舟渡国際法律事務所

要不要提起控诉(上诉):外国人刑事案件特有的三个考量

お問い合わせはこちら

要不要提起控诉(上诉):外国人刑事案件特有的三个考量

要不要提起控诉(上诉):外国人刑事案件特有的三个考量

2026/09/03

对一审判决不服时提起控诉,看上去是理所当然的选择。事实上,觉得量刑过重的家属,第一句话常常就是想要上诉。

但在外国人的刑事案件中,是否控诉不能只凭刑期轻重来决定。判决内容会如何反作用于在留资格,羁押还会延长多久,以及一旦放弃上诉权之后会发生什么。这三点必须同时衡量,否则判断容易出错。

控诉究竟争的是什么

控诉审并非把一审重来一遍,而是审查一审判决是否存在错误的程序。主张的支柱通常是事实认定有误、量刑过重、程序上存在违反法令等。并非在一审没有提出的证据都可以在控诉审自由提出,一审的卷宗记录才是审理的中心。

这一结构对外国人案件意义尤其重大。侦查阶段经由翻译制作的供述笔录即使存在不准确之处,如果在一审没有争执就结束了,到控诉审再纠正并不容易。日本刑事诉讼法第198条第4款要求向嫌疑人宣读笔录并给予提出增删修改的机会,第301条之2规定讯问过程的录音录像,正是为了在那个阶段留下记录。

控诉期间只有14天,放弃上诉权无法撤回

提起控诉的期间是自宣判之日的次日起14天,超过这一期间刑罚即告确定。听完判决之后再收集材料、通过翻译确认本人意愿、决定方针,这段时间并不宽裕。

更需要注意的是放弃上诉权。有人为了让刑罚早日确定、早点进监狱早点出来而提出放弃,但一旦放弃就不能撤回。对外国人而言,确定下来的刑罚轻重会直接左右出入国在留管理程序的结论,因此放弃上诉权并不是刑事案件的结束,而是亲手把入管程序入口的条件固定下来的行为。

确定的刑罚轻重决定在留的走向

在控诉的判断中最容易被忽略的,是1年这条分界线。入管法(出入国管理及难民认定法)第24条第4项(ri)规定,被判处无期或超过1年拘禁刑的人属于遣返(退去强制)事由,但该项设有但书,被宣告全部缓刑的情形不在此列;部分缓刑的情形,只要实际执行部分不超过1年,同样不在此列。换言之,1年6个月的实刑与1年的实刑,在是否构成遣返事由这一点上结论可能完全不同。

不过,毒品案件另当别论。入管法第24条第4项(chi)规定,因违反麻药、大麻、鸦片、兴奋剂等相关法令而受有罪判决的人属于遣返事由,即使只是罚金、缓刑,甚至免除刑罚,也同样构成。由于(ri)项的引导句写明是除(ni)项至(chi)项所列人员之外,毒品案件从一开始就在(ri)项的射程之外,减轻刑罚也不会消除该当性。此时通过控诉争取减轻量刑的实际意义,不在于遣返事由的该当性,而在于在留特别许可审查中对品行的评价,以及入境禁止期间那一侧。

第24条第4项之2则针对因抢劫、非合意性交等、危险驾驶致死伤(汽车驾驶致死伤处罚法第2条、第6条第1款)等重大犯罪被判处拘禁刑,且持有附表第一在留资格的人。此外,一旦被遣返,还会涉及入管法第5条第1款第4项与第9项的入境禁止期间;毒品案件则依第5条第1款第5项,属于没有期限规定的入境禁止。

羁押期间延长这一代价

提起控诉并不会自动解除实刑判决带来的人身拘束。控诉使刑罚不发生确定效力,但羁押通常仍然继续,控诉审的审理也需要相当时间。在控诉审同样可以申请保释,只是在一审已作出实刑判断之后,保释的审查往往更为审慎。

更进一步说,外国人在刑罚执行完毕之后还有入管程序在等待。刑事程序因控诉而拉长,入管程序的开始也会相应后移。控诉可能带来的利益,与羁押延长带来的不利益,需要放在同一架天平上比较。

家属可以收集的判断材料

是否控诉以本人意愿为出发点,但判断材料中有很多是家属可以准备的。

  • 在留卡、护照、在留期限剩余时间以及以往的在留经历
  • 配偶与子女的在留资格、子女的就学情况、抚养的实际状态
  • 雇佣合同、单位继续接收的意愿、能够说明居住稳定的材料
  • 本人对一审供述笔录的内容是否认可,这需要通过翻译逐条确认
  • 依据维也纳领事关系公约第36条要求与本国领事会见,有时可以了解本国方面手续的走向

据出入国在留管理厅统计,令和7年的在留特别许可为申请2,424件、许可1,026件、不许可1,233件。正因为这是结论可能两分的领域,能否具体地准备好被列为考量因素的材料就显得格外重要。

常见的误解

第一,认为反正控诉有可能减轻刑罚,那就先上诉再说。控诉审是审查一审有无错误的程序,争点不明确结论就不会改变,而羁押却在继续。

第二,认为拿到缓刑在留就安全了。毒品案件依入管法第24条第4项(chi),即使缓刑也构成遣返事由。

第三,认为刑罚一确定一切就结束了。实际上入管程序往往从刑罚执行完毕时才开始,而确定判决的内容正是该程序的前提。

本所的应对

在舟渡国际法律事务所,松村大介律师直接负责会见与洽谈。本所设有外国人案件专属的中文翻译常驻,中文沟通不需要另行等待安排。

在辩护方针上,我们的前提是仅仅取得缓刑判决仍然不够,把不起诉处分作为最优先的目标。在讨论是否控诉时,我们也不只看量刑,而是从确定下来的刑罚会触及哪一条遣返事由出发来思考。刑事案件与入管程序应当作为一个整体来设计,因为侦查阶段的供述笔录会成为日后违反审查与口头审理中入管方面阅读的材料。对于是否构成遣返事由,我们同样保持就故意与过失进行争执的视角。首次咨询免费,也可通过微信ID matsumura1119 联系。

最后

是否控诉,并不是一个在刑事审判内部就能了结的问题。1年这条分界线、毒品案件的特别规定、入境禁止期间,以及在留特别许可的判断材料,把这些放在一起看,才能判断控诉是否有意义,还是应当尽早让判决确定、把力气投入到入管程序上。本文仅为一般性说明,具体个案请直接向律师咨询。

执笔者

松村大介/律师
第一东京律师协会所属(登录号:59077/2019年登录)
舟渡国际法律事务所(东京都丰岛区高田三丁目4番10号 布施大厦本馆3层)
以中国籍委托人为主,主要专注于外国人刑事辩护与出入国在留管理程序。曾取得违反兴奋剂取缔法(以营利为目的持有)案件的无罪判决、特殊诈骗案件的不起诉处分,以及被认为难度很高的在留特别许可等办案成果。

舟渡国际法律事务所
网站:https://matsumura-lawoffice.jp/
微信ID:matsumura1119

本文的日文版:https://matsumura-lawoffice.jp/blog/detail/2026099218/

----------------------------------------------------------------------
舟渡国際法律事務所
住所 : 東京都豊島区高田3丁目4-10布施ビル本館3階
電話番号 :050-7587-4639


東京にて中国人の方をサポート

東京を中心に刑事事件の弁護

----------------------------------------------------------------------

当店でご利用いただける電子決済のご案内

下記よりお選びいただけま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