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本的前科到底会留多久 刑罚消灭与记录留存是两回事
2026/09/03
刑罚执行完毕后要过多少年,前科才算消失。这是中国籍当事人反复向我们提出的问题之一。准备申请永住的人、考虑归化的人,还有每次更新在留期限时都会想起过去那件事而心里不安的人,问的都是同一件事。
先说结论。日本法律确实有一项使判决宣告失去效力的制度,并且规定了年限。但这并不意味着记录从世上消失了。本文先把会消失的东西和不会消失的东西分开,然后重点说明对在日外国人最要紧的一点,即刑事处分如何反映到在留资格和入管审查上。
前科并不是法律条文里的术语
前科是日常用语,日本的法律条文中并没有对这个词下定义。实务中它指的是有罪判决已经确定这一事实,以及记载该事实的公家记录。只是被逮捕、只是被移送检察官,或者以不起诉处分结案的案件,因为不存在有罪判决,所以不属于这里所说的前科。
与之相对,人们有时用另一个说法来指被侦查过这一事实本身。两者记录在不同的地方,在后续程序中的意义也不同。把这两件事分开,是作出准确判断的起点。
刑法第34条之2的刑罚消灭:10年与5年
日本刑法第34条之2规定,经过一定期间后判决宣告失去效力。具体而言,被判处拘禁刑以上刑罚的人,在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获得执行免除之后,如果满10年未再被判处罚金以上的刑罚,判决宣告即失去效力。对于罚金以下的刑罚,同样条件下期间为5年。
此外,日本刑法还规定,全部缓刑未被撤销而缓刑考验期届满时,判决宣告同样失去效力。平安度过缓刑期,意义正在于此。
需要特别注意起算点。10年不是从判决之日起算,而是从刑罚执行完毕之日或者获得执行免除之日起算。实刑的情况下,从出狱那天开始计算。而且在这段期间内如果又被判处罚金以上的刑罚,条件就不再成立。
失效的是判决的法律效力,不是记录本身
即便发生了刑罚消灭,侦查机关和法院保管的记录也不会被物理销毁。有罪判决确定后,该事实会登载到检察机关管理的犯罪经历记录中,市区町村也依法保有相应名册。刑罚消灭这项制度,是把选举权限制、各类资格限制等法律上的后果向将来解除。
因此,即使已经发生刑罚消灭,在有法律依据的查询场合,记录仍然可能被使用。认为前科从此完全等同于没有发生过,与实务并不相符。
入管究竟掌握到什么程度
入管处于判断当事人是否符合退去强制事由的地位,因此有自己掌握刑事处分信息的机制。入管审查关心的不是刑罚消灭有没有发生,而是当事人身上是否存在符合退去强制事由的事实。
另外,在在留期限更新、在留资格变更以及永住许可的审查中,素行是否良好是判断要素之一。这里看的与其说是判决宣告的效力,不如说是发生过什么样的案件、之后又是怎样生活的这些具体情节。并不是刑罚一消灭,审查中就完全不再考虑。
刑事处分如何反映到在留资格上
刑事处分不必等到刑罚消灭,在判决那一刻就直接作用于在留资格。入管法(出入国管理及难民认定法)第24条第4号中的ri目规定,被判处无期或者超过1年拘禁刑的人属于退去强制事由;但该目有但书,被宣告全部缓刑的情形被排除在外。部分缓刑的场合,实际需要服刑的部分在1年以下的,同样被排除。
与此相对,同条第4号中的chi目列举的是违反麻药、大麻、鸦片、兴奋剂等相关法令而被判处有罪的人。这一项不论刑罚轻重,罚金可以,缓刑可以,免除刑罚也可以,一律符合,并且不问在留资格的种类。
再入境的场面也是同样的结构。入管法第5条第1项第5号关于毒品的上陆拒否没有规定年限,一旦符合,不会因为时间流逝而自动解除;同项第4号针对被判处1年以上拘禁刑的人;第9号则按过去退去强制的情况规定1年、5年、10年的上陆拒否期间。
根据日本警察厅令和7年(2025年)确定值,永住者的检举人员总数为3,175人,按国籍看中国籍1,015人为最多。这个数字说明,即使取得了永住资格,也并非与刑事案件无关。
归化和永住审查看的是什么
日本国籍法第5条第1项第3号把素行善良列为归化条件。这里说的素行不只看有没有刑事处分,还会连同纳税和社会保险的缴纳情况、交通违章记录等一并综合判断。刑罚已经消灭可以作为一项情节加以说明,但并不因此就当然满足素行要件。
永住许可审查同样如此,案件之后经过的年数、悔过与赔偿被害人的情况、家庭关系、就业是否稳定等具体情节会被逐一累积评价。与其只是等待时间流逝,不如把这段时间的生活记录保存好,实际效果更明显。
常见的误解
- 误以为满10年后入管的记录里也会消失。判决效力与行政机关持有的信息是两个问题。
- 误以为缓刑就不算前科。缓刑判决同样是有罪判决。
- 误以为不起诉就什么记录都不留。虽然不是有罪判决,但被侦查过这一事实的记录仍然存在。
- 误以为毒品案件过些年也能入境。毒品相关的上陆拒否没有期间限制。
本所的应对
在舟渡国际法律事务所,松村大介律师亲自进行会见和面谈。中文方面有专门负责外国人案件的翻译常驻本所,其他语种则根据案件情况安排翻译人员。
在辩护方针上,我们认为仅有缓刑判决仍然不够,把争取不起诉处分作为最优先目标。从不留下前科这一记录的角度看,这个差别是决定性的。同时,我们把刑事案件与入管程序作为一个整体来设计,因为刑事程序中制作的供述笔录,之后会成为违反审查和口头审理的材料。对于是否符合退去强制事由,我们也坚持从故意与过失的角度进行争辩。首次咨询免费,也可通过微信ID matsumura1119 联系。
结语
前科什么时候消失,这个问题其实包含两个问题:法律效力何时丧失,以及记录以什么形式留在哪里。把这两件事分开来看,眼下该在哪里着手就清楚了。
本文为一般性说明,具体案件请直接向律师咨询。
作者
松村 大介/律师
第一东京律师会所属(登录号:59077/2019年登录)
舟渡国际法律事务所(东京都丰岛区高田三丁目4番10号 布施大厦本馆3层)
以中国籍委托人为中心,主要专注于外国人刑事辩护与入管程序。曾取得兴奋剂取缔法违反(以营利为目的持有)案件的无罪判决、特殊诈骗案件的不起诉处分,以及被视为难度很高的在留特别许可等办案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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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的日文版:https://matsumura-lawoffice.jp/blog/detail/202609937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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