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别登陆许可:在禁止入境期间内仍可进入日本的情形
2026/09/03
日本关于入境的制度是双层结构。首先,入管法(出入国管理及难民认定法)第5条第1款列举了应当拒绝登陆的情形;在此之上,第12条第1款又留出了即便如此仍可准予登陆的余地。只读前者,会觉得道路已经封死;把后者一并读进去,景象就不同了。
需要说明的是,日本法条中的小项按日文假名顺序标示。本文一律以罗马字转写称呼,例如ri目、chi目、ni目、ha目、yo目、i目、ro目。
据出入国在留管理厅公布,令和7年(2025年)年末在日外国人为412万5,395人,其中中国籍930,428人,位居首位。把家庭与生活基础留在日本、却不得不暂时离开日本的人并不在少数。
什么是特别登陆许可
特别登陆许可,是指对于属于禁止入境事由的人,法务大臣仍可特别准予其登陆的制度,规定在入管法第12条第1款。
能否登陆,首先由入国审查官审查判断;对认定不服的,可以请求特别审理官进行口头审理;再不服的,可以向法务大臣提出异议。特别登陆许可正是置于这一流程末端的例外性判断。
它与置于强制遣返程序末端的特别在留许可(入管法第50条)结构相似,但适用场合不同:人在日本境外、于入境环节提出的是特别登陆许可;人在日本境内、为免于被遣返而提出的是特别在留许可。
禁止入境事由与期间的关系
禁止入境事由分为附有年限的与没有年限的两类。
对于曾被强制遣返的人,入管法第5条第1款第9号作出规定,其下分为三目:第一目为1年,第二目为5年,第三目为10年。第三目指的是过去已被强制遣返的人再度被强制遣返的情形。依出国命令离境的人,适用同款第9号之2,为1年。此外,同款第4号针对被判处1年以上拘禁刑的人(政治犯罪除外)。
与之相对,涉及毒品的同款第5号没有任何年限。在日本被判处罚金也好,违反外国法令也好,均可构成。既然没有年限,就不存在等待期间届满这种解决办法,重新入境只能通过第12条第1款的特别登陆许可。
与缩短期间的决定有何不同
禁止入境期间另有在一定情形下作出缩短决定的机制,它与特别登陆许可并非同一件事。
缩短决定是对期间本身的重新审视。据出入国在留管理厅令和7年(2025年)公布,禁止入境期间的缩短决定为340件。特别登陆许可则是在期间尚未届满的状态下,就本次登陆是否准予作出判断。目标不同,需要准备的材料与提出的时机也随之不同。
刑事处分如何反映到在留资格上
刑事案件的结局对在留资格的影响,与其说取决于刑罚轻重,不如说取决于落入入管法第24条的哪一目;而这一点会一直延伸到日后的入境环节。
第24条第4号ri目列举的是被判处无期或者超过1年拘禁刑的人,但该目设有但书:刑罚全部被宣告缓期执行的,不在此列。部分缓刑的情形下,实际执行部分在1年以下的,同样不在此列。
与之相对,第24条第4号chi目针对的是因违反关于麻药、大麻、鸦片、兴奋剂等法令而被判处有罪的人。此处不问刑罚轻重:罚金也好,缓刑也好,免除刑罚也好,均属该目。由于ri目的引导语写作除ni目至chi目所列之人以外,毒品案件本就不在ri目的射程之内。此外,第24条第4号之2针对的是持附表第一在留资格在日本居留的人,因抢劫、非合意性交等、危险驾驶致死伤(依机动车驾驶致死伤处罚法第2条、第6条第1款)等特定重罪被判处拘禁刑的情形。
关于大麻,令和6年(2024年)12月12日施行的修法已将大麻取缔法更名为大麻草种植管理法,大麻成为麻药及精神药物取缔法上的麻药,并新设了使用罪,单纯持有的法定刑也被提高。
日本籍配偶或子女的存在如何发挥作用
家庭关系是申请特别登陆许可时的核心情节之一。
入管法第50条第5款把在留意愿的理由、家庭关系、平素品行、来日居留的经过、居留期间及其他情形列为特别在留许可的考量要素,这本身说明家庭关系在制度上被给予了相当的分量。在特别登陆许可的场合,与日本籍配偶或子女共同生活的实际状况、抚养情况、生活基础是否在日本,同样构成判断的材料。
不过,仅有婚姻关系或亲子关系并不足够。关系的实际内容、导致强制遣返的经过、其后的生活状况,都需要凭材料予以呈现。
常见的误解
- 认为一旦被强制遣返就再也无法入境。附有年限的事由在期间届满后可以再入境,即使在期间之内,第12条第1款也留有判断余地。
- 认为缩短决定与特别登陆许可是一回事。前者审视期间,后者判断个别一次登陆的准否。
- 认为只要有日本籍配偶就理所当然获准。制度上家庭关系是重要情节之一,但并不能单凭它决定结论。
当事人与家属可以采取的行动
人还在日本、刑事案件同时进行时,出发点是选任辩护人,通过会见确认事实关系,其依据是刑事诉讼法第39条第1款。
侦讯中,同法第198条第2款规定应告知沉默权,同条第4款规定笔录应当向本人宣读,并可请求增删或者变更。刑事程序中制作的供述笔录,日后会成为违反审查与口头审理的材料,并作为强制遣返的理由留存于记录之中;这份记录在将来判断特别登陆许可时也会被调阅。因此,如果觉得经翻译写下的内容与自己所说不同,请当场要求更正。关于口译与笔译,见同法第175条、第178条;特定案件的侦讯录音录像,见同法第301条之2。
本所的应对
本所由松村大介律师直接负责会见与洽谈。中文方面,本所常驻有专门办理外国人案件的专职翻译。
在辩护方针上,我们认为仅取得缓刑判决仍然不够,而把争取不起诉处分作为最优先的目标。刑事案件与入管程序作为一个整体来设计,对于是否构成强制遣返事由,也会从争辩故意与过失的角度加以审视。首次咨询免费。
结语
能否入境,并不只由有无禁止入境事由决定,而是连同其后的例外性判断一并构成的。若把日后重新赴日纳入视野,就需要连同离开日本之前的刑事程序与入管程序中留下了什么记录一起考虑。本文仅为一般性说明,具体案件请直接向律师咨询。
执笔者
松村大介 / 律师
第一东京律师会会员(登录号:59077 / 2019年登录)
舟渡国际法律事务所(东京都丰岛区高田三丁目4番10号 布施大厦本馆3层)
以中国籍委托人为主,主要专注于外国人刑事辩护与入管程序。曾在兴奋剂取缔法违反(以营利为目的持有)案件中取得无罪判决,在特殊诈骗案件中取得不起诉处分,并在被视为困难的案件中取得特别在留许可。
舟渡国际法律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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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的日文版:https://matsumura-lawoffice.jp/blog/detail/20260993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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