令和2年・因违反入管法受惩役1年缓刑3年、且有出国命令出国经历而不许可|配偶持「定住者」、婚姻约6月的案例(B类型不许可第1案例)
2026/08/06
案例概要
配偶纵持别表第二的在留资格,单凭此点仍属不足。此为出入国在留管理厅令和3年7月公开的令和2年分案例集,B类型(配偶为正规在留外国人)不许可第1案例。
违反态样为非法残留,暴露原因是警察逮捕。在日期间约1年4月,其中违反期间约1年1月。婚姻期间约6月,夫妻间无子女。配偶持「定住者」。刑事处分为因违反入管法受惩役1年、缓刑3年判决(惩役系案例集公开当时的原典表述,相当于现行法的拘禁刑);案例集载明其有出国命令的出国经历。
本案判断作出于令和5年修正入管法与现行指引(令和6年3月修订)适用之前。
对应指引的哪些评价要素
- 第2之2(2)(积极):配偶的「定住者」属别表第二在留资格,故此项积极要素的立足点存在。惟该项要求准于第2之2(1),在婚姻约6月且无子女的状态下,未及相当期间共同生活的要件。
- 第2之6(消极):退去强制理由事实。受有罪判决一点受到评价。
- 第2之3(消极评价):过去曾有一次入管法上的违反,可能朝拉低素行评价的方向作用。
- 第2之9:因警察逮捕而暴露,不具备自行出头所生的积极要素。
分水岭在哪里
同年B类型许可第2案例可作对照。该案同为警察逮捕,配偶亦持「定住者」,惟婚姻约1年5月且有1名未成年子女,本人就非法残留取得不起诉处分,终获许可。
与本案的差别,在于刑事处分走到有罪判决、无子女,以及婚姻期间仅约6月。别表第二配偶这一立足点只是起点,能否在其上叠加积极要素,才使结论分歧。
律师评注
其一,量刑与条文的关系。入管法24条4号リ以受无期或超过1年拘禁刑者为退去强制事由,而本案的惩役1年不属「超过1年」,且为全部缓刑,故在双重意义上均不该当该款。纵然如此,非法残留本身即为退去强制事由,手续仍会推进。故目标本应置于不起诉处分,而非缓刑。若取得不起诉,至少有余地减轻第2之6与素行的评价。
其二,出国命令出国经历的定位。此系依另一制度而出国,与被退去强制经历不同。惟过去曾有违反的事实仍可能受消极评价,故须自违反审查阶段起,即就当时经过与本人可归责的程度作细致说明。
未公开的案件也可能获准
案例集仅为每年约20件的摘录。纵有相近情事被列为不许可,亦不因此决定结论。本所承办的非法就劳助长案件,其类型在公开案例中不许可占多数,仍取得在留特别许可,其后亦继续争讼违反认定处分的撤销。
本所简介
舟渡国际法律事务所(东京都丰岛区)松村大介律师(第一东京律师会・登录号59077・2019年登录),主要专注领域为以中国籍当事人为中心的外国人刑事辩护与入管手续。
一起特殊诈骗收货人案件中,当事人多次被再度逮捕,本所彻底应对讯问,对不当讯问持续提出抗议,最终全部案件均取得不起诉处分。
一位以观光目的来日的当事人与日本女性育有子女,却失去在留资格,因非法滞留被逮捕、起诉。本所从宪法角度与当局交涉,促成一度被拒收的结婚登记与认知,并分析入管当局过往许可案例,一次申请即取得在留特别许可。
多数罪名之下,即使取得缓刑判决,结果仍会遭到退去强制,故本所以起诉前取得不起诉处分为最优先目标。自会见的初动直至公判结审,全部工程均由松村律师本人直接担当;所内常驻熟悉外国人案件的中文专属翻译,立场是为当事人本人服务。刑事手续结束后的在留资格更新与变更,亦可与合作行政书士一站式办理。
结语
本文仅为一般性解说,个别案件请直接向律师咨询。本文所述过往解决案例系基于个别情事,并不保证相同结果。
本文更新于2026年8月。
撰稿人
松村 大介/律师
第一东京律师会所属(登录号:59077/2019年登录)
舟渡国际法律事务所(东京都丰岛区高田三丁目4番10号 布施大楼本馆3层)
主要专注领域为以中国籍当事人为中心的外国人刑事辩护与入管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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