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和解合同|和解书、刑事和解书中必须确认的条款(清算条款、保密条款、违约条款、准据法、语言)
2026/10/11
最后更新:2026年10月11日 执笔:松村大介律师(隶属第一东京律师会,登录号59077)/舟渡国际法律事务所
和解合同(和解契約),是指当事人互相让步、约定终止相互之间争议的合同(日本民法第695条)。和解书、刑事和解书(示谈书)、协议书都是和解合同的书面形式,一旦成立,即使事后发现事实与协议不同,原则上也不能推翻(民法第696条)。正因为如此,签字前必须逐条确认。
本文要点
- 和解合同以互相让步为要素(民法第695条),成立后就争议事项对当事人具有拘束力(民法第696条)。
- 清算条款是确认除书面约定外双方不存在其他债权债务的条款,不写就留下追加索赔的余地,写得太宽则连无关的权利也一并放弃了。
- 保密条款和违约条款如果不具体写明违反时的后果,会成为日后纠纷的根源。
- 对方在中国境内或者是中文使用者时,要明确约定准据法(法律适用通则法第7条)、管辖法院,以及日文版和中文版哪个优先。
- 普通的和解合同书不能直接强制执行,有执行需要的,应做成公证文书、起诉前和解(民事诉讼法第275条)、调解笔录(民事调解法)或法庭和解笔录(民事诉讼法第267条)。
常见的具体情形
- 作为伤害案件的被害人,收到加害方律师寄来的和解书草案,不明白宥恕和清算这些措辞的含义。
- 与中资企业的交易纠纷以和解了结,但中文协议和日文协议上的金额不一致。
- 离职时公司要求在协议书上签字,内容是放弃所有未付工资和职场骚扰的请求。
- 交通事故中在保险公司的和解书上签字后症状加重,想知道能否追加索赔。
- 与朋友就借款签了还款协议,对方没有按约定付款,不知道下一步能做什么。
什么是和解合同?和解书、刑事和解书、协议书有什么区别?
它们都是当事人互相让步、终止争议的和解合同(民法第695条)的书面形式,法律效力不因名称而不同。只是刑事案件中多称示谈书,民事案件中多称和解书、协议书。
和解的本质是互让。只有一方全面让步的内容,与其说是和解,不如说是债务承认或权利放弃;作为合同虽然仍然有效,但容易以错误或胁迫为由被争议。和解成立后,当事人就争议对象受和解内容拘束,即使事后出现新证据证明事实不同,原则上也不能把和解当作不存在(民法第696条)。刑事案件的和解书的特点是记载被害人的宥恕(不希望处罚的意思),并以提交给检察官、法院为前提制作。
什么是清算条款?不写会怎样?
清算条款是双方相互确认除和解书约定事项外不存在其他债权债务的条款,是防止追加索赔的核心条款。范围限定为本案还是一切债权债务,效果差别很大。
典型的措辞是:甲、乙双方相互确认,除本和解书约定事项外,双方之间就本案不存在任何债权债务。加上就本案三个字,清算范围就限于该纠纷;去掉这一限定,写成不存在一切债权债务,就等于把双方之间的其他请求权也一并放弃了。付款方希望清算条款越宽越好,收款方则希望越窄越好。交通事故和伤害案件中,由于后遗症可能在日后才显现,常常保留一句:如发生后遗障碍,另行协商。忘记写清算条款,就会出现付了和解金却又被以别的名义追加索赔的情况。
保密条款、禁止外泄条款有效到什么程度?
约定不向第三方透露和解内容及存在的保密条款是有效的,但必须明确例外(向律师、税理士、家人、法院或侦查机关披露)和违反时的后果,否则没有实际意义。
措辞示例:甲、乙双方不得无正当理由向第三方披露本和解的内容及本案相关事实;但依法律规定、向律师及税理士等专业人士咨询、以及向侦查机关或法院披露的情形除外。刑事案件的和解中,应被害人要求,往往还会同时写入加害人不得接触被害人的禁止接触条款,有时还明确禁止在社交媒体上发帖。中国籍人士习惯在微信群里分享案件经过,但违反保密条款可能被要求支付违约金,刑事案件中还可能导致被害人撤回宥恕,因此签字后要向家人说明内容。
违约条款(违约金、丧失期限利益)怎么写?
分次付款的,应写入只要有一次未付即可要求一次性支付余额的丧失期限利益条款;违反保密义务等的,应事先约定违约金数额(民法第420条的损害赔偿额预定)。
| 条款 | 目的 | 措辞示例 | 应确认的要点 |
|---|---|---|---|
| 付款条款 | 特定金额、期限、方式 | 乙应于某年某月某日前,将和解金若干日元汇入甲指定账户;汇款手续费由乙负担。 | 货币(日元还是人民币)、汇率、手续费负担、收款账户名义 |
| 丧失期限利益条款 | 应对分次付款的违约 | 乙有一次未按期付款的,当然丧失期限利益,应立即支付全部余额。 | 是否需要催告、迟延损害金利率 |
| 清算条款 | 防止追加索赔 | 双方相互确认,就本案除本书约定外不存在任何债权债务。 | 有无就本案的限定、后遗障碍的保留 |
| 保密条款 | 内容保密 | 不得无正当理由向第三方披露;但向专业人士、法院、侦查机关披露除外。 | 例外范围、社交媒体 |
| 违约条款 | 遏制违约 | 违反本条的一方应向对方支付违约金若干日元。 | 金额是否相当、与损害赔偿的关系 |
| 准据法、管辖条款 | 涉外案件的纠纷处理 | 本和解适用日本法,以东京地方法院为第一审专属合意管辖法院。 | 对方所在地、执行的可能性 |
| 语言条款 | 处理译文差异 | 本和解书以日文制作,中文译文仅供参考;两者不一致时以日文版为准。 | 委托人是否核对了中文译文 |
违约金是事先约定损害赔偿额的条款(民法第420条),可以省去在诉讼中证明实际损失的负担。但是,与违约内容相比明显过高的违约金,可能基于公序良俗被减额或认定无效,因此应在相当的范围内约定。中国的读者比较熟悉违约金过高时由法院调整的做法,中国当事人对违约金条款并不陌生,但日本法上的效果与中国的前提并不相同,需要事先说明。
为什么需要准据法和语言优先条款?
一方当事人在中国或者是中国企业时,如果不约定按哪国法律解释(准据法)、在哪里的法院争议(管辖)、日文和中文哪个是正本,一旦发生争议,和解内容本身就会被争议。
合同的准据法可以由当事人选择(法律适用通则法第7条)。在日本履行的和解,通常选择日本法,并以日本的法院作为专属合意管辖法院。关于语言,如果在日文版和中文版上都签字,翻译上的细微差异就会引发哪一份才是真正协议的纠纷。应在条款中写明以日文版为正本,中文版仅为参考译文,不一致时以日文版为准,并让委托人在签字前通过中文译文确认内容。对方在中国而在日本没有财产的,由于日本的判决和和解在中国执行存在实务上的困难,应优先在条件上下功夫:先一次性收款、取得担保、锁定对方在日本境内的财产。
和解之后对方不付款怎么办?
普通的和解合同书不是执行依据,对方不付款就必须另行起诉。担心对方不履行的,应从一开始就做成可以强制执行的文书。
强制执行需要执行依据(民事执行法第22条)。当事人私下制作的和解合同书不属于执行依据。有三种办法。第一,在公证处制作附有执行认诺条款的公证文书,可以就金钱给付强制执行。第二,向简易法院申请起诉前和解(民事诉讼法第275条),做成和解笔录,具有与确定判决相同的效力(民事诉讼法第267条)。第三,申请民事调解做成调解笔录,调解笔录与法庭和解具有同等效力(民事调解法)。这些都需要对方配合,所以在谈判阶段就要约定采用哪种形式。
签字前本人应当确认什么?
金额与货币、付款期限、清算条款的范围、保密和禁止接触的内容、违约金、准据法和语言优先,以及自己放弃的是什么权利,这些都要通过中文译文理解之后再签字。
没有必要照单全收对方提出的草案。要确认清算条款是否过宽、保密义务是否单方面、违约金是否失衡,并要求修改。刑事案件的和解书中,有无宥恕的措辞、有无撤回告诉、是否同意提交给检察官和法院,这些最为重要。劳动案件的协议书中,要确认清算的是未付工资、退职金还是慰谢金,以及是否新增了保密或竞业限制义务。签字由本人进行,避免代签或由家人签字。
中国籍人士特别需要注意的事项
- 语言:明确以日文版为正本,中文译文仅供参考。被要求在没有中文译文的日文文书上签字时,应要求提供译文。签字后再主张当时没看懂,在实务上很难被接受。
- 用语差异:中文的和解、调解、谅解与日本法上的和解、调停、宥恕并不完全对应。谅解书在日本刑事案件中相当于含有宥恕条款的和解书,但是否产生字面上的效果,以日文正本为准。
- 准据法、管辖、送达:对方在中国境内时,即使约定了准据法和管辖,执行仍有困难。应优先争取对方在日本期间履行、取得担保、办理公证。
- 与在留资格的关系:刑事案件的和解影响不起诉和刑罚轻重,一旦被判拘禁刑(含缓刑),就涉及入管法第24条第4号第9目、第4号之2的强制遣返事由。和解书也是向入管说明情况的资料,宥恕的措辞要写清楚。
- 保密条款与家人:中国的家人在微信上分享案件经过,可能构成违反保密义务。达成协议后请向家人传达内容。
建议咨询律师的情形
- 收到对方、保险公司或对方律师的和解书草案,被要求签字。
- 觉得清算条款、保密条款、违约金的范围过宽或单方面。
- 对方在中国或者是中国企业,存在准据法、语言、执行的问题。
- 作为刑事案件的被害人或加害人制作和解书。
- 已经和解但对方不付款,正在考虑下一步程序。
舟渡国际法律事务所可用中文咨询(常驻专属翻译)。和解书、刑事和解书同时制作日文正本和中文译文,确保委托人理解内容后再签字。本所把刑事辩护与入管案件作为一个整体处理,刑事案件中有获得无罪判决(部分无罪)的实绩。
常见问题
在和解书上签字后发现事实不一样,能撤销吗
和解具有确定效(民法第696条),就争议对象的事项,即使事后发现事实不同,原则上也不能推翻。只有在作为争议前提的事实存在错误等有限情形下才有争议余地。签字前的确认至关重要。
清算条款写了不存在一切债权债务,别的事情也不能再主张了吗
没有就本案这一限定的,可能被解释为连双方之间的其他请求权也一并放弃。还有其他想主张的事项时,应把清算范围限定于本案,或者明确写出除外事项。
中文版和日文版内容不一致时,以哪个为准
有语言优先条款的,按条款处理。没有条款的,就会就哪一份才是真正的协议发生争议。通常写入以日文版为正本、中文版仅为参考译文的条款。
做了和解书,对方不付款时能直接查封吗
仅凭私下制作的和解书不能强制执行。需要事先做成附执行认诺条款的公证文书、起诉前和解(民事诉讼法第275条)或调解笔录(民事调解法)。
有保密条款就连家人也不能说吗
取决于条款措辞。通常把向律师等专业人士咨询和依法披露作为例外,并允许向家人说明。对方给出的草案没有写例外时,应要求修改。
法律依据与出处
- 日本民法第695条(和解)、第696条(和解的效力)、第420条(损害赔偿额的预定)
- 民事诉讼法第267条(和解笔录等的效力)、第275条(起诉前的和解)
- 民事调解法(调解的成立与调解笔录的效力)
- 民事执行法第22条(执行依据)
- 法律适用通则法第7条(当事人选择准据法)
- 律师法第72条(禁止非律师办理法律事务等)
- 出入国管理及难民认定法第24条第4号第9目、第4号之2(强制遣返事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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