何谓出国命令制度|自行出面归国之路,及其与退去强制之决定性区别
2026/07/12
在超过在留期间仍滞留日本(即所谓逾期居留)之人中,怀有「一旦被发现即遭强制送还、长期无法再入日本」之不安者不在少数。然日本入管法设有「出国命令制度」(入管法24条之3、55条之2以下),使符合一定要件之人得自行出面而在较短期间内归国。此制度与退去强制之效果大不相同,准确理解之,亦关系到其后再度来日之可能。本文加以梳理。
退去强制与出国命令之区别
有逾期居留等退去强制事由之人,原则上进入退去强制程序,过程中可能被收容于入管设施;且一旦受退去强制,原则上被科以上陆拒绝期间(无法再入日本之期间)。相对地,出国命令制度,系符合一定要件之人自行出面申告时,得不被收容而在较短期间内出国之机制。两者在有无收容、及其后至可再入日本之期间上,有决定性之不同。
出国命令之主要要件
- 迅速自行出面:在被查处之前,自行向入管出面申告。
- 退去强制事由限于逾期居留等:无其他沉重之退去强制事由。
- 无一定之前科:不属被处拘禁刑之一定情形等。
- 过去未受退去强制·出国命令,且有迅速出国之意思。
要件之适用因个别情事而微妙,自身是否属对象,出面之前先向专家确认方为稳妥。
上陆拒绝期间此一区别
此制度之最大意义,在于其后至可再入日本之期间。受退去强制者,原则上5年间(过去有退去强制历等一定情形为10年间)被拒绝上陆日本。因重大犯罪而受退去强制者,甚至可能被无限期拒绝上陆。相对地,因出国命令而出国者,上陆拒绝期间原则上仅止于1年间。若将来欲以正规在留资格再访日本,此一差距极为巨大。
向律师·专家咨询之意义
不过,若有日本人配偶或生活于日本之子等、在日本有生活基础之人,亦有应检讨不归国而寻求在留特别许可之场面。究以出国命令归国,抑或寻求在留特别许可而探留日之路,须依家庭关系·在留期间·败露经过等情事作慎重判断。松村大介律师在此类场面,会依据宪法之平等原则(宪法14条1项)及入管厅之公表事例,与您一同检讨最佳之路。
本所介绍与解决案例
舟渡国际法律事务所之松村大介律师专注入管手续,有一次即取得被视为极难之在留特别许可之实绩。在以观光目的来日之人与日本女性育有一子却丧失在留资格、因非法滞在被起诉之案件中,促成婚姻·认领之成立,并分析入管厅过往之许可事例,取得在留特别许可。此外,本所就不法就劳助长之认定案件,正系争一宗追问退去强制事由判断中故意·过失应如何看待之诉讼,正面探讨责任主义之射程是否应及于行政处分(本论点系争中,并不预断结果)。
本所之特征为松村大介律师对全工程之亲自对应,以及精通外国人案件之中文专属翻译常驻。以一体之视角看待刑事手续与入管手续;刑事程序结束后,由合作之行政书士支持在留资格之手续。
结语
出国命令制度,若符合要件,即为避免收容、以较短上陆拒绝期间归国之路。另一方面,在日本有生活基础之人亦可能有寻求在留特别许可之选择。何路为最佳因情事而异,故出面之前请先向律师咨询。又,本文仅为一般性解说,个别案件请直接向律师咨询。过往解决案例系基于个别情事,并不保证相同结果。本文基于2026年7月时点之信息。
作者
松村大介(まつむら だいすけ)/律师
隶属第一东京律师会(注册号:59077/2019年注册)
舟渡国际法律事务所(东京都丰岛区高田三丁目4番10号 布施大厦本馆3楼)
以中国籍委托人为主的外国人刑事辩护及入管手续为主要专注领域。
曾获得兴奋剂取缔法违反(以营利为目的持有)之无罪判决、特殊诈骗案件之不起诉处分、以及被视为极难之在留特别许可等解决实绩。
舟渡国际法律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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