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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官讯问与警察讯问有何不同:移送之后的流程与处分决定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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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官讯问与警察讯问有何不同:移送之后的流程与处分决定权

检察官讯问与警察讯问有何不同:移送之后的流程与处分决定权

2026/09/03

很多人事后回想都会有同一个感受:同一件事被问了两遍。在警察那里已经讲得很细的内容,过一段时间又要在另一个地方,对着另一位办案人重新讲一次。

这并不是程序上的浪费。警察和检察官分工不同,而决定案件如何处分的是检察官。第二次讯问,正是决定处分的人亲自核对的场合。理解这一点,讯问时每一句回答的分量也会随之改变。

警察与检察官的分工有何不同

决定起诉还是不起诉的权限在检察官手里,警察没有这项权限。警察负责侦查,收集证据与供述,并把案件移送给检察官。检察官以移送来的材料为前提,自行进行补充侦查,最后作出处分决定。

从这一结构看,外国人刑事案件中最重要的对手方是检察官。若把不起诉处分作为目标,需要争取的对象、需要送达说明的对象,都是检察官。

案件移送之后有什么变化

所谓移送,就是案件的主办方从警察转到检察官。在逮捕的案件中,警察需在有限的时间内把案件送交检察官,检察官则判断是否向法官请求继续羁押。羁押获准之后,处分要在该期间之内作出。

移送后的讯问,是以警察阶段制作的笔录内容为前提展开的。因此,如果警察阶段留下了不准确的记载,那些内容就会成为检察官判断的起点。第一份笔录的分量,往往超出当事人的想象。

讯问中共通受保障的事项

无论是警察讯问还是检察官讯问,法律上受保障的事项是共通的。

日本刑事诉讼法第198条第2款规定,讯问时必须告知无须违背自己的意思作出供述。第198条第4款要求向嫌疑人宣读供述笔录,并给予提出增删修改申请的机会。如果提出了修改却没有被反映,或者宣读只是走个形式,日后就可以据此争执笔录的任意性与可信性。

第301条之2规定了一定案件中讯问过程的录音录像。留有影像记录时,经由翻译的问答究竟是如何进行的,事后有可能得到确认。

经由翻译的讯问容易出现什么问题

侦查阶段的讯问,是把经翻译传达的内容固定成一份日文文书,最容易出现的问题正是口头讲述与文字之间的落差。日文笔录往往用当事人读不懂的语言写成,宣读时的翻译究竟有多准确,当事人本身很难核验。

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第14条第3款在(a)项保障被指控者以其能理解的语言迅速被告知指控的性质与理由,在(f)项保障在不懂法庭用语时免费获得翻译协助。就审判阶段而言,日本裁判所法第74条规定法院使用日语,刑事诉讼法第175条规定通译人,第178条规定文书翻译。此外,翻译人员故意作虚假翻译的,构成日本刑法第171条的虚假通译罪。

实务上最要紧的一点是:觉得不对就当场说出来。在签名之前,是可以说内容不符的。

检察官作出处分时的判断

检察官的处分分为起诉与不起诉,而不起诉之中还包含虽有嫌疑仍不予起诉的起诉犹豫。据法务省令和7年版犯罪白皮书,令和6年来日外国人嫌疑案件的起诉率为44.28%,高于全体的40.38%。按罪名看,伪造文书为59.18%(全体33.72%),盗窃为52.53%(全体44.84%)。分母是不含过失驾驶致死伤等与道路交通违反在内的终局处理人员18,696人。

需要说明的是,来日外国人这一口径不包括永住者、永住者的配偶等、特别永住者、驻日美军相关人员以及在留资格不明者。即便如此,外国人案件更容易被起诉这一倾向,本身就构成把不起诉设为目标的理由。

供述笔录也会留在入管程序里

侦查阶段的供述笔录,在刑事案件结束之后并不会消失。一旦进入遣返(退去强制)程序,它就会成为违反调查、违反审查与口头审理中入管方面参照的材料。

入管法(出入国管理及难民认定法)第24条第4项(ri)列举被判处无期或超过1年拘禁刑的人,并依但书排除被宣告全部缓刑的情形。第24条第4项(chi)列举因违反毒品相关法令而受有罪判决的人,即使是罚金、缓刑或免除刑罚也构成。另一方面,第24条第3项之4列举实施了助长非法就劳行为的人,只要有该行为即可,受过刑事处罚并非要件。第22条之4的在留资格取消也是与刑事处罚相互独立的制度。也就是说,即便刑事案件以不起诉告终,笔录中记载的事实关系仍可能在入管一侧被独立评价。

本人与家属可以采取的行动

  • 依刑事诉讼法第39条第1款,在没有他人在场的情况下与辩护人会见
  • 对羁押无法接受时,依刑事诉讼法第82条以下请求公开羁押理由
  • 在笔录上签名之前,当场指出内容与事实不符之处
  • 依维也纳领事关系公约第36条,要求通知本国领事机关并申请领事会见
  • 家属应收集在留卡、雇佣合同、家庭成员的在留资格、子女就学情况等既关系处分判断又关系在留主张的材料

常见的误解

第一,以为向警察说明清楚处分就定下来了。作出处分的是检察官,警察阶段的说明只是其判断材料。

第二,以为第二次照着第一次说一遍就行。检察官讯问是决定处分的人亲自确认的场合,如何组织说明在这里有其独立的意义。

第三,以为只要不起诉在留问题就一并消失。入管法第24条第3项之4与第22条之4等规定并不以刑事处罚为前提。

本所的应对

在舟渡国际法律事务所,松村大介律师直接负责会见与洽谈。本所设有外国人案件专属的中文翻译常驻,中文沟通无须另行等待安排。

在辩护方针上,我们的前提是仅仅取得缓刑判决仍然不够,把不起诉处分作为最优先的目标。既然作出处分的是检察官,那么在案件移送之后向其送达怎样的材料与说明,就直接左右结果。侦查阶段的供述笔录会成为日后违反审查与口头审理中入管方面阅读的材料,因此我们把刑事案件与入管程序作为一个整体来设计,对于是否构成遣返事由,也保持就故意与过失进行争执的视角。首次咨询免费,也可通过微信ID matsumura1119 联系。

最后一句

同一件事之所以要问两遍,是因为第二次发问的人正是作出结论的人。这样一想,检察官讯问既是负担,同时也是把自己的说明直接送到决定者面前的机会。能否事先准备好说什么、怎么说,会改变那个场合的意义。本文仅为一般性说明,具体个案请直接向律师咨询。

执笔者

松村大介/律师
第一东京律师协会所属(登录号:59077/2019年登录)
舟渡国际法律事务所(东京都丰岛区高田三丁目4番10号 布施大厦本馆3层)
以中国籍委托人为主,主要专注于外国人刑事辩护与出入国在留管理程序。曾取得违反兴奋剂取缔法(以营利为目的持有)案件的无罪判决、特殊诈骗案件的不起诉处分,以及被认为难度很高的在留特别许可等办案成果。

舟渡国际法律事务所
网站:https://matsumura-lawoffice.jp/
微信ID:matsumura1119

本文的日文版:https://matsumura-lawoffice.jp/blog/detail/20260992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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