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刑事和解?|对不起诉与量刑的影响及外国人案件注意点
2026/09/04
和解是指犯罪的被害人与加害人之间,就损害的恢复与纠纷的终局解决达成合意,通常以支付和解金以及被害人表示不要求处罚加害人为内容。它在性质上属于民法上的和解合同,在刑事程序中作为左右处分与量刑的情节被对待。
本文要点
- 和解是当事人之间的民事合意,并非刑事程序中法定的制度。
- 检察官决定处分时会考虑犯罪后的情况,因此和解是不起诉的重要因素。
- 毁坏财物、诽谤等亲告罪中,撤回告诉后即不能提起公诉。
- 没有被害人的案件无法和解,需要考虑赎罪捐款等其他方法。
- 外国人案件中,和解书与收据在此后的在留手续中具有证明资料的意义。
什么是和解?
和解是被害人与加害人就损害恢复与纠纷终局解决达成的合意。在法律上属于民事和解合同,刑事诉讼法并未规定名为和解的程序。尽管如此,和解仍处于刑事案件的中心,是因为检察官在决定是否起诉时,除犯罪轻重与情节外,还要考虑犯罪后的情况。损害已获恢复、被害人表示不要求处罚,会作为犯罪后的情况被重视。
和解的内容不限于金钱支付,还会组合被害人宽恕加害人的表述、结清条款、今后不再接触的约定等。其中是否载有宽恕表述,是区分单纯赔偿与和解的要素。
和解对刑事程序有什么影响?
和解在起诉前左右是否不起诉,在起诉后左右量刑。若在起诉前达成和解,检察官更容易作出起诉犹豫结案的判断;即使已被起诉,和解的成立在缓刑的判断与刑期的确定上也会作为有利情节被考虑。
在毁坏财物、诽谤、侮辱等亲告罪中,被害人撤回告诉后即不能提起公诉。但撤回告诉只能在提起公诉之前进行,被起诉之后不再产生同样的效果。和解交涉存在时间限制,在羁押案件中能否赶在羁押期间内完成,往往就是分水岭。
和解书应当写入哪些条款?
为防止日后纠纷,和解书需要毫无遗漏地记载必要条款。仅有口头合意或金钱交付,无法向检察官和法院表明被害人不要求处罚的意思。
| 条款 | 内容 | 写入理由 |
|---|---|---|
| 事实的特定 | 时间、地点、行为概要 | 明确是就哪一案件达成的合意 |
| 和解金额与支付方式 | 金额、支付期限、汇款账户 | 客观显示是否已履行 |
| 宽恕表述 | 被害人原谅加害人、不要求处罚 | 显示与单纯赔偿的区别 |
| 结清条款 | 确认不存在其他债权债务 | 防止日后追加索赔 |
| 禁止接触条款 | 今后不再接触被害人 | 回应被害人的不安 |
| 保密条款 | 不对外透露合意内容 | 减轻双方负担 |
和解如何推进?
和解交涉从辩护人取得被害人的联系方式开始。侦查机关通常不会把联系方式告知加害人本人,但有时会附加仅限辩护人知悉的条件予以披露。若被害人不同意披露,交涉本身就无法开始。
取得联系后,由辩护人传达道歉的意思,一边确认被害人的意向,一边商定金额与条款。达成合意后制作和解书,双方签名盖章。本人被羁押时,在会见时取得其签名。即使案件被作出禁止会见的决定,与辩护人的会见也不受限制。
无法和解时怎么办?
即使无法和解,也有将反省与恢复损害的态度具体化的方法。被害人拒绝受领时,可以考虑将赔偿金提存。对于不存在被害人的案件,例如毒品犯罪、入管法违反、无驾驶执照驾驶等类型,由于本无和解的对方当事人,就需要考虑赎罪捐款。
无论哪种方法,都只有与反省书、防止再犯的具体计划、监督人的保证书等资料相结合才有意义,不会仅就金钱支付本身作出评价。
和解、赔偿与赎罪捐款有何区别?
三者在对方当事人以及是否需要合意这两点上不同。和解以与被害人达成合意为前提,赔偿仅止于填补损害,赎罪捐款则是向被害人以外的公益团体支付。
| 区分 | 对方 | 是否需要合意 | 主要适用场合 |
|---|---|---|---|
| 和解 | 被害人 | 需要合意 | 有被害人的案件 |
| 赔偿 | 被害人 | 无合意也可支付 | 得不到宽恕但希望填补损害 |
| 提存 | 提存所 | 不需要 | 被害人拒绝受领 |
| 赎罪捐款 | 律师会等 | 不需要 | 无被害人或和解不成立 |
外国人案件中和解在哪些场合成为问题?
因为影响的不只是刑事处分,还包括此后的在留判断,所以书面如何留存十分重要。在留期间更新与在留资格变更的审查中,会审查素行是否善良。和解书与收据是显示损害已获恢复的证明资料,应当妥善保管原件,必要时附上译文。
不过,通过和解恢复评价存在界限。盗窃、伤害等侵害个人财产或身体的类型,可以说明因与被害人达成合意而个别地消解了反社会性;而毒品犯罪、入管法违反等损害社会整体利益的类型,因不存在被害人,本就无法采取和解这一手段。若预定回国,分期支付将难以确保履行,需要考虑一次性支付或由辩护人从代管金中支付。
常见问题
问1 达成和解就一定会不起诉吗?
并非如此。和解的成立是检察官决定处分时的重要情节,但仍会结合案情、前科与侦查记录、被害程度等一并判断。
问2 和解金的行情是多少?
没有统一的行情。会因被害程度、实际损失、被害人的处罚感情、本人的资力等因素而有很大差异,最终在与被害人的交涉中确定。
问3 不知道被害人的联系方式怎么办?
侦查机关原则上不会把联系方式告知加害人本人,但有时会以仅限辩护人知悉为条件,为和解交涉而披露。本人或家属自行寻找并接触被害人,可能被评价为毁灭证据,务必避免。
问4 本人被羁押期间可以由家属去和解吗?
和解的当事人是本人,家属不能代替本人达成合意。不过,由家属准备和解金、受本人委托的辩护人与被害人交涉并达成合意的做法很常见,合意内容会在会见时向本人确认。
问5 达成和解就不会被强制遣返吗?
和解的成立对在留判断也有利,但并不因此当然免于强制遣返。特别是毒品犯罪或入管法违反这类没有被害人的类型,通过和解恢复评价的作用较为有限。
问6 和解书要用日语制作吗?
建议以日语制作,并附上本人能够理解的语言的译文。本人未理解内容即签名的书面,日后可能被争议其效力;在入管手续中提交时,有译文也更便于说明。
结语
对被害人和加害人而言,和解有时是使案件了结的唯一接点。但可用于交涉的时间被羁押期间所限制,被害人一旦拒绝联系便会中止。除了能否达成和解之外,能够说明为何未能达成,也是辩护活动的一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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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笔者信息
律师 松村大介(第一东京律师会・登录番号59077)
舟渡国际法律事务所(东京都丰岛区)
主要专注领域:以中国籍当事人为中心的外国人刑事辩护、出入境管理相关行政诉讼
本所将刑事程序与在留资格问题作为一体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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