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去強制手续之三阶段|解读违反调查、违反审查、口头审理与异议申出之构造
2026/07/21
刑事手续终结之后,出现于外国籍人士面前者,即退去強制手续。此一手续与刑事手续之目的、构造均有不同,却少有成体系之解说,致当事人难窥全貌。
本文依条文构造,梳理退去強制手续经由何种阶段推进,以及各阶段可争执之内容(依据2026年7月时点法令)。
手续由三阶段审查构成
退去強制手续由性质相异之三阶段审查构成。
**第一阶段为入国警備官所为之违反调查。** 规定于入管法27条以下,于有相当理由足以怀疑该当退去強制事由时进行事实调查。此阶段得签发収容令書并收容身体(入管法39条)。刑事手续终结后径行转入收容之例,亦不在少数。
**第二阶段为入国審査官所为之违反审查。** 依入管法45条,审查是否该当退去強制事由。经认定该当者,即予通知(同法47条)。
**第三阶段为特別審理官所为之口头审理。** 不服违反审查之认定者,当事人得请求口头审理(入管法48条)。于此得就认定之当否,依证据提出主张。
纵经口头审理仍未推翻判定者,则进至向法務大臣提出异议之申出(入管法49条)。而在留特別許可之判断,即于此异议申出之场合作成(入管法50条)。
各阶段可争执之内容互异
实务上重要者,在于各阶段可争执之内容互异。
违反审查、口头审理阶段所审查者,仅止于退去強制事由之该当性,即是否存在该当入管法24条各号之事实此一事实认定与法律解释问题。此处应争者,例如所宣告之刑是否满足该号要件、资格外活动是否满足「专ら」之要件等条文解释上之争点。
相对于此,在留特別許可系以该当退去強制事由为前提,判断是否仍有应准许在留之情事。经令和5年修正入管法(令和6年6月10日施行),此项判断之考量情事已于法律上明示。入管法50条5项列举希望在留之理由、家族关系、素行、入国之经过、在留之期间、法的地位、构成退去強制理由之事实,以及其他人道考量之必要性等。
该次修正将申请手续法定化,并明示纵受超过1年拘禁刑实刑等之人,若有「特别之情事」亦得获准,于此点亦具重要意义。
请求在留特別許可之要领
请求在留特別許可之场合,出入国在留管理庁公布之许可事例、不许可事例构成重要资料。该庁自平成16年起逐年度公布事例,可与令和6年修订之指针一并参照。
此等公布事例,系行政自身判断为「相当于许可」之先例。故就与本案具本质相似情事之案件既有过往许可实绩,独就本案不予许可者,即属无合理理由而为差别对待,就宪法14条1项所定法律之下平等而言,实有可议之处,此点得据以主张。
对照之际,须自违反之态样、在日期间与违反期间、家族构成、发觉之经过系出头申告抑或查获、素行,以及其他须人道考量之情事等观点逐一比较。公布事例因个人信息之故记载趋于抽象,故不宜要求完全一致,而应以本质情事之相似性为基准加以对照。
退去強制事由之判断与责任主义
最后,谨述本所现正正面质问之论点。
入管实务长年踏袭「退去強制事由之该当性不以故意、过失为要件」之运用,即认作为行政处分之退去強制,独立于刑事责任之外,仅依客观事实判断。
然此中蕴含责任主义之射程应及于行政处分至何程度此一宪法论、行政法论之根本问题。本所松村大介弁護士就不法就労助長之案件,正系属中之诉讼正面质问此一论点。无故意、过失而课以重大不利益之行政处分,就宪法31条之适正手续、宪法13条之个人尊重、宪法14条1项之平等原则而言是否容许?此实关乎退去強制手续构造本身之提问。惟该案件仍在系属中,本文并不预断结论。
关于本所
舟渡国際法律事務所(东京都丰岛区)以刑事辩护与行政诉讼(尤以在留相关者)为主要注力领域。
在留特別許可之取得实绩方面,本所曾就丧失在留资格并因不法滞在被捕、起诉者,于婚姻与认知手续未了而一度遭当局不予受理之情形下,自宪法观点交涉促成手续成立,并于国籍国核发公的书类几近阙如之状况下收集有利证据、分析入管当局过往许可事例,终取得在留特別許可。
此外,本所亦具于不法就労助長罪认定案件中取得前所未有之在留特別許可之实绩。
本所由松村大介弁護士自刑事手续至入管手续一贯亲自担当,并常驻中国語専属翻译。在留资格之更新、变更,亦可与合作之行政書士联动对应。
惟过往解决案例系基于个别情事,并不保证相同结果。
结语
退去強制手续各阶段所得争执之内容业已定型。正因如此,于何阶段主张何事,须于最初即行设计。自刑事手续阶段起即着眼入管手续,终究是最为确实之准备。
本文仅为一般性解说,个别案件请直接向律师咨询。本文所述过往解决案例系基于个别情事,并不保证相同结果。
执笔者
松村 大介(まつむら だいすけ)/弁护士
第一东京弁护士会所属(登录号码:59077/2019年登录)
舟渡国際法律事務所(东京都丰岛区高田三丁目4番10号 布施大厦本馆3楼)
以中国籍委托人为主之外国人刑事辩护及入管手续为主要注力领域。曾取得覚醒剤取締法違反(营利目的所持)之无罪判决、特殊诈骗案件之不起诉处分、以及被视为难度极高之在留特別許可等解决实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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