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被搜查、员工被集中逮捕:当天与随后该做什么
2026/09/03
清晨,持有令状的侦查人员进入办公室,电脑和账簿被搬走,与此同时数名员工被逮捕。对企业而言,业务能否继续、员工的人身自由、以及公司自身的刑事责任,这三件事在同一天一起开始。
在慌乱之中作出的最初判断,往往日后很难挽回。本文按照日本法律条文,梳理搜查当天应当确认的事项、扣押物与业务继续之间的关系、法人可能承担的责任,以及外籍员工的在留资格会受到怎样的影响。
搜查当天能做的事有限,但记录可以留下
结论是:当场能做的不多,但把过程记录下来是完全可以做到的。首先要求出示令状,确认涉嫌事实的要旨、应当搜查的场所以及应当扣押的物品的记载。搜查范围由令状的记载划定,因此必须掌握究竟哪些范围内的物品被带走。对于被扣押的物品会交付目录,这份目录务必妥善保管。
对于侦查人员的提问,在记忆并不清晰的情况下当场作出断定性回答并不可取。日后接受任意询问时也是一样,先确认事实再回答,这与不配合调查是两回事。
扣押与业务继续要尽早分开处理
业务用电脑、服务器和账簿一旦被扣押,事业本身就可能停摆。实务上可以考虑就业务不可或缺的数据申请复制,或者请求返还、暂时返还。由于这些请求需要与侦查的必要性相协调,通过辩护人尽早提出才现实。
与此同时,公司内部必须彻底传达不得销毁任何资料的指示。搜查之后处理资料,很可能被评价为毁灭证据。
法人本身也可能被处罚
在有些场合,除实施行为的个人之外,法人也会被科处罚金。例如入管法(出入国管理及难民认定法)第73条之2规定的助长非法就劳罪,法定刑为5年以下拘禁刑或者500万日元以下罚金,也可以并科;同条第2款采用的结构是,想要以不知道对方在留资格或者活动内容为由免于处罚,必须由行为人一方说明自己对此不知情并无过失。
如果经营者或者董事本人是外国籍,还要注意入管法第24条第3号之4:实施了助长非法就劳行为本身即构成驱逐出境(退去强制)事由,该款只要有行为即可成立,并不要求已受刑事处罚。公司层面的问题与个人在留的问题是同时推进的。
对被逮捕的员工,会见与翻译的确保是第一优先
对被逮捕的员工来说,最初几天最为关键。日本刑事诉讼法第39条第1款规定,受到人身拘束的犯罪嫌疑人可以在没有见证人在场的情况下与辩护人会见。在日语沟通存在困难时,带翻译的会见不可或缺。
在讯问环节,刑事诉讼法第198条第2款要求告知沉默权;同条第4款规定供述笔录须向本人宣读或者提供阅览的机会,本人可以提出增删变更的请求。当觉得记载与自己所说不符却被要求签名时,可以申请更正,这一点值得事先告知员工。对于一定范围的案件,同法第301条之2要求对讯问过程进行录音录像。此外,刑事诉讼法第175条和第178条对翻译与笔译作了规定,法院法第74条则规定法院使用日语。
根据日本法务省令和7年版《犯罪白皮书》,令和6年(2024年)来日外国人犯罪嫌疑案件的起诉率为44.28%,高于总体的40.38%(分母为不含过失驾驶致死伤等和道路交通违法的终局处理人员)。因此,认为外国人不容易被起诉的想法并不成立。
在留资格不必等到判决就会受影响
刑事处分的内容不同,对在留的影响也不同。入管法第24条第4号ri规定,被判处无期或者超过1年拘禁刑的人属于驱逐出境事由,但该款的但书将获得全部缓刑的情形排除在外。与此相对,与毒品有关的法令违反属于同法第24条第4号chi,在这里即使只是罚金、缓刑甚至免除刑罚,也同样构成驱逐出境事由。
此外,即使没有形成刑事案件,依入管法第22条之4,在没有正当理由的情况下三个月以上不从事与该在留资格相应的活动而继续在留的,在留资格也可能被撤销。人身拘束一旦拖长,这一点就会变成现实问题。公司一方则应确认,关于所属机构的申报是否需要依同法第19条之16和第19条之17在14日内完成。
这种局面下常见的误解
第一种误解是,把公司和全体员工一起委托给同一位律师就可以了。公司与员工之间、员工彼此之间都可能存在利益冲突,必须分别委托。第二种误解是,先在公司内部把说法统一起来。这会被视为串供,反而提高被认定有毁灭证据之虞的风险。第三种误解是,人既然已经被逮捕就无计可施。侦查初期恰恰是能够影响处分方向的时期。
本所的应对
本所由松村大介律师本人直接负责会见与洽谈。中文方面配有专门办理外国人案件的常驻翻译,其他语种则根据个案安排翻译人员。
在辩护方针上,本所不认为取得缓刑判决就已足够,而是把不起诉处分作为最优先目标。刑事案件与入管手续作为一个整体来设计:侦查阶段的供述笔录之后会被用作违反审查和口头审理的材料,因此从最初阶段就要着眼于入管结果整理供述。对于是否真的构成驱逐出境事由,本所也会从故意和过失的角度提出争议。由于公司与员工之间可能存在利益冲突,本所会在明确受托范围之后再作说明。首次咨询免费,也可通过微信ID matsumura1119 联系。
结语
搜查与集中逮捕发生在同一天时,企业容易陷入事业和人手将同时失去的恐慌。但当天真正能做的事其实很集中:留下记录、保全资料、尽快让辩护人见到被拘束的人。按优先顺序行动,反而是恢复得最快的路径。本文只是一般性说明,具体个案请直接向律师咨询。
作者
松村大介/律师
第一东京律师会会员(登录号:59077,2019年登录)
舟渡国际法律事务所(东京都丰岛区高田三丁目4番10号 布施大厦本馆3层)
主要执业领域为以中国籍当事人为主的外国人刑事辩护与出入境在留手续。曾取得兴奋剂取缔法违反(以营利为目的持有)案件的无罪判决、特殊诈骗案件的不起诉处分,以及被认为难度较高的特别在留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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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的日文版:https://matsumura-lawoffice.jp/blog/detail/202609928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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