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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会见时带翻译:费用与安排的实际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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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会见时带翻译:费用与安排的实际情况

律师会见时带翻译:费用与安排的实际情况

2026/09/03

家人被逮捕了,可是律师只会说日语。会不会带翻译一起去会见?翻译的费用由谁承担?在家属打来的咨询电话中,关于会见翻译的问题几乎是最常见的一类。

会见是被限制人身自由的当事人与外界进行实质性沟通的几乎唯一场合。如果在这里语言不通,辩护律师就无法了解案件内容,本人也无法知道自己身上究竟发生了什么。安排翻译并不是附带性的服务,而是辩护工作的起点。

本文梳理会见翻译如何安排、费用如何处理、国选辩护与私选辩护有何不同,以及在有翻译在场的会见中首先应当确认哪些事项。

会见交流权,以及翻译介入的意义

被限制人身自由的嫌疑人和被告人,有权在没有见证人在场的情况下与辩护律师会见。

日本刑事诉讼法第39条第1款规定,受到人身拘束的被告人或者嫌疑人,可以在没有见证人在场的情况下与辩护律师会见,并交付文件和物品。侦查机关工作人员不在场这一点具有决定性意义。在讯问中没能说出口的话、感觉翻译译错了的地方、想要转告家人的事情,都只有在这里才能安全地说出来。

但是,这项权利以语言能够沟通为前提。如果没有翻译介入,没有见证人在场这一保障就会流于形式。根据日本最高法院的宣传资料《法庭翻译,您了解吗》(令和7年1月版),令和5年审结的需要翻译的案件被告人共3851人,其中中文占16.1%。需要翻译的辩护活动是日常性的实务。

会见翻译的费用如何处理

会见翻译的费用有基于公共支援制度框架的标准。

日本司法支援中心(法律支援中心)规定的会见翻译费标准为:30分钟以内8380日元,超过部分每10分钟1047日元。这是支付给翻译人员的报酬标准,与律师报酬是两回事。

在国选辩护案件中,翻译人员在这一框架内安排。私选辩护的情况下,由辩护律师根据案件内容和语种选定翻译人员,并事先与委托方就费用负担作出约定。无论哪种情况,都不是每次会见都必然有翻译陪同,而是根据案件所处阶段和商谈内容判断必要性。

国选与私选,安排的流程不同

国选辩护中翻译人员的选定在制度框架内进行,私选辩护中则由辩护律师直接安排。

这一差异会影响语种的可选范围和机动性。对于需求量大的语种,差别通常不明显;而在使用者较少的语种或者涉及方言的案件中,私选辩护有时能够更灵活地物色人选。反过来说,私选也并不意味着一定能找到合适的人。

重要的是,无论哪种情形,辩护律师都必须判断这位翻译人员是否能够理解案情并准确转述。能够进行日常对话,与能够准确传递毒品、共谋、故意这类法律概念,是两种不同的能力。

秘密交流权与翻译人员的定位

陪同会见的翻译人员作为辩护律师的辅助者,处于秘密交流的保护范围之内。

会见中所谈的内容不会传达给侦查机关,翻译人员同样负有保密义务。另一方面,在法庭上宣誓的翻译人员若作虚假翻译,则可能构成日本刑法第171条的虚假翻译罪。还需要把握的一点是,翻译人员的职责是以中立立场转换语言,而不是提供建议或者进行交涉。

在有翻译的会见中首先应确认的事项

  • 讯问中被问了什么,回答了什么,尤其是有没有可能被理解为承认的表述。
  • 是否已经在笔录上签名捺印,在宣读笔录时是否有觉得翻译不对的地方。
  • 是否持有在留卡,在留资格的种类和期限。
  • 家属的在留状况、工作单位、住址申报的情况。
  • 是否希望联系本国家属或者领事馆。

刑事阶段说明不足,会直接影响在留资格的判断

如果会见中信息没有被准确共享,入管手续的准备就会滞后。

刑事案件中制作的笔录,会被用作强制遣返程序中违反审查和口头审理的材料。因此,刑事阶段固定下来的事实关系,会直接成为在留资格判断的基础。

入管法(出入国管理及难民认定法)第24条第4号中有一项规定,被判处无期或者超过1年拘禁刑者构成强制遣返事由;但该项设有但书,全部缓刑的情形被排除在外,部分缓刑时若实际执行部分在1年以下同样被排除。另一方面,同条第4号中还有专门针对毒品犯罪的一项,规定因毒品犯罪受到有罪判决者即构成强制遣返事由,即使只是罚金、即使适用缓刑、即使免除刑罚也同样适用,且不问在留资格的种类。当事人是否理解这一区别,会直接改变供述的方针。

常见的误解

  • 律师不会说外语就没法委托。这是误解。通过翻译进行辩护是通常的实务做法。
  • 担心会见翻译会把内容告诉侦查机关。这种担心没有必要,会见处于秘密交流的保护范围内。
  • 讯问时已经有翻译了,所以不需要会见。这也不对。讯问时的翻译是侦查机关一方安排的人。
  • 只要是缓刑就不会影响在留资格。并非如此。毒品案件依据入管法第24条第4号的相关规定仍然构成强制遣返事由。

本所的应对

在舟渡国际法律事务所,松村大介律师亲自前往会见。中文方面,本所有专门负责外国人案件的专职翻译常驻,从首次会见阶段起就能够不隔着语言障碍听取情况。其他语种则根据案件情况安排翻译人员。

在辩护方针上,本所认为缓刑判决仍然不够充分,将争取不起诉处分作为最优先目标。刑事案件与入管手续作为一个整体来设计,对于是否构成强制遣返事由,也会从故意与过失的角度加以研究。首次咨询免费,也可以通过微信ID matsumura1119 与我们联系。

咨询之前

会见时谈什么,会大幅改变案件的走向。正因为中间隔着翻译,才更需要事先确定好优先顺序。本文仅为一般性说明,具体案件请直接向律师咨询。

撰稿人

松村大介/律师
隶属第一东京律师会(登录号:59077/2019年登录)
舟渡国际法律事务所(东京都丰岛区高田三丁目4番10号 布施大厦本馆3层)
以中国籍委托人为主,将外国人刑事辩护与入管手续作为主要专注领域。曾取得兴奋剂取缔法违反(以营利为目的持有)案件的无罪判决、特殊诈骗案件的不起诉处分,以及被认为难度很高的特别在留许可等办案成果。

舟渡国际法律事务所
网站:https://matsumura-lawoffice.jp/
微信ID:matsumura1119

本文的日文版:https://matsumura-lawoffice.jp/blog/detail/20260993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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