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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日本接受讯问时律师可以在场吗|外国人刑事案件中本所要求律师在场的理由,以及不被允许时如何应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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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日本接受讯问时律师可以在场吗|外国人刑事案件中本所要求律师在场的理由,以及不被允许时如何应对

在日本接受讯问时律师可以在场吗|外国人刑事案件中本所要求律师在场的理由,以及不被允许时如何应对

2026/10/12

最后更新:2026年10月12日 作者:日本律师 松村大介(第一东京律师协会・登录号59077)/舟渡国際法律事務所

讯问时律师在场,是指警察或检察官讯问嫌疑人时,辩护人同在讯问室内。日本刑事诉讼法没有把律师在场规定为嫌疑人的权利,是否允许由侦查机关决定,目前几乎不被允许。本所在外国人刑事案件中积极要求律师在场;即使不被允许,也会在讯问开始前直接与负责的警察协商,对讯问方式形成制约。

本文要点

  • 在日本,讯问时律师在场不是法律保障的权利。日本律师联合会把保障律师在场权列为今后制度改革的课题。
  • 欧盟指令(2013/48/EU)和韩国刑事诉讼法都在制度上规定了律师在讯问时在场或参与。日本的现状在国际上属于例外。
  • 外国人嫌疑人面临三重不利:通过翻译接受讯问、供述笔录只用日语制作、处分结果影响在留资格。因此律师参与讯问的必要性特别高。
  • 本所除了提出在场要求,还会在讯问前与负责警察协商,说明本人行使沉默权的意思、翻译的安排和笔录的制作方式。这种协商本身对讯问形成制约,很多案件因此取得了有利的处分结果。
  • 即使律师不能在场,本人仍然可以行使沉默权(日本宪法第38条第1款)、拒绝在笔录上签名按手印(刑事诉讼法第198条第5款)、要求与律师在无人在场的情况下会见(同法第39条第1款)。

日本法律允许律师在讯问时在场吗

不允许作为权利。刑事诉讼法规定了沉默权的告知(第198条第2款)和笔录的宣读、签名按手印(第198条第4款、第5款),但没有规定律师在讯问时在场的权利。

辩护人有权在无人在场的情况下与被逮捕、被羁押的嫌疑人会见(会见权,日文为「接見交通権」,刑事诉讼法第39条第1款)。但会见是在讯问的间隙进行,律师无法当场确认讯问室里发生了什么。裁判员审判对象案件等要求讯问全程录音录像(同法第301条之2),但范围有限,外国人案件中常见的盗窃、诈骗、违反入管法、毒品案件,大多不在录音录像义务的范围内。日本律师联合会在2025年7月的会长声明中,在要求把讯问录音录像扩大到全部案件、全部过程的同时,把「保障让辩护人在讯问时在场的权利」列为今后制度设计的课题。

其他国家怎样对待讯问时律师在场

欧盟要求成员国保障嫌疑人接受讯问时律师在场并有效参与的权利(指令2013/48/EU第3条第3款(b)项)。韩国刑事诉讼法也设有辩护人参与嫌疑人讯问的制度(第243条之2)。

在美国,羁押中的讯问开始前必须告知嫌疑人有获得律师帮助的权利(米兰达判决),嫌疑人要求律师时讯问须中止。日本在起诉前没有保释制度,嫌疑人原则上最长可被羁押23天,期间可能每天在没有律师的情况下接受讯问,这在国际上属于例外。本所在提出在场要求、争执讯问违法或不当时,实际使用这一比较法上的论据。

为什么外国人刑事案件特别需要律师在场

外国人嫌疑人在语言、制度差异和在留资格三个方面,比日本人嫌疑人更容易在讯问中处于不利地位。

外国人特有的不利讯问中容易发生的情况律师参与的意义
通过翻译接受讯问方言、专业用语和语气被漏译,笔录内容与本人原意不同翻译质量或译法有问题时,可以当场指出并留下记录
供述笔录用日语制作本人看不懂笔录原文,只能依靠翻译口头宣读后签名事先告诉本人签名前如何确认,以及可以拒绝签名按手印
与本国制度不同误以为「配合就能早点出来」「沉默会吃亏」而作出供述在讯问前准确说明沉默权的含义和日本程序的走向
影响在留资格根据罪名和供述内容,可能在刑事处分之外构成退去强制事由预先考虑对入管程序的影响,建议说什么、怎么说

对在留资格的影响尤其容易被忽视。例如毒品案件即使被判罚金或缓刑,也可能构成退去强制事由(入管法第24条第4号チ);持有工作、留学等在留资格的人,因盗窃、诈骗、伤害等罪被判拘禁刑,即使缓刑也构成退去强制事由(同法第24条第4号之2)。讯问中承认的事实,也可能被入管程序使用。

本所具体如何要求律师在场

接受委托后,在第一次会见时确认本人的意愿,向侦查机关提出在场要求,并在讯问开始前与负责警察协商。目前律师在场几乎不被允许,但这种协商本身对讯问形成制约,很多案件因此取得了有利的处分结果。

  1. 第一次会见时的说明:用本人能理解的语言说明沉默权、可以拒绝在笔录上签名按手印,以及哪些罪名、哪些处分会导致失去在留资格。
  2. 提出在场要求:要求侦查机关允许律师在讯问时在场。即使被拒绝,也把提出要求和被拒绝的经过记录下来。
  3. 讯问前的协商:直接与负责警察沟通,说明本人行使沉默权的意思,要求安排合适的翻译,并就笔录制作方式和讯问时间提出要求,让侦查机关知道律师正在关注讯问情况。
  4. 增加会见次数:在讯问前后会见本人,确认当天被问了什么、回答了什么,一起决定下一次讯问的应对方针。
  5. 发现问题时提出抗议:如有威吓性讯问、长时间讯问、翻译不当等情况,以书面形式向侦查机关提出抗议,必要时考虑向法院提出不服申诉。

律师不能在场时,嫌疑人自己可以做什么

基本有四点:保持沉默、不在笔录上签名按手印、要求会见律师、用嫌疑人笔记记录讯问内容。这些都不需要律师在场,本人就可以行使。

  • 沉默权:日本宪法第38条第1款规定任何人不得被强迫作出对自己不利的供述,讯问时侦查人员必须告知这项权利(刑事诉讼法第198条第2款)。不得以行使沉默权为由给予不利对待。
  • 拒绝签名按手印:笔录内容与本人所说不同时,可以要求更正(同法第198条第4款),也可以拒绝签名按手印(同条第5款)。
  • 要求会见:讯问期间也可以提出要见律师。被逮捕、被羁押期间的会见在无人在场的情况下进行(同法第39条第1款)。
  • 嫌疑人笔记:在律师送入的笔记本上记录讯问的日期时间、讯问人员、被问的内容和本人的回答,日后可作为争执讯问违法或笔录可信性的材料。

未被羁押的案件(日文称「在宅案件」)中,讯问属于任意性质,嫌疑人可以随时离开(同法第198条第1款但书)。这类案件中,也可以由律师陪同前往警察署,在讯问间隙随时接受律师的建议。

常见问题

律师可以和本人一起进入讯问室吗

在日本,这不是法律上的权利,侦查机关几乎都会拒绝。本所会提出要求,不被允许时通过讯问前的协商和频繁会见保护本人。

既然不被允许,为什么还要提出要求

有意义。这会让侦查机关知道律师正在关注讯问方式,对讯问形成制约。提出要求和被拒绝的经过会被记录下来,日后也可以作为争执讯问合法性和笔录可信性的材料。

觉得翻译译得不对时怎么办

当场说明意思不对,并暂时不要在笔录上签名按手印。下次会见时把具体情况告诉律师,由律师向侦查机关提出更换翻译或确认译文的要求。

保持沉默会对在留资格不利吗

行使沉默权本身不会构成退去强制事由。影响在留资格的是最终处分(不起诉、罚金还是拘禁刑)和罪名。为了争取不起诉处分,哪些说、哪些不说,应当按照具体案件与律师商定。

家属在中国,也可以委托律师提出在场要求吗

可以。本所接受身在中国的家属委托,通过微信(WeChat)保持联系推进案件。关键是赶在被捕后的第一次讯问之前介入,请尽早联系。

法律依据与出处

  • 日本国宪法第38条第1款
  • 刑事诉讼法第39条第1款(会见权・接見交通権)、第198条(嫌疑人讯问、沉默权告知、笔录阅览与签名按手印)、第301条之2(讯问录音录像)
  • 出入国管理及难民认定法第24条第4号チ、第4号リ、第4号之2(退去强制事由)
  • Directive 2013/48/EU, Article 3(3)(b)
  • 大韩民国刑事诉讼法第243条之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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