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雇用状况申报与入管申报有何不同:两条并行的制度如何区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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雇用状况申报与入管申报有何不同:两条并行的制度如何区分

雇用状况申报与入管申报有何不同:两条并行的制度如何区分

2026/09/03

录用了外国人员工,已经向Hello Work(公共职业安定所)提交了外国人雇用状况申报,于是认为手续已经办完。抱有这种想法的公司并不少见。但是,围绕同一件录用的事实,入管法另外还设有一套申报制度。

反过来的误解也存在:既然已经向入管申报,就不必再向Hello Work提交了。这两项申报的受理机关、制度目的和法律依据都不相同,任何一方都不能替代另一方。

本文把依据劳动施策综合推进法的雇用状况申报与依据入管法的所属机构申报并列比较,说明各自的期限思路与未申报时产生的不同后果,并顺带确认外国人本人应当办理的申报与二者的关系。

两项申报的目的本来就不同

先说结论:雇用状况申报属于雇用对策的制度,入管法上的申报属于在留管理的制度。

劳动施策综合推进法第28条要求雇主在雇入和离职外国人劳动者时,将其姓名、在留资格、在留期间等事项向厚生劳动大臣申报。申报通过Hello Work办理,成为外国人雇用对策与改善雇用管理的行政基础资料。特别永住者等不属于申报对象。

另一方面,入管法(出入国管理及难民认定法)第19条之17要求日本国内由法务省令指定的公私机构,将接收的开始与结束以及其他接收状况向地方出入国在留管理局申报。其目的在于掌握中长期在留者的在留状况。

目的不同,因而申报的内容、受理机关和表格都不相同。不存在一次办理就同时满足两者的手续。

由谁、向哪里、在什么时候申报

项目雇用状况申报所属机构申报
依据劳动施策综合推进法第28条入管法第19条之17
受理机关Hello Work(呈送厚生劳动大臣)地方出入国在留管理局
适用场合外国人劳动者的雇入与离职接收的开始与结束及其他接收状况
期限思路是否成为雇用保险被保险人,决定表格与期限依法务省令为14日以内
条文性质规定为必须申报,并设有罚则规定为应当努力申报的形式

在实务上,对于成为雇用保险被保险人的员工,通过资格取得申报和资格丧失申报中有关外国人的栏目提交;对于不成为被保险人的情形,则使用另外的表格提交。无论哪一种,前提都是按照在留卡上的记载准确转录姓名、在留资格和在留期间。如果事先用出入国在留管理厅提供的在留卡读取应用程序核对过IC芯片,转录内容的准确性也就有了保障。

外国人本人的申报又是另一条线

除公司一侧的两项申报之外,外国人本人也负有申报义务。入管法第19条之16规定,关于活动机构、契约机构的变更等应当申报,期限原则上是自事由发生之日起14日以内。关于居住地,则由同法第19条之7至第19条之10规定。

本人的申报与公司的申报彼此独立,并不存在只要一方办理了另一方就可以省略的关系。在办理离职手续时提醒员工本人需要自行申报,对公司而言也是降低风险的做法。因为一旦长期未申报,实际情况与入管掌握的信息就会出现出入,此后办理在留手续时反而更难说明。

未申报的后果,两套制度并不一样

就雇用状况申报而言,法律对不申报或者虚假申报规定了罚则,同时也可能成为行政指导的对象。

入管法第19条之17的申报,由于条文采取努力义务的形式,并不是立即处以罚则的结构。但是,对于技能实习的实习实施者、特定技能的接收机构、接收留学生的教育机构这类需要接受制度上适当性审查的主体,未履行申报会影响对其接收适当性的评价。

本人一侧的不利后果则直接得多。入管法第22条之4规定,违反居住地申报义务、90日以上不申报居住地等情形属于在留资格取消事由,虚假申报同样处理。公司疏于提醒,结果可能危及员工的在留资格。

涉及离职与刑事案件时的实务

员工成为刑事案件当事人,羁押长期化导致雇用合同终止时,两项申报都要办理:作为离职提交雇用状况申报,作为接收结束提交入管法第19条之17的申报。两者的起算点同样是雇用合同终止之日,但受理机关和表格不同,在把两项工作交给不同负责人的公司里,这种场合最容易发生遗漏。

员工在留资格所受的影响也要一并把握。入管法第24条第4号中有一项把被判处无期或者超过1年拘禁刑的人列为退去强制事由,但该项设有但书,刑罚全部被宣告缓期执行的予以排除。与之并列的另一项规定,因违反麻药、大麻、鸦片、兴奋剂等相关法令而受到有罪判决的人属于退去强制事由,无论罚金还是缓期执行都同样符合。此外,如果因羁押或者失去工作,导致不从事与在留资格相应活动的状态持续3个月以上,就可能触及入管法第22条之4的在留资格取消。

刑事程序与入管程序沿两条独立路径推进,而刑事阶段制作的供述笔录会被用作违反审查与口头审理的材料。公司申报的内容与本人的供述若出现出入,这种不一致本身就会成为需要解释的事项。

常见的误解

其一,认为向Hello Work提交后,信息就会自动转到入管。制度上这两项申报是分开管理的。

其二,认为只是短期打工所以不必申报。雇用状况申报并不因雇用形态或者期间长短而一律免除。

其三,认为保存了在留卡复印件所以申报内容一定准确。如果复印件来自伪造卡片,转录的内容也会跟着出错。申报的准确性应当与卡片真伪的确认放在一起考虑。

本所的应对

在舟渡国际法律事务所,松村大介律师直接负责会见与洽谈。本所配有外国人案件专属的中文口译人员常驻,可以用中文直接沟通。

对于企业的咨询,本所首先确定哪一项申报尚未完成,并在存在迟延时协助组织说明方式。接受员工本人委托时,本所不认为取得缓期执行的判决就足够,而是把争取不起诉处分作为最优先目标。刑事案件与入管手续作为一个整体来设计;对于是否符合退去强制事由,也从争议故意与过失的角度确定方针。首次咨询免费。可通过微信ID matsumura1119 联系。

结语

两套并行的制度,如果试图硬记就显得繁琐,但只要理解目的不同,整理起来其实很简单:一项是为了雇用,一项是为了在留。把录用时与离职时并排核对这两项做成固定流程,遗漏基本上就可以避免。本文为一般性说明,具体案件请直接向律师咨询。

执笔者

松村大介(Matsumura Daisuke)/律师
第一东京律师会会员(登录号:59077/2019年登录)
舟渡国际法律事务所(东京都丰岛区高田三丁目4番10号 布施大厦本馆3层)
主要专注领域为以中国籍委托人为中心的外国人刑事辩护与入管手续。曾取得兴奋剂取缔法违反(以营利为目的持有)案件的无罪判决、特殊诈骗案件的不起诉处分,以及被认为难度很高的在留特别许可等办案成果。

舟渡国际法律事务所
网站:https://matsumura-lawoffice.jp/
微信ID:matsumura1119

本文的日文版:https://matsumura-lawoffice.jp/blog/detail/20260992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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