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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缴罚金即不影响在留」之误解|罚金刑与在留资格之真实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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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缴罚金即不影响在留」之误解|罚金刑与在留资格之真实关系

「已缴罚金即不影响在留」之误解|罚金刑与在留资格之真实关系

2026/07/31

经略式手续缴纳罚金,当日即获释放,案件就此结束。抱持此种理解者极多。若属日本人之案件,此一理解大致无误。然于外国人,缴纳罚金并非案件之终点,反而可能是入管手续之起点。本文依条文构造,整理罚金刑与在留资格之关系。

核心要点

  • 纵属罚金刑亦为前科,其事实将留存于纪录之中。
  • 薬物相关之罪,依入管法24条4号チ,纵为罚金亦可能构成退去强制事由。
  • 纵未至退去强制,仍影响在留期间更新审查中对素行之评价。
  • 永住许可与归化之审查中,罚金前科属明确之消极要素。
  • 于同意略式手续之前,须先确认对在留之影响。

一、何谓略式手续

略式手续系就较为轻微之案件,不开公开法庭而以书面审理科处罚金之程序(刑事訴訟法461条以下)。其前提为被疑者对该程序不表异议,实务上多为经检察官说明后当场签署同意书。因身柄随之解除,对当事人而言,此似为最快回归日常之选项。

陷阱正在于此。一经同意,有罪即告确定,争执之机会随之丧失。若未充分理解日语说明即行签署,日后纵称「未料想竟是此意」,亦无从推翻。

二、纵为罚金亦有构成退去强制事由之情形

入管法24条逐款规定退去强制事由。众所周知者,当属4号リ所定「受无期或超过一年拘禁刑者」。仅观此款,即会得出罚金无碍之理解。

然而同条4号チ之构造迥异。该款以违反薬物相关法令而受有罪判决者为退去强制事由,并未以刑之种类或轻重为要件。因此,纵使因大麻取締法违反或覚醒剤取締法违反而受罚金,仍可能成为退去强制之对象。「已缴罚金即告了结」之直觉,与法之构造并不一致。

入管法24条各款要件逐款而异。未经精查即以一般论说明,恐为当事人招致严重后果。本所坚持逐款检视其构造,理由即在于此。

三、更新审查中之「素行善良」

纵不该当退去强制事由,事情亦未就此终结。在留期间之更新并非权利,而系法务大臣裁量之许可(入管法21条3项)。出入国在留管理庁公布之在留资格变更、在留期间更新许可指针中,即将素行善良列为考虑事项之一。

观诸该厅公布之不许可案例,其中包含受罚金刑或附缓刑判决之案件。此处应予注意者,并非罪名表面之轻重,而在于所侵害者为何种法益。侵害儿童保护、公众卫生、出入国管理秩序等社会法益之类型,难以藉损害赔偿或和解予以消解,素行评价不易回复。反之,侵害个人财产或身体之类型,则有因和解成立与损害赔偿而认定反社会性已个别消解之余地。

四、对永住与归化之影响

罚金前科将影响永住许可审查中之素行善良要件。永住许可指针要求申请人遵守法律,且于日常生活中过着不受社会非难之生活。归化审查亦然。若以「不过是一次罚金」轻忽之,数年后恐将以意想不到之形式显现其影响。

五、那么应当如何因应

其一,于被要求同意略式手续之阶段,务必确认对在留资格之影响。依罪名之不同,接受罚金即直接导向在留之丧失。是否尚有争执余地,因案而异。

其二,于起诉前阶段力求不起诉处分。一旦不起诉,前科即不留存,更新审查之起点随之不同。有被害人之案件,和解之成立直接左右处分,故勾留期间内之交涉乃关键所在。

其三,纵已有罚金前科,于更新申请时仍有细致说明情事之余地。整理并呈现案件经过、其后之生活状况、家庭关系、纳税与社会保险之状况,评价即可能随之改变。

六、本所简介

舟渡国际法律事务所(东京都丰岛区)之松村大介弁护士,采取将刑事手续与入管手续一体设计之辩护方针。

解决实绩方面,曾就被指涉入特殊诈欺提领行为之二十余岁女性取得不起诉处分(案例B-1);亦曾于以观光目的来日者丧失在留资格、因非法滞在遭起诉之案件中取得在留特别许可(案例D-1)。后者中,本所促成婚姻与认知手续,并分析入管当局过往之许可案例,自要求平等对待之观点建构主张。

此外,于不法就労助長罪之认定案件中,本所正就退去强制事由之判断应否以故意、过失为要件此一论点提起诉讼并持续系争(案例D-2)。

本所由松村大介弁护士自接见初动至公判结审全程亲自担当,并常驻中文专属翻译,纵于被要求同意略式手续之场面,亦得于准确理解内容之后再行判断。

结语

「已缴罚金即告了结」一语,于日本人之感受中意味案件之终结。然对外国人而言,围绕在留资格之另一套手续或许正自此展开。恳请于被要求签名之当场,先行停下确认。

本文仅为一般性解说,个别案件请直接向律师咨询。本文所述过往解决案例系基于个别情事,并不保证相同结果。

本文更新于2026年7月。

执笔人

松村 大介(まつむら だいすけ)/弁护士

第一东京弁护士会所属(登录番号:59077/2019年登录)

舟渡国際法律事務所(东京都丰岛区高田三丁目4番10号 布施大楼本馆3层)

以中国籍委托人为主之外国人刑事辩护及入管手续为主要注力领域。曾取得覚醒剤取締法违反(营利目的所持)之无罪判决、特殊诈欺案件之不起诉处分,以及难度极高之在留特别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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