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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能实习监理团体的行政处分与欠格:对负责人和实习生的实际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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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能实习监理团体的行政处分与欠格:对负责人和实习生的实际影响

技能实习监理团体的行政处分与欠格:对负责人和实习生的实际影响

2026/09/03

很多监理团体和实习实施机构,是在收到实地检查通知或者整改指导之后,才第一次认真去了解行政处分究竟会走到哪一步。改善命令和许可撤销之间到底差在哪里,被撤销之后还能不能重新申请接收实习生,这些问题往往拖到处分程序已经启动才被提出来。

本文按照日本入管法(出入国管理及难民认定法)与技能实习相关制度的实际运作,说明针对监理团体和实习实施机构的行政措施如何逐级推进,撤销为什么会通过欠格制度影响今后的接收,负责人个人可能承担哪些刑事责任和在留风险,以及实习生本人的在留资格会发生什么变化。

对监理团体的措施按报告征收、改善命令、许可撤销逐级推进

结论先说:许可撤销通常不会突然出现,而是在通过报告征收和实地检查把事实固定下来之后,经由改善命令这一环节逐步推进的。改善命令以事业继续存在为前提要求整改,但被命令这一事实本身会被公开,进而影响与送出机构、实习实施机构之间的关系。许可撤销则使监理事业本身无法继续,其名下的实习实施机构随之失去监理。

需要注意的是,在改善命令阶段提交的报告和整改计划,之后会成为判断是否应当撤销许可的材料。初期提交文件的准确程度,往往直接决定最终处分的轻重。

对实习实施机构表现为技能实习计划认定的撤销

在接收企业一侧,行政措施是以技能实习计划认定被撤销的形式出现的。认定一旦被撤销,以该计划为基础授予的在留依据也随之丧失,实习生就失去了继续在留的前提。对企业而言,真正沉重的往往不是眼前的实习中断,而是今后无法继续接收实习生。

撤销的分量体现在阻断将来接收的欠格效果上

撤销的效果并不止于处分作出的那一刻。被撤销许可或者认定的法人,在一定期间内无法重新取得新的许可和认定。而且,如果该法人的负责人同时担任其他法人的职务,这种限制还会波及那家法人。因此,是否对处分提出争议,不能只看眼前的事业能否维持,还必须把今后的接收可能性和负责人个人的地位一并考虑进去。

负责人个人同时面临刑事责任和在留资格问题

行政处分和刑事责任是两条不同的程序。如果实际存在让实习生从事计划之外的作业、或者从事在留资格范围之外的劳动的情形,就可能触及入管法第73条之2规定的助长非法就劳罪,法定刑为5年以下拘禁刑或者500万日元以下罚金,也可以并科。同条第2款采用的结构是:想要以不知道对方在留资格或者活动内容为由免于处罚,必须由行为人一方说明自己对此不知情并无过失。

如果负责人或者现场管理者本人是外国籍,还要注意入管法第24条第3号之4。实施了助长非法就劳行为的人属于驱逐出境(退去强制)事由,该款的结构是只要有行为即可成立,并不要求已经受到刑事处罚。认为没有被立案就等于在留安全,这种理解是站不住脚的。

实习生本人面临撤销和非法滞留两重风险

从实习生的角度看,风险分两个阶段到来。首先,实习停摆的状态如果持续,依据入管法第22条之4,在没有正当理由的情况下三个月以上不从事与该在留资格相应的活动而继续在留的,在留资格可能被撤销。日本出入国在留管理厅令和7年(2025年)的统计显示,在留资格撤销共1,446件,按在留资格划分,技能实习为973件,数量最多。

其次,如果不办理变更接收单位的手续,在留期限一过就构成入管法第24条第4号ro所指的非法滞留。同厅令和7年的速报值显示,技能实习失踪者为3,950人,其中越南籍2,593人,占65.6%。一旦以失踪的形式脱离管理,即使日后主动出头,可选择的路径也会明显收窄。入管法第24条之3规定的出国命令,要求本人怀有迅速出国的意思主动出头、不属于非法滞留以外的驱逐出境事由、过去没有被驱逐出境或者依出国命令出国的经历等;满足这些条件的,禁止入境期间依同法第5条第1款第9号之2为1年。

实务中常见的三种误解

第一种误解是,处分是团体或者公司的事情,与实习生无关。实际上,计划认定一旦丧失,实习生的在留基础立刻动摇。第二种误解是,出现失踪者只要报一下就结束了。关于所属机构的申报义务依入管法第19条之16和第19条之17须在14日内履行,是否申报以及此后如何应对,都会在下一次接收审查中被逐一审视。第三种误解是,接受了行政处分刑事程序就会随之了结。两者是各自独立推进的。

本所的应对

本所由松村大介律师本人直接负责会见与洽谈。中文方面配有专门办理外国人案件的常驻翻译,其他语种则根据个案安排翻译人员。

在辩护方针上,本所不认为取得缓刑判决就已足够,而是把不起诉处分作为最优先目标。刑事案件与入管手续互相牵动,侦查阶段制作的供述笔录之后会被用作违反审查和口头审理的材料,因此从刑事程序的最初阶段就要着眼于入管结果来整理供述内容。对于是否真的构成驱逐出境事由,本所也会从故意和过失的角度提出争议。法人一方的委托与实习生本人的委托可能存在利益冲突,因此分开处理。首次咨询免费,也可通过微信ID matsumura1119 联系。

结语

针对监理团体和实习实施机构的行政处分,会同时作用在三个层面上:事业本身、负责人个人的刑事责任,以及实习生的在留。从报告征收阶段起就把这三层分开思考,并为每一层保留必要的材料,往往就是后来结果不同的原因。本文只是一般性说明,具体个案请直接向律师咨询。

作者

松村大介/律师
第一东京律师会会员(登录号:59077,2019年登录)
舟渡国际法律事务所(东京都丰岛区高田三丁目4番10号 布施大厦本馆3层)
主要执业领域为以中国籍当事人为主的外国人刑事辩护与出入境在留手续。曾取得兴奋剂取缔法违反(以营利为目的持有)案件的无罪判决、特殊诈骗案件的不起诉处分,以及被认为难度较高的特别在留许可。

舟渡国际法律事务所
网站:https://matsumura-lawoffice.j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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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的日文版:https://matsumura-lawoffice.jp/blog/detail/202609927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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