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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日本因痴汉行为被捕并否认时:羁押延长与在留期限的双重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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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日本因痴汉行为被捕并否认时:羁押延长与在留期限的双重风险

在日本因痴汉行为被捕并否认时:羁押延长与在留期限的双重风险

2026/09/02

“我没有做,却被带到了车站办公室。警察说只要承认今天就能回去,这话能信吗。”这是中国籍当事人的家属最常提出的第一个问题。

是否否认,本应完全取决于事实本身。但对持有在留资格的外国人而言,还叠加着日本人嫌疑人不会遇到的一层问题:一旦否认,羁押往往被拉长,而在这段时间里在留期限可能悄悄届满。刑事上值得争的案件,如果因此失去在留资格,代价就完全不同了。

本文按条文顺序说明四件事:痴汉行为依据哪部法律立案、否认案件为什么羁押会延长、身体拘束如何侵蚀在留期限、以及一旦被判有罪对在留资格意味着什么。

痴汉行为可能依据两部完全不同的法律立案

首先必须确认的是本案依据哪部法律立案。隔着衣物触摸的案件,多数按各都道府县制定的迷惑防止条例处理;而将手伸入衣物内、直接接触内衣等情形,则可能按日本刑法第176条的不同意猥亵罪立案。两者的法定刑、羁押前景以及对在留资格的影响都相差很大。

实践中,当事人常常在不知道自己被按哪一条侦查的情况下接受讯问。逮捕状和羁押状上记载的罪名是必须确认的事项。有辩护人在场时,可以在第一次会见中就查清这一点,并据此说明后续走向。

否认为什么会导致羁押长期化

否认案件羁押延长的主要理由,是羁押要件中的“有毁灭证据之虞”。侦查机关会主张嫌疑人可能接触被害人或目击者、可能改变关于车厢内情况的陈述,据此申请羁押。法官准许后原则上为10日,延长后再加最长10日,加上逮捕后的时间,最长可达23日。

否认案件还常常附加禁止接见的决定。一旦附加,家属和公司同事既不能会面,也不能通信。此时唯一能与外界连接的是辩护人。日本刑事诉讼法第39条第1款规定辩护人有权在无第三人在场的情况下与嫌疑人会见,禁止接见的决定不及于该项权利。向家属传话、联系工作单位、核对在留期限,都要通过这条通道推进。

讯问中不能放弃的程序权利

维持否认的关键,在于笔录上最终留下了什么。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98条第2款,讯问前会告知沉默权,当事人没有陈述义务。已制作的供述笔录,依同法第198条第4款可以要求向本人宣读,内容与事实不符时可以申请增删修改,也可以拒绝签名盖章。

关于以日语进行的讯问,同法第175条、第178条规定了通译与翻译的安排。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第14条第3款(a)(f)也规定了以本人理解的语言被告知指控内容的权利,以及免费获得通译的权利。通过通译接受讯问时,在日语笔录上签名之前,务必请通译逐句读回全文。细微的语气差别,日后可能左右故意的认定。此外,特定案件依同法第301条之2须对讯问过程录音录像。

身体拘束会直接吞掉在留期限

外国籍否认案件中最容易被忽略的,是在留期限届满日。羁押期间本人无法前往入管机关,也就无法提出在留期间更新申请。一旦超过期限,就可能构成入管法(出入国管理及难民认定法)第24条第4号ro的非法滞留(日本法条文以伊吕波假名编号,本文统一以罗马字标注,下同)。刑事上正在争取无罪,却因另一原因启动退去强制程序,这种情况在现实中确实会发生。

另一个风险是在留资格被取消。同法第22条之4将“未从事与该在留资格相应的活动持续3个月以上”列为取消事由之一,有正当理由的除外。但留学生长期无法到校、技能实习生无法工作的状态一旦持续,接收机关的报告会让入管掌握情况。据日本出入国在留管理厅令和7年统计,在留资格取消共1,446件,按在留资格划分为技能实习973件、留学343件。

因此,否认案件的辩护必须双线推进:一方面通过对羁押裁定的准抗告、羁押理由开示的请求等刑事手段缩短拘束时间,另一方面以在留期限届满日为起点倒推安排。

被判有罪后对在留资格的影响

被判有罪并不当然意味着失去在留资格。入管法第24条第4号ri将被判处无期或超过1年拘禁刑的人列为退去强制事由,但该号有但书:刑罚全部被宣告缓刑的,不属于该事由;部分缓刑的情形下,实际服刑部分在1年以下的同样不属于。

不过,如果案件不是不同意猥亵而是被认定为不同意性交等,且本人持有别表第一的在留资格,则须注意同法第24条第4号之2。该规定针对因特定重大犯罪被判处拘禁刑的人,留学、技能实习、技术及人文知识及国际业务等在留资格均在其范围内。

即使已构成退去强制事由,仍有同法第50条的在留特别许可这条路。该条第5款将希望在留的理由、家庭关系、素行、来到日本的经过、在留期间等列为法定考量因素,2024年6月修订的指针为现行运用标准。但据出入国在留管理厅令和7年统计,在留特别许可申请2,424件,许可仅1,026件,并非轻易可得的结果。

常见的三个误解

  • “承认了今天就能回家”。一旦形成承认事实的笔录,该笔录不仅用于刑事处分,也会成为日后违反审查与口头审理的材料。用短期释放换取的,可能是在留问题上的全部主张空间。
  • “只是罚金,不影响在留”。罚金同样留下前科,会在在留期间更新、永住许可的素行要件以及国籍法第5条第1款第3项的归化素行要件中被考量。
  • “开庭有通译,不懂日语也不会吃亏”。依日本法院法第74条,法庭使用日语,审理须经通译进行。据最高裁判所资料(令和7年1月版),令和5年需要通译的案件终局被告人为3,851人,其中中文占16.1%。通译是权利,但保证陈述准确的是事前准备。

家属与工作单位现在能做的事

  • 保管好在留卡与护照,确认在留期限届满日
  • 向公司或学校说明并非无故旷工、旷课,建立可以解释的沟通渠道
  • 告知本人可依《维也纳领事关系公约》第36条要求通报本国领事馆并进行领事会见
  • 如所属机关发生变更,核对入管法第19条之16、第19条之17规定的14日内申报义务是否履行

本所的应对方式

在舟渡国际法律事务所,松村大介律师本人直接负责看守所会见与案件商谈。中文方面配有专职处理外国人案件的常驻翻译,其他语种则根据案件情况另行安排通译人员。

否认案件中,初期的判断与缩短羁押的努力往往决定结果。本所并不认为取得缓刑判决就已足够,而是把争取不起诉处分作为最优先目标。同时,我们将刑事案件与入管程序作为一个整体来设计:刑事供述笔录日后会成为违反审查与口头审理的材料,因此对退去强制事由是否成立,也需要从一开始就保留就故意与过失进行争辩的空间。首次咨询免费,也可通过微信ID matsumura1119 联系。

结语

痴汉案件中的否认,既是事实问题,也是时间问题。若不把刑事程序的走向与在留期限这两条不同的时间线放在同一张图上考虑,很可能守住了一边却失去另一边。本文仅为一般性说明,具体个案请直接向律师咨询。

作者

松村 大介(Matsumura Daisuke)/律师
第一东京律师协会会员(登录号:59077/2019年登录)
舟渡国际法律事务所(东京都丰岛区高田三丁目4番10号 布施大厦本馆3层)
以中国籍委托人为主,专注于外国人刑事辩护与入管程序。曾取得兴奋剂取缔法违反(以营利为目的持有)案件的无罪判决、特殊诈骗案件的不起诉处分,以及被认为难度较高的在留特别许可等办案成果。

舟渡国际法律事务所
网站:https://matsumura-lawoffice.jp/
微信ID:matsumura1119

本文的日文版:https://matsumura-lawoffice.jp/blog/detail/20260991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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