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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本人配偶者在留资格遇上刑事案件:离婚同时发生时该怎么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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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本人配偶者在留资格遇上刑事案件:离婚同时发生时该怎么看

日本人配偶者在留资格遇上刑事案件:离婚同时发生时该怎么看

2026/09/02

刑事案件一旦发生,波及的往往不只是本人。与配偶的关系恶化,离婚被提上台面,与此同时刑事手续继续推进。对持有“日本人配偶者等”在留资格的人来说,这两件事并不是各走各路,而是在在留资格这一点上交汇。

咨询时最常听到的困惑是:到底该先处理哪一件。是先把刑事案件了结,还是先谈妥离婚条件。答案是,比先后顺序更重要的,是先弄清各自会对在留资格产生什么作用,然后同时管理。本文按照条文顺序,梳理这一整体图景。

属于别表第二,这一点是有利的

“日本人配偶者等”属于别表第二的在留资格。入管法(《出入国管理及难民认定法》)第24条第4项之2,把因抢劫、非合意性交等、危险驾驶致死伤等重大犯罪被判处拘禁刑的人列为驱逐出境事由,但其适用对象仅限于以别表第一的在留资格在日停留的人。因此,这一条不适用于日本人配偶者等。与留学、就劳类在留资格相比,这一点是明确的有利之处。

真正适用的驱逐出境事由有两条

核心是入管法第24条第4项中的两条。其一,关于被判处无期或者超过一年拘禁刑者的规定(日语条文标记为 ri),设有但书:全部缓刑的情形被排除;部分缓刑时,如果实际执行部分在一年以下,同样被排除。其二,关于毒品的规定(日语条文标记为 chi),针对因麻药、大麻、鸦片、兴奋剂等相关法令违反而被判有罪的人,无论罚金、缓刑还是免除刑罚都适用,也不区分在留资格属于哪一别表。因此,家庭关系再稳固,在毒品案件中,有罪判决本身就构成驱逐出境事由。这种案件里,起诉之前阶段的辩护活动分量最重。

离婚如何影响在留资格:六个月这一标准

离婚之所以成为问题,是因为入管法第22条之4关于在留资格取消的规定。就“日本人配偶者等”而言,连续六个月以上不从事作为配偶身份者的活动而在日停留,即构成取消事由,但有正当理由的情形除外。离婚成立自不必说,即使尚未离婚,如果分居持续、婚姻实体已经不存在,也可能落入这一条。为躲避配偶暴力而分居,或者离婚调解正在进行中,都可以作为正当理由主张,但主张需要材料支撑:调解记录、相谈机构的记录、说明分居经过的资料。

离婚之后应当争取哪一种在留资格

如果离婚后仍要在日本继续生活,实务上通常考虑变更为“定住者”。判断要素包括婚姻持续的长短、在日本的生活基础、是否实际抚养与日本人所生的子女等。正在实际监护抚养日本籍子女这一事实,具有重要意义。这里同样受六个月这一时间限制约束,因此现实的做法不是等离婚成立后再考虑,而是从分居阶段就开始准备。

在留特别许可如何判断

一旦被认定符合驱逐出境事由,接下来要考虑的是在留特别许可。入管法第50条第2款赋予依收容令书被收容者以及受到监理措施决定者申请权,同条第3款则规定驱逐出境令书签发后不得再提出申请。应予考虑的因素在同条第5款中有明文,包括希望继续在日停留的理由、家庭关系、平时表现、来到日本并在日停留的经过、在日停留期间等。不许可时,依同条第10款交付附有理由的书面。现行的运用基准是2024年6月修订的指南。据出入国在留管理厅令和七年(2025年)统计,在留特别许可申请2,424件,许可1,026件,不许可1,233件。在经历离婚的案件中,与日本籍子女的关系和实际抚养情况,会在第5款所称家庭关系这一因素之下被具体审查。

本人与家属现在可以做的事

可以着手的事情,集中在把材料固定下来这一点上。第一,在接受讯问时,不要在与自己记忆不符的笔录上签名。日本《刑事诉讼法》第198条第2款规定讯问时应当告知沉默权,同条第4款规定笔录应当向本人宣读,本人可以申请增加、删除或者变更内容。宣读的内容如果与自己所说的不同,请当场提出更正。同法第39条第1款规定,人身自由受到限制的人有权在没有第三人在场的情况下会见辩护律师。第二,整理与婚姻实体有关的材料:共同生活的照片与记录、家庭收支、分居的经过、调解或者相谈机构的记录。这些材料日后会直接对应到第50条第5款所说的家庭关系。第三,确认住址申报等手续是否已经完成,避免在与本案无关的地方产生新的不利因素。

常见的误解

第一种误解是,离了婚也可以安心用到在留卡上的期限为止。既然存在六个月的取消事由,就不是这样。第二种误解是,只要不去办离婚登记就没事。被审查的是婚姻的实体,而不只是有没有办理登记。第三种误解是,刑事案件与家庭问题无关。若因刑事案件导致婚姻关系破裂,驱逐出境事由与取消事由就会同时推进。

本所的做法

本所由松村大介律师本人直接前往会见并直接洽谈。中文方面有专门负责外国人案件的翻译常驻本所,其他语言则根据案件情况安排口译人员。在方针上,我们不认为取得缓刑判决就已足够,而是把争取不起诉处分作为最优先目标。刑事阶段制作的讯问笔录会被用作违反审查和口头审理的材料,因此我们把刑事辩护与入管手续作为一个整体来设计。涉及离婚的案件,我们重视从早期就整理分居的经过、抚养的实际情况和生活基础方面的材料,并且对于是否符合驱逐出境事由本身,也会从故意与过失的角度提出争议。首次咨询免费,也可以通过微信ID matsumura1119 与我们联系。

结语

家庭问题与刑事案件叠加时,人很容易只盯着眼前的一件事。但从在留资格的角度看,这两件事其实落在同一条线上。本文属于一般性说明,具体案件请直接向律师咨询。

作者

松村 大介(Matsumura Daisuke)/律师
第一东京律师会(Dai-ichi Tokyo Bar Association)会员,登记号码 59077,2019年登记
舟渡国际法律事务所(东京都丰岛区高田三丁目4番10号 布施大厦本馆3层)
以中国籍当事人为主,专注于外国人刑事辩护与入管手续。曾在兴奋剂取缔法违反(以营利为目的持有)案件中取得无罪判决,在特殊诈骗案件中取得不起诉处分,并在被认为难度很高的案件中取得在留特别许可。

舟渡国际法律事务所
网站:https://matsumura-lawoffice.jp/
微信ID:matsumura1119

本文的日文版:https://matsumura-lawoffice.jp/blog/detail/20260991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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