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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认定为特殊诈骗之「指挥角色」时|中国籍人士之刑事责任、组织性评价与在留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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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认定为特殊诈骗之「指挥角色」时|中国籍人士之刑事责任、组织性评价与在留资格

被认定为特殊诈骗之「指挥角色」时|中国籍人士之刑事责任、组织性评价与在留资格

2026/06/24

有报道指出,于冒充警察等向高龄者骗取现金之特殊诈骗中,被视为指挥角色之中国籍男子遭逮捕。不仅取款、收受之末端,居于指挥、统筹地位者遭摘发之案件亦在增加。本文为可能被评价为指挥角色、桥梁角色之立场者及其家属,就刑事程序与对在留之影响作一般性整理。

可预想之刑事程序流程

特殊诈骗除诈骗罪(刑法第246条)外,若认有组织性,则组织性犯罪处罚法之加重即成问题。一旦被评价为指挥角色,较之末端实行者更易被问以重责,共谋之成立范围乃核心争点。被捕后于最长20日之身体拘束下,经由通信记录、消息软件之记录,精查何人下达何种指示。究系仅为联络之转介,抑或身处组织中枢,评价将大相径庭。

外国人案件特有之风险(退去强制)

因诈骗有罪而被处以无期或逾1年之拘禁刑,即可能符合入管法第24条第4号リ之退去强制事由。一旦被认定为指挥角色,实刑之可能升高,退去强制之风险亦随之升高。反之,若被评价为涉案末端且属被动,刑亦减轻,守护在留之余地即扩大。正因如此,如何描绘组织内之角色,乃贯穿刑事与入管双方之决定性论点。

不起诉处分之重要性

欲守护在留资格,起诉前取得不起诉乃最确实之路。纵被视为指挥角色之案件,亦可争执共谋之成立,主张涉案之有限性及对欺瞒认识之不存在,并尽力完成被害赔偿、和解,从而产生起诉犹豫或嫌疑不足之余地。既然缓刑亦可能导致退去强制,目标即应置于不起诉,而非缓刑。

初动应对须掌握之三要点

  • 行使缄默权。指示之有无与认识乃核心,轻率供述恐被作为佐证共谋之材料。
  • 及早选任辩护人。与被害人之和解交涉乃时间之争,初动之快慢左右处分。
  • 确保有经验之翻译。围绕指示旨趣之语感误译,直接关乎共谋之认定。

本所简介与解决案例

本所就特殊诈骗案件,自末端至被认定为核心角色之案件,累积细致争执共谋范围之辩护经验。

纵于特殊诈骗取款而多次再度被捕之案件,亦经对侦讯之准确应对、对不当侦讯之抗议及细致之主张举证,就全部案件取得不起诉处分。

曾就被指涉及特殊诈骗取款之20余岁女性,综合主张其受指挥者之欺瞒、胁迫状况及犯意之不存在,取得不起诉处分。

曾就以观光目的来日、与日本女性育有子女却丧失在留资格、因非法滞留被捕起诉之案件,促成婚姻、认知手续,并分析入管当局过往许可事例,一次申请即取得在留特别许可。

本所之最大特征,乃松村大介律师自接见初动至公判结审,全程亲自担当(不交由事务员或年轻律师代行)。本所亦常驻有精通外国人案件之中文专属翻译,区别于侦查机关指定之翻译人员,全程为委托人本人服务。刑事程序结束后之在留资格更新、变更等,本所亦与合作之行政书士联手,提供一站式应对。

本文仅为一般性解说,个别案件请直接向律师咨询。本文所述过往解决案例系基于个别情事,并不保证相同结果。

执笔者

松村 大介(まつむら だいすけ)/律师

隶属第一东京律师会(登录番号:59077/2019年登录)

舟渡国际法律事务所(东京都丰岛区高田三丁目4番10号 布施大厦本馆3楼)

以中国籍委托人为中心之外国人刑事辩护、入管手续为主要专注领域。曾取得兴奋剂取缔法违反(营利目的持有)之无罪判决、特殊诈骗案件之不起诉处分、以及向称难关之在留特别许可等解决实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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微信ID:matsumura11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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