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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刑期间会被中途遣返吗:假释、临时释放与遣返的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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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刑期间会被中途遣返吗:假释、临时释放与遣返的关系

服刑期间会被中途遣返吗:假释、临时释放与遣返的关系

2026/09/03

常有家属来问,听说服刑到一半就会被送回本国,是真的吗。先给结论:在刑罚执行期间,依遣返令书被送回本国的情况原则上不会发生。日本刑事判决的刑罚执行在先,出入国在留管理程序在后,顺序是固定的。

不过,确实存在几种会带来相近结果的其他机制。假释、临时释放、监理措施,以及国际受刑人移送。它们名称相似,依据与目的却完全不同。把它们混为一谈而抱有期待,判断就会出错。

服刑期间入管程序是停住的吗

服刑期间不会执行遣返,但这不意味着入管方面什么都没做。是否构成遣返(退去强制)事由的评估,在服刑期间一直在推进。在侦查阶段,对于被认为可能构成遣返事由的外国人,入管法(出入国管理及难民认定法)第65条设有在刑事程序与入管程序之间移交人身的机制。而在刑罚执行结束的场合,通常的流程是入国警备官依据收容令书对当事人实施收容。

换言之,服刑期间不是入管程序的空白期,而是准备期。家属在这段时间准备了什么,日后都会成为判断材料。

假释与遣返是什么关系

假释是在刑期届满前,在一定条件下回归社会的制度,作出判断的是地方更生保护委员会。获得假释并不等于刑罚执行完毕,剩余期间要接受保护观察。

外国人在这里会遇到特有的难处。假释审查看重出狱后住在哪里、由谁照应,也就是归住地与身元保证人。而一旦构成遣返事由,以在日本继续生活为前提的回归社会计划本身就难以描绘。即使获得假释,遣返事由的该当性也不会因此消失。

临时释放与监理措施属于入管制度

临时释放(假放免)与监理措施不是刑事设施的制度,而是关于入管收容的制度。正在服刑的人不会被临时释放。它们发挥作用的场合,是刑罚执行完毕、被入管收容之后的阶段。

据出入国在留管理厅资料,自令和6年6月10日至该年年末,监理措施决定共1,123件,其中遣返令书发付前647件、发付后476件,同期临时释放127件。监理人当中九成以上是亲属或熟人,该期间没有出现下落不明者。监理措施既关系到人身自由,同时依入管法第50条第2款,受监理措施决定的人也被承认享有在留特别许可的申请权。

国际受刑人移送是另一套框架

在本国服完余刑的机制是国际受刑人移送。它不是依遣返令书的送还,而是把刑罚执行移交给本国的制度,日本由国际受刑人移送法规定其国内程序。

能否使用取决于日本与该国之间是否存在条约框架,没有相应框架就无从利用。即便有框架,还需要本人同意、两国同意、剩余刑期等条件,并非提出希望就当然获准。此外,移送终究是刑罚执行的延续,既不会使刑罚消灭,也不会使遣返事由的该当性消失。

刑罚执行完毕之后会发生什么

刑罚执行完毕后,遣返事由的该当性就会被正面提出。入管法第24条第4项(ri)列举被判处无期或超过1年拘禁刑的人,但设有但书,被宣告全部缓刑的不在此列;部分缓刑的情形,实际执行部分不超过1年的同样不在此列。

毒品案件另当别论。第24条第4项(chi)列举因违反麻药、大麻、鸦片、兴奋剂等相关法令而受有罪判决的人,即使只是罚金、缓刑或免除刑罚也构成。第24条第4项之2则针对因抢劫、非合意性交等、危险驾驶致死伤(汽车驾驶致死伤处罚法第2条、第6条第1款)等被判处拘禁刑,且持有附表第一在留资格的人。

被收容之后,程序按违反调查、违反审查、口头审理、提出异议的顺序推进,并就是否给予在留特别许可作出判断。第50条第5款规定应考虑希望在留的理由、家庭关系、品行、来日居住的经过、在留期间及其他情形,第50条第3款则规定遣返令书发付之后不得再提出申请。另外,第24条之3的出国命令以不属于第4项(ha)至(yo)任何一项为条件之一,因此毒品案件的当事人无法使用。

据出入国在留管理厅统计,令和7年依遣返令书送还7,563人,其中自费出国6,677人、无押送官随行的国费送还505人、有押送官随行的国费送还318人。

家属可以做的准备

  • 通过领事馆确认本国与日本之间是否有受刑人移送的条约框架
  • 依维也纳领事关系公约第36条,要求通知本国领事机关并申请领事会见
  • 安排好作为归住地的住所,以及可担任身元保证人或监理人者的在留资格与联系方式
  • 把配偶与子女的在留资格、子女就学情况、抚养的实际状态留成记录
  • 日本刑法第34条之2规定,刑罚执行完毕者在一定期间内未再受罚金以上刑罚的,判决的宣告即失去效力

常见的误解

第一,以为向入管提出请求就能在服刑中途回国。遣返并不优先于刑罚执行。

第二,以为申请临时释放就能从监狱出来。临时释放是关于入管收容的制度,不适用于正在服刑的人。

第三,以为获准国际受刑人移送日后就更容易回到日本。移送是承接刑罚执行的制度,并不解决遣返事由与入境禁止的问题。毒品案件依入管法第5条第1款第5项,属于没有期限规定的入境禁止。

本所的应对

在舟渡国际法律事务所,松村大介律师直接负责会见与洽谈。本所设有外国人案件专属的中文翻译常驻,中文沟通无须另行等待安排。

在辩护方针上,我们的前提是仅仅取得缓刑判决仍然不够,把不起诉处分作为最优先的目标。因为一旦开始服刑,可用的手段就被限定在制度的框架之内了。侦查阶段的供述笔录会成为日后违反审查与口头审理中入管方面阅读的材料,因此我们把刑事案件与入管程序作为一个整体来设计,对于是否构成遣返事由,同样保持就故意与过失进行争执的视角。首次咨询免费,也可通过微信ID matsumura1119 联系。

小结

服刑中途是否会被遣返,答案是原则上不会。但仅有这个答案还不够。面对刑罚执行完毕当天就开始的入管程序,是要争取假释的条件,还是以监理措施为目标,抑或主张在留特别许可,选择不同的路径,服刑期间需要准备的东西也不同。本文仅为一般性说明,具体个案请直接向律师咨询。

执笔者

松村大介/律师
第一东京律师协会所属(登录号:59077/2019年登录)
舟渡国际法律事务所(东京都丰岛区高田三丁目4番10号 布施大厦本馆3层)
以中国籍委托人为主,主要专注于外国人刑事辩护与出入国在留管理程序。曾取得违反兴奋剂取缔法(以营利为目的持有)案件的无罪判决、特殊诈骗案件的不起诉处分,以及被认为难度很高的在留特别许可等办案成果。

舟渡国际法律事务所
网站:https://matsumura-lawoffice.jp/
微信ID:matsumura1119

本文的日文版:https://matsumura-lawoffice.jp/blog/detail/20260992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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