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审查请求|依据日本行政不服审查法的不服申诉程序,以及与撤销诉讼的区分使用,中文律师解说
2026/10/11
最后更新:2026年10月11日 执笔:松村大介律师(隶属第一东京律师会,登录号59077)/舟渡国际法律事务所
审查请求(審査請求),是指对行政机关的处分不服的人,依据日本行政不服审查法,向作出处分的行政机关的上级行政机关等请求撤销或变更处分的程序(行政不服审查法第2条、第4条)。与向法院起诉的撤销诉讼不同,它不需要费用、可以书面提出,审理对象不仅包括处分的违法,还包括不当;但对有关外国人出入境的处分不能使用(同法第7条第1项第10号)。
本文要点
- 审查请求应在知道处分之日的次日起算3个月内,原则上以书面向处分机关的最上级行政机关提出(行政不服审查法第4条、第18条第1项、第19条)。
- 由未参与处分的审理员审理,裁决前还要咨询行政不服审查会等第三方机构,以此确保公正(同法第9条、第43条)。
- 审查请求和撤销诉讼可以任选,也可以等审查请求的裁决之后再起诉(行政案件诉讼法第8条、第14条第3项)。
- 有关外国人出入境或归化的处分不是审查请求的对象,在留处分要通过撤销诉讼争议(行政不服审查法第7条第1项第10号)。
- 国税、工伤保险给付等领域,由单行法律规定了另外的不服申诉机制。
常见的具体情形
- 中资企业经营的店铺被地方政府取消旧货经营、旅馆业或风俗营业的许可,或被责令停业。
- 对税务署的更正处分或加算税不服,但不知道起诉前应该提出哪种不服申诉。
- 技能实习、特定技能接收相关的认定、登记被取消,为了事业的持续想争议该处分。
- 在留期间更新被不许可,以为可以提出审查请求而做准备,却被告知不属于对象。
- 对工伤给付或养老金的决定不服,但不知道向哪里申诉。
审查请求向哪里提出、期限是多久?
原则上向处分机关的最上级行政机关(大臣、知事、市町村长等)提出,期限是知道处分之日的次日起算3个月内,以提交审查请求书的方式进行(行政不服审查法第4条、第18条第1项、第19条)。
审查机关由法律规定,处分机关没有上级行政机关时,由处分机关自己作为审查机关(第4条)。审查请求书要记载处分的内容、知道处分的年月日、审查请求的宗旨和理由等(第19条)。超过期限原则上会被驳回,所以要确认处分通知书上记载的教示(第82条),并记下收到的日期。根据处分的不同,有的可以在审查请求之前向处分机关提出再调查请求(第5条),有的可以在裁决之后提出再审查请求(第6条)。
审查请求如何审理?
由未参与处分的审理员,根据处分机关的辩明书和审查请求人的反驳书进行审理,审查机关在收到审理员意见书后咨询行政不服审查会等机构,然后作出裁决(行政不服审查法第9条、第29条、第30条、第42条至第44条)。
审查请求人可以申请口头陈述意见的机会(第31条),也可以请求阅览处分机关提交的证据文件并取得副本(第38条)。能够看到处分所依据的材料,对准备撤销诉讼也很有价值。审理的结果,如果处分违法或不当,裁决会撤销或变更处分的全部或一部分(第46条)。裁决虽然是行政系统内部的判断,但对处分机关有拘束力(第52条)。
审查请求与撤销诉讼如何区分使用?
想不花费用、连裁量的妥当性(不当)也一并争议,或者想尽早确认处分材料时,审查请求比较合适;争议法律解释、或对行政内部的判断不抱期待时,一般选择撤销诉讼。
只要法律没有特别规定,审查请求和撤销诉讼可以任选先后(行政案件诉讼法第8条第1项);提出审查请求的,自知道裁决之日起重新计算撤销诉讼的起诉期限(第14条第3项)。国税处分根据国税通则法必须先经不服申诉才能起诉。审查请求的审理对象除违法外还包括不当(即使在裁量范围内但不妥当的判断)(行政不服审查法第1条),而法院只审查违法。审查请求也有附带的停止执行(第25条),审查机关是处分机关的上级行政机关时还可以依职权停止。实际上上级机关推翻处分机关判断的情况并不多,所以重要案件的现实做法是,通过审查请求确认材料,同时着眼于撤销诉讼做准备。
| 项目 | 审查请求 | 撤销诉讼 |
|---|---|---|
| 提出对象 | 处分机关的最上级行政机关等(行政不服审查法第4条) | 地方法院(行政案件诉讼法第12条) |
| 期限 | 知道处分之日的次日起3个月(行政不服审查法第18条第1项) | 知道处分之日起6个月(行政案件诉讼法第14条第1项) |
| 审理对象 | 违法及不当(行政不服审查法第1条) | 违法(包括裁量的逾越、滥用。行政案件诉讼法第30条) |
| 审理者 | 审理员+咨询行政不服审查会等(行政不服审查法第9条、第43条) | 法官 |
| 费用 | 无手续费 | 需要缴纳起诉手续费 |
| 停止执行 | 行政不服审查法第25条 | 行政案件诉讼法第25条 |
| 入管的处分 | 不属于对象(行政不服审查法第7条第1项第10号) | 可以 |
哪些处分不能提出审查请求?
除有关外国人出入境或归化的处分外,有关刑事案件的处分、国会和法院的行为等都被排除在行政不服审查法的适用范围之外,不能提出审查请求(第7条第1项)。
对中国籍人士来说,重要的是:在留资格的取消、在留期间更新或变更的不许可、强制遣返令书的签发、拒绝登陆等,全部作为「有关外国人出入境的处分」不属于审查请求的对象(第7条第1项第10号)。强制遣返程序中有口头审理请求(入管法第48条)和异议申诉(第49条)这两种入管法独有的程序,但这不是行政不服审查法的审查请求,而是在强制遣返令书签发前进行的程序。对于难民认定相关处分,入管法另有特别规定的审查请求程序。争议在留方面的不利处分时,应当省去考虑能否审查请求的时间,尽快决定是再申请还是提起撤销诉讼。
有哪些领域规定了特别的不服申诉?
国税、地方税的固定资产评估、工伤保险和养老金的给付决定等,由单行法律规定向专门审查机构提出不服申诉,与行政不服审查法的一般程序不同。
国税处分依据国税通则法,有向税务署长提出再调查请求和向国税不服审判所长提出审查请求的机制,起诉前必须先经审查请求。固定资产税的评估有向固定资产评估审查委员会提出审查申请的制度(地方税法)。工伤保险给付和养老金的决定,规定了向劳动者灾害补偿保险审查官、社会保险审查官等提出审查请求。中资企业在税务或劳务方面受到处分时,使用的不是一般的审查请求而是这些程序,所以要确认通知书上的教示,在期限内向正确的窗口提出。
中国籍人士需要特别注意的事项
- 在留方面的处分:不能提出审查请求(行政不服审查法第7条第1项第10号)。收到不许可通知后,要立即考虑是在特例期间内再申请,还是提起撤销诉讼并申请停止执行。
- 语言:审查请求书、反驳书用日语撰写。口头陈述意见时可以有翻译在场,但要事先向审查机关确认。中文证据要附译文。
- 与回国的关系:审查请求可以由代理律师推进,本人回中国后程序也能继续。把裁决书的送达地址设为代理人比较稳妥。
- 与刑事案件的关系:营业许可因刑事案件被取消时,刑事程序的结果(不起诉、罚金、拘禁刑)是处分的前提。即使是罚金刑也可能在在留审查中被考虑,需要把刑事辩护和不服申诉作为一体推进。
- 法人的程序:中资企业作为审查请求人时,要附上证明代表人资格的文件。注意不要在等待母公司批准的过程中错过期限。
应当咨询律师的情形
- 处分通知书上教示「可以提出审查请求」,但不清楚与撤销诉讼相比哪个更有利时。
- 想先确认处分所依据的材料再争议时。可以使用阅览、复制的请求。
- 收到国税、工伤等必须先经专门不服申诉才能起诉的领域的处分时。
- 在留方面被不许可,因不能提出审查请求而需要立即决定下一步手段时。
- 因停业等处分,想在审查请求的同时申请停止执行时。
舟渡国际法律事务所可用中文咨询(常驻专属翻译)。本所把入管案件与刑事辩护作为一体办理,也受理营业许可和税务的不服申诉。本所办理的行政案件曾刊载于多种学术期刊并成为研究对象。
常见问题
审查请求和撤销诉讼可以都做吗?
可以。只要法律没有特别规定,任选先后都可以(行政案件诉讼法第8条第1项);也可以等审查请求裁决之后,在自知道裁决之日起重新计算的起诉期限内提起撤销诉讼(同法第14条第3项)。
在留期间更新被不许可,可以提出审查请求吗?
不可以。有关外国人出入境的处分被排除在行政不服审查法的适用范围之外(该法第7条第1项第10号)。可以考虑在特例期间内再申请,或者提起撤销诉讼、课予义务诉讼。
审查请求需要费用吗?
审查请求本身不需要手续费。委托律师的费用另计,但与需要向法院缴纳手续费的撤销诉讼相比,经济负担较小。
提出审查请求后处分会停止吗?
不会。提出审查请求后处分的效力和执行原则上继续,要停止必须向审查机关申请停止执行(行政不服审查法第25条)。审查机关是处分机关的上级行政机关时,也可以依职权停止。
审查请求期间回中国可以吗?
程序可以由代理律师继续。但对营业许可等以本人活动为前提的处分,回国可能使争议失去实际意义,回国前请先确认前景。
法律依据与出处
- 日本行政不服审查法第1条(目的。违法或不当的处分)、第2条(对处分的审查请求)、第4条(审查机关)、第5条(再调查请求)、第6条(再审查请求)、第7条第1项第10号(有关外国人出入境或归化的处分的适用除外)、第9条(审理员)、第18条第1项(审查请求期限)、第19条(审查请求书)、第25条(停止执行)、第29条(辩明书)、第30条(反驳书)、第31条(口头陈述意见)、第38条(阅览・复制)、第42条(审理员意见书)、第43条(向行政不服审查会等咨询)、第44条至第46条(裁决)、第52条(裁决的拘束力)、第82条(教示)
- 日本行政案件诉讼法第8条(与审查请求的关系)、第12条(管辖)、第14条第1项、第3项(起诉期限)、第25条(停止执行)、第30条(裁量处分的撤销)
- 日本国税通则法(再调查请求・审查请求・不服申诉前置)、地方税法(固定资产评估审查委员会)、劳动者灾害补偿保险法及社会保险各法(向审查官・审查会的审查请求)
- 日本出入国管理及难民认定法(入管法)第48条(口头审理)、第49条(异议申诉)、第21条(在留期间的更新)、第22条之4(在留资格的取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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