续。

舟渡国际法律事务所

网站:https://matsumura-lawoffice.jp/

微信ID:matsumura11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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