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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自赔责保险与任意保险的理赔|在日本交通事故和解前必须确认的事项(外国人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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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自赔责保险与任意保险的理赔|在日本交通事故和解前必须确认的事项(外国人指南)

什么是自赔责保险与任意保险的理赔|在日本交通事故和解前必须确认的事项(外国人指南)

2026/10/11

最后更新:2026年10月11日 执笔:松村大介律师(隶属第一东京律师会,登录号59077)/舟渡国际法律事务所

自赔责保险,是指依据日本《自动车损害赔偿保障法》(自赔法)汽车保有人必须投保的强制保险,对人身损害提供最低限度的补偿。任意保险是保有人为补足自赔责保险不够的部分和财产损失而自愿投保的保险,交通事故的和解通常是与加害方的任意保险公司进行的。和解书一旦签名原则上不能反悔,因此签名前必须确认可以请求的保险和损害的范围。

本文要点

  • 被害人可以不经加害人,直接向加害车辆的自赔责保险提出请求(自赔法第16条,被害人请求)。
  • 任意保险公司的和解方案大多按任意保险标准计算,应先确认与法院标准的差距再决定是否接受。
  • 抚慰金有自赔责标准、任意保险标准、法院标准三种标准。
  • 停止支付医疗费的时点、症状固定的时点、后遗症等级的认定结果,是左右和解金额的关键分岔点。
  • 在和解书的清算条款上签名后,即使之后发现后遗症,原则上也不能追加索赔。

常见的具体情形

  • 加害方保险公司寄来日文的和解方案,无法判断金额是否合理就被催着答复。
  • 还在通院治疗时,保险公司来电说本月起停止支付医疗费,但疼痛尚未消失。
  • 加害人不回复联系,也不知道对方有没有任意保险。
  • 已经定了回国日期,不知道该不该在出境前把和解办完。
  • 没有确认过自己投保的保险是否附带律师费用特约或人身伤害保险。

自赔责保险与任意保险有什么区别?

自赔责保险是仅限人身损害、设有支付上限的强制保险,任意保险则补偿超出上限的人身损害和财产损失。

项目自赔责保险任意保险
投保法律义务(自赔法)保有人自愿
赔偿范围仅人身损害(伤害、后遗症、死亡)人身损害超出自赔责的部分、财产损失、乘车人等,视合同内容而定
支付标准自赔责标准(有上限)各公司的任意保险标准,可通过交涉变动
被害人直接请求可以(自赔法第16条)能否直接请求取决于保险条款,通常作为代理和解的窗口
过失相抵仅在被害人有重大过失时减额按过失比例减额

自赔责保险只要被害人的过失不构成重大过失就不会减额,因此在过失比例有争议的案件中,可以先向自赔责保险提出被害人请求、锁定确定能拿到的部分,再与任意保险公司交涉超出部分。

被害人请求与加害方的一并处理有什么区别?

由加害方任意保险公司连同自赔责部分一并处理,被害人手续简单,但停止支付医疗费和后遗症认定都交给了保险公司判断,因此有必要了解由被害人自己推进程序的被害人请求这一选项。

一并处理时,任意保险公司向医院支付医疗费,后遗症认定也由保险公司提交资料办理(事前认定)。省事,但被害人看不到提交的资料,有时在认定所需的检查结果不足的情况下就做出了判断。被害人请求(自赔法第16条)则由被害方自行准备交通事故证明书、诊断书、诊疗明细、后遗症诊断书等提交给自赔责保险公司,经损害保险费率算出机构调查后获得赔付。涉及后遗症或过失比例有争议的案件,被害人请求更便于自己掌控结果。

任意保险公司的和解方案应当怎么看?

逐项确认计算标准、治疗期间和通院天数的计算方法、过失比例、已付款的扣除,掌握与按法院标准计算的差距后再答复。

抚慰金有自赔责标准、任意保险公司内部标准、以判例为基础的法院标准三种,同样的伤情按不同标准结果不同。任意保险公司的方案多数按任意保险标准计算,按法院标准重新计算后金额通常会变化。误工费的争点是基础收入的认定,通院抚慰金的争点是通院期间和实际通院天数的处理,过失相抵的争点是比例本身。方案是日文的,不要在不明白各项含义的情况下签名。

停止支付医疗费和后遗症认定如何应对?

保险公司通知停止支付医疗费并不意味着有义务停止治疗,应当使用健康保险等继续通院直到医生判断症状固定,对残留的症状凭后遗症诊断书申请等级认定。

保险公司在按伤情类型的参考期限届满后,会提出停止支付医疗费。停付后的医疗费只要被认定有必要,日后仍可索赔。症状固定是指继续治疗也不会再改善的状态,此时请医生就残留症状出具后遗症诊断书,申请等级认定。等级直接关系到后遗症抚慰金和逸失利益的计算,对认定结果不服可以提出异议。通过翻译向医生准确描述症状,确认诊断书对症状经过的记载是否正确,对外国人的案件尤其重要。

加害人没有保险或联系不上怎么办?

有自赔责保险的提出被害人请求;连自赔责都没有或肇事逃逸找不到加害人的,考虑向政府保障事业提出请求,同时确认能否使用自己或家人的人身伤害保险、无保险车伤害保险。

加害车辆的自赔责保险公司可以从交通事故证明书上确认。即使没有任意保险、加害人本人也没有财力,自赔责范围内的赔偿仍可通过被害人请求获得。连自赔责都没有的车辆或无法确定加害人的,依据自赔法设立的政府保障事业是补偿的兜底。被害人自己投保的汽车保险中的人身伤害保险,是不论过失比例都能获得自身损失赔付的合同,有时家人的保单也能覆盖。附带律师费用特约的,可以减轻委托律师的费用负担。

和解前应当确认什么?

治疗是否已经结束、后遗症的有无和等级是否已经确定、损害项目有无遗漏、是否接受过失比例、是否理解和解书清算条款的含义,确认这五点后再签名。

和解是民法上的和解合同(民法第695条),和解书中的清算条款意味着放弃和解书约定之外的请求权。签名后发现后遗症的,除非和解书中保留了出现后遗症时另行协商的条款,否则原则上不能追加索赔。人身损害请求权的时效是自知道损害及加害人之时起5年(民法第724条之2),没有必要因为时效而匆忙和解。即使有回国计划,与其在治疗和认定结束前和解,不如考虑委托代理人在回国后继续办理。

中国籍人士特别需要注意的事项

  • 文件语言:和解书、免责证书、后遗症诊断书都是日文。请准备中文译文,理解内容后再签名。与保险公司经办人的电话沟通,不明白的部分事后用书面确认。
  • 核对保单:自己或家人的汽车保险是否附带律师费用特约、人身伤害保险,可以从保单上确认。能用中文说明的保险代理店很少,也可以由律师代为核对。
  • 回国与和解的时机:出境前急于和解,会漏掉后遗症和停付后的医疗费。回国后代理人仍可继续办理,因此应先准备好委托书(在中国出具的委托书可能需要公证、认证)。
  • 收款账户:和解金原则上汇入日本的账户。回国后用中国账户收款的,要事先与保险公司确认汇款方式和手续费。
  • 自己是加害方时:自己的任意保险公司会代理和解,但刑事处分和对在留资格的影响(入管法第24条第4号第9目、第4号之2)不在保险公司的处理范围内,请另行咨询律师。

建议咨询律师的情形

  • 收到保险公司的和解方案,想判断金额是否合理时。
  • 被告知停止支付医疗费,或考虑申请后遗症认定时。
  • 过失比例有争议,希望先向自赔责保险提出被害人请求时。
  • 加害人没有保险或联系不上,考虑利用政府保障事业或自己的保险时。
  • 有回国计划,拿不准该急于和解还是委托代理人继续办理时。

舟渡国际法律事务所可用中文咨询(常驻专属翻译)。交通事故的损害赔偿请求往往与加害方的刑事程序、在留资格问题交织在一起,本所将刑事辩护与出入国在留管理(入管)事务作为一体处理。本所办理的行政案件曾刊载于多种学术期刊并成为研究对象。

常见问题

保险公司提出的金额应该直接接受吗?

没有必要马上答应。方案大多按任意保险标准计算,请与按法院标准重新计算、重新审视过失比例后的结果比较之后再决定。

被害人请求可以自己办吗?

可以。准备交通事故证明书、诊断书、诊疗明细等提交给自赔责保险公司。文件全部是日文,借助翻译或律师推进更稳妥。

医疗费被停付后应该停止通院吗?

不必。在医生判断症状固定之前,可以使用健康保险等继续通院,停付后的医疗费只要被认定有必要仍可索赔。

在和解书上签名后症状恶化还能索赔吗?

在带有清算条款的和解书上签名后,原则上不能追加索赔。和解书中保留了出现后遗症时另行协商等条款的,才有例外请求的余地。

回国前必须把和解办完吗?

不必。人身损害的请求权自知道损害及加害人之时起5年届满时效(民法第724条之2),可以委托代理人在回国后继续办理。

法律依据与出处

  • 日本自动车损害赔偿保障法(自赔法)第3条(运行供用者责任)、第16条(被害人请求)、政府保障事业
  • 日本民法第695条(和解)、第709条(侵权行为)、第722条(过失相抵)、第724条、第724条之2(消灭时效)
  • 日本道路交通法第72条(交通事故时的措施)
  • 日本出入国管理及难民认定法(入管法)第24条第4号第9目、第4号之2(强制遣返事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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