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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民事调解(民事调停)|不打官司解决纠纷的程序流程、效力,以及外国人、中国籍人士的利用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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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民事调解(民事调停)|不打官司解决纠纷的程序流程、效力,以及外国人、中国籍人士的利用方法

什么是民事调解(民事调停)|不打官司解决纠纷的程序流程、效力,以及外国人、中国籍人士的利用方法

2026/10/11

最后更新:2026年10月11日 执笔:松村大介律师(隶属第一东京律师会,登录号59077)/舟渡国际法律事务所

民事调解(民事调停),是指由法院设立的调解委员会(法官或调解官加上民间调解委员)听取双方当事人的意见,促使双方互相让步达成合意,从而解决民事纠纷的程序(日本民事调解法)。它不像判决那样由法院分出是非,而是以当事人的合意结案;成立的调解笔录具有与确定判决相同的效力。

本文要点

  • 民事调解是通过当事人互让,谋求合乎情理、切合实际的解决的程序(民事调解法第1条),原则上向对方住所地的简易法院申请。
  • 调解成立并记入调解笔录后,与法庭和解具有同等效力(民事调解法第16条),可以像确定判决一样强制执行(民事诉讼法第267条、民事执行法第22条)。
  • 调解不公开,程序比诉讼简便,但对方不出席就会不成立,随后需转入诉讼。
  • 外国人作为当事人时,翻译的安排、身份确认、对方在境外时的送达是实务上的难点。
  • 与对方谈判谈不拢但又想避免诉讼,或者为了确保付款而希望做成法院文书时,调解是有效的手段。

常见的具体情形

  • 与中资客户就货款支付时间发生对立,但想继续交易关系,不愿打官司。
  • 退租时房东索要高额的恢复原状费用,押金拿不回来。
  • 借给朋友的钱,对方说有还款意愿,但口头约定不放心,想做成法院的文书。
  • 与邻居之间的噪音或边界纠纷,没有协商的场合。
  • 收到简易法院寄来的调解期日传票,看不懂日语,不知道该不该出席。

什么是民事调解?与诉讼有什么不同?

民事调解是由法院的调解委员会听取双方意见、促成合意的程序,不像诉讼那样由法院通过判决决定权利的有无。它不公开,没有严格的证据调查,费用和时间负担比诉讼轻。

民事调解法第1条规定,其目的是就民事纠纷通过当事人互让,谋求合乎情理、切合实际的解决。调解委员会由法官(或民事调解官)和律师、不动产鉴定师、建筑师等民间调解委员组成,轮流听取当事人陈述并提出解决方案。诉讼中根据主张和证据作出判决;调解中如果当事人不接受,合意就不会成立。因此,即使在法律上严格来说请求较难成立的案件,只要对方有付款意愿,也能得到现实的解决;反之,对方完全不配合的案件则不适合调解。

向哪里申请?如何进行?

原则上向管辖对方住所地的简易法院提交申请书和证据,当事人在法院指定的期日出席,与调解委员会协商。期日往往要进行数次,达成合意后制作调解笔录。

阶段内容外国人当事人需要准备的事项
①申请向对方住所地的简易法院(有合意的也可向其他法院)提交申请书、证据和申请费(印花)在留卡或护照复印件、合同及微信记录等证据、日语译文
②指定期日、传唤法院确定期日,向对方送达申请书副本和传票对方在境外时送达耗时较长
③调解期日调解委员会轮流听取当事人陈述,整理争点并提出解决方案。不公开带翻译出席,不能出席时选任代理人
④成立或不成立达成合意则制作调解笔录;无法合意则不成立(或作出代替调解的决定)核对调解条款的中文译文
⑤履行、执行按调解笔录履行;不履行则强制执行确认收款账户和货币

调解原则上由本人出席,但选任律师为代理人后,可由律师出席推进协商。在简易法院,经法院许可,律师以外的人也可以担任代理人(民事诉讼法第54条),但有偿代理在律师法第72条上存在问题,所以不建议请熟人代理。

调解成立后有什么效力?

调解达成的内容记入笔录后,该记载与法庭和解具有同等效力(民事调解法第16条),而法庭和解具有与确定判决相同的效力(民事诉讼法第267条)。也就是说,对方不遵守时,不必重新打官司就可以强制执行。

这是私下签订的和解合同书与调解之间最大的区别。当事人自行制作的和解书,在对方不付款时需要另行起诉;而调解笔录作为执行依据(民事执行法第22条),可以用于查封工资、存款、不动产。对方有付款意愿、合意内容也基本确定,但口头约定或私人文书让人不放心时,调解是把合意做成法院文书的手段。调解条款中应写入付款金额、付款期限、迟延时的处理(丧失期限利益)和清算条款,消除日后争议的余地。

调解不成立会怎样?

看不到合意前景时,调解不成立(不调),纠纷在未解决的状态下结束。之后需要提起诉讼,但法院也可能作出代替调解的决定。

对方不出席期日,或者双方条件相差太大时,调解委员会会以不成立终结调解。不成立并不意味着对申请人留下不利判断,调解中弄清的对方主张和资料,对准备诉讼有帮助。此外,法院认为适当时,可以在听取当事人意见后依职权作出代替调解的决定(民事调解法第17条)。当事人在规定期间内提出异议的,该决定失效;没有异议的,则与法庭和解具有同等效力。调解不成立后提起诉讼的,只要在规定期间内,就视为在申请调解时已经起诉(民事调解法第19条),在时效上不会吃亏。

与诉讼、劳动审判、民间纠纷解决程序有什么区别?

调解没有合意就不会结束,诉讼由判决决定,劳动审判仅限劳动案件并会作出审判,三者各有不同,应根据案件性质和对方态度选择。

程序决定方式是否公开适合的案件依据法律
民事调解当事人合意;调解委员会提出解决方案不公开对方有协商意愿、想维持关系、想把合意做成法院文书民事调解法
诉讼法院判决(中途也可和解)公开对方不配合、希望确定权利有无民事诉讼法
劳动审判劳动审判委员会的调解和审判;在3次以内的期日终结不公开解雇、欠薪等个别劳动纠纷劳动审判法
起诉前和解把已达成的合意在简易法院做成和解笔录不公开已有合意、只想附加执行力民事诉讼法第275条
律师会等民间型纠纷解决程序第三方机构的斡旋、仲裁不公开专业领域的纠纷、想避开法院促进利用裁判外纠纷解决程序法

外国人作为当事人时要注意什么?

翻译的安排、身份证明文件、对方在境外时的送达、调解条款的语言,这四点是实务上的难点,都需要在申请前作出预判。

法院可以为不通日语的当事人安排翻译人员到场(民事诉讼法第154条),但在民事案件中,多数情况是当事人自带翻译,与调解委员会的沟通需要由当事人一方自行保障。如果由律师作为代理人出席、由专属翻译确认本人意思,即使本人对日语没有把握,程序也能推进。对方在中国境内时,传票送达耗时长,出席也难以指望,调解往往不现实,应在对方在日本期间申请,或考虑其他手段。调解条款以日语制作,成立前要通过中文译文确认内容。

委托律师有什么好处?

申请书和证据能以法律上整理好的形式提交,期日上由律师承担与调解委员会的协商,调解条款中能够完整写入清算条款和丧失期限利益条款。不成立时,可以直接转入诉讼。

调解可以由本人申请,但调解委员会是中立的,不是申请人的帮手。整理支持自己主张的证据、在法律上回应对方的反驳、确认合意方案在将来执行时是否站得住脚,这些都是当事人一方的工作。有律师作为代理人,就能基于法律上的预判,决定是否接受调解委员会的方案、让步到什么程度。也可以采取分步推进的方式:先以律师名义尝试谈判,谈不成再进入调解。

中国籍人士特别需要注意的事项

  • 翻译:调解期日上的发言直接影响调解委员会的心证。家人或熟人翻译往往不能准确传达法律用语,应带熟悉法律实务的翻译出席,或通过律师的专属翻译确认意思。
  • 身份确认与住址:申请书中记载当事人住址,法院文书送达到该住址。因搬家或回国收不到文书,程序就无法推进,请保持在留卡上的住址为最新。
  • 对方在中国境内时:送达耗时、出席无望,与其调解,不如优先在对方在日本期间谈判、保全其在日本境内的财产、办理公证。
  • 调解条款的语言:调解笔录以日语制作。律师会提供中文译文,确认金额、期限、清算条款的含义后再促成成立。
  • 与在留资格的关系:申请民事调解或应诉本身不影响在留资格。但与刑事案件相关的纠纷(如被害赔偿),会通过不起诉和刑罚轻重影响在留(入管法第24条第4号第9目、第4号之2),因此与刑事辩护一并推进。

建议咨询律师的情形

  • 与对方谈判谈不拢,但不想破坏交易关系或人际关系,希望避免诉讼。
  • 对方有付款意愿,但口头约定或私人文书不放心,想做成法院文书。
  • 收到简易法院的调解期日传票,不明白内容。
  • 调解不成立,想判断是否应当进入诉讼。
  • 对方在中国或者是中国企业,想了解送达和执行的前景。

舟渡国际法律事务所可用中文咨询(常驻专属翻译)。本所把谈判、调解、诉讼作为一个连续的流程处理,与刑事案件相关的纠纷则与刑事辩护、入管案件一并推进。本所办理的行政案件刊载于多种学术期刊并成为研究对象。

常见问题

民事调解可以本人自己申请吗

可以。但调解委员会是中立的,整理主张和证据、确认调解条款内容是当事人一方的责任。对日语没有把握,或者希望确保合意内容能够执行的,建议委托律师。

对方不来调解会怎样

无法强制对方出席,对方不出席通常就会不成立。之后需要提起诉讼。调解中收集的资料在诉讼中也能使用。

调解定下的事项对方不遵守怎么办

调解笔录与法庭和解具有同等效力(民事调解法第16条),可以像确定判决一样强制执行(民事诉讼法第267条、民事执行法第22条)。不需要重新起诉。

调解期日的翻译由法院安排吗

法院有时会安排翻译人员到场(民事诉讼法第154条),但民事案件的实际情况是当事人自带翻译。可以由律师作为代理人出席、专属翻译确认本人意思的方式应对。

对方在中国也能调解吗

申请本身可以,但传票送达耗时长,出席也难以指望,往往不现实。应优先在对方在日本期间谈判,或确保其在日本境内的财产。

法律依据与出处

  • 日本民事调解法第1条(目的)、第16条(调解的成立与效力)、第17条(代替调解的决定)、第19条(调解不成立时的起诉)
  • 民事诉讼法第267条(和解笔录等的效力)、第275条(起诉前的和解)、第54条(诉讼代理人的资格)、第154条(翻译人员)
  • 民事执行法第22条(执行依据)
  • 劳动审判法第15条第2项(3次以内的期日)
  • 律师法第72条(禁止非律师办理法律事务等)
  • 促进利用裁判外纠纷解决程序法
  • 出入国管理及难民认定法第24条第4号第9目、第4号之2(强制遣返事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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