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审判期间在留期限到期怎么办:入管法第20条第5款与第21条第4款的特例期间
2026/09/02
从被捕到起诉,再到开庭审理,手续一步步推进,在留卡上的期限却一天天逼近。家属打来电话时,问得最多的正是这个问题:审判还没结束,在留期限是不是可以往后顺延,还是一到期就变成非法滞留。
先说结论。刑事审判正在进行,并不构成停止在留期间届满的理由。真正起作用的,只有一件事:是否在期限届满之前提出了申请。如果在这一点上判断失误,即便最终争取到不起诉或者无罪,也可能在那一刻已经失去了在留资格。
本文以入管法(《出入国管理及难民认定法》)第20条第5款和第21条第4款规定的特例期间为中心,说明羁押期间能做什么,判决之后入管手续又会如何推进。
什么是特例期间
特例期间,是指在在留期间届满之前提出变更或者更新申请的人,可以继续以原有在留资格在日本停留的那段时间。在留资格变更适用入管法第20条第5款,在留期间更新适用同法第21条第4款。在申请尚未作出处分期间,即使原有在留期间已经届满,也不会立刻成为非法滞留。不过法律对这段期间设有上限,具体的届满日请在申请被受理时向入管确认。需要牢记的是,这套机制发挥作用的前提,是申请在在留期间届满之前已经被受理。
未能在期限内提出申请会怎样
如果没有提出申请而在留期间届满,特例期间就不会产生,随之落入入管法第24条第4项中关于超期滞留的规定(日语条文标记为 ro)。超期滞留同时构成同法第70条第1款第5项之罪,可处三年以下拘禁刑或者三百万日元以下罚金,也可以并处。在刑事案件中被限制人身自由这一情况,可以作为后续手续中请求酌情考虑的材料,但它并不能抹去超期滞留这一事实本身。正因如此,刑事辩护一开始,就必须先确认在留期间的届满日。
羁押期间能否提出更新申请
人身自由受到限制期间的申请,是需要在实务上下工夫的场面。在留期间更新许可申请原则上由本人前往地方出入国在留管理局办理,但在一定情形下允许由他人代为提交。本人无法前往时,出发点是先通过辩护律师向管辖入管确认:能否代为提交,需要哪些材料。与此同时,刑事辩护律师可以通过会见确认本人意愿并协助准备文件。日本《刑事诉讼法》第39条第1款规定,人身自由受到限制的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有权在没有第三人在场的情况下会见辩护律师。
刑事处分如何反过来影响在留资格
判决内容不同,之后的入管手续会走上完全不同的道路。入管法第24条第4项中关于被判处无期或者超过一年拘禁刑者的规定(日语条文标记为 ri),设有但书:全部缓刑的情形被排除在外;部分缓刑时,如果实际执行部分在一年以下,同样被排除。与此相对,同项中关于毒品的规定(日语条文标记为 chi),针对因麻药、大麻、鸦片、兴奋剂等相关法令违反被判有罪的人,无论是罚金、缓刑还是免除刑罚都适用,也不区分在留资格属于哪一别表。此外,同条第4项之2针对以别表第一的在留资格在日停留、并因抢劫、非合意性交等、危险驾驶致死伤等重大犯罪被判处拘禁刑的人。技术人文知识国际业务、留学、特定技能等都属于别表第一。同样是缓刑判决,罪名是不是毒品,结论可能完全相反。
判决之后的入管手续
一旦被认定符合驱逐出境事由,手续会按照违反调查、违反审查、口头审理、提出异议的顺序推进。关于在留特别许可,入管法第50条第2款赋予依收容令书被收容的人以及受到监理措施决定的人申请权;而同条第3款规定,在驱逐出境令书签发之后不能再提出申请。应予考虑的因素在同条第5款中有明文规定,包括希望继续在日停留的理由、家庭关系、平时表现、来到日本并在日停留的经过、在日停留期间等。不许可时,依同条第10款交付附有理由的书面。运用基准方面,现行的是2024年6月修订的在留特别许可指南。据出入国在留管理厅令和七年(2025年)统计,在留特别许可申请2,424件,许可1,026件,不许可1,233件。
常见的误解
第一种误解是,审判期间在留期限会自动延长。不会。第二种误解是,判决确定之前入管不会有动作。刑事手续与入管手续各自推进,而刑事侦查中制作的讯问笔录,会被用作违反审查和口头审理的材料。第三种误解是,取得保释就可以照常办理更新。保释通常附有居住地限制等条件,包括前往入管在内的行程,都需要事先与辩护律师协调。
本所的做法
本所由松村大介律师本人直接前往会见并直接洽谈。中文方面,有专门负责外国人案件的翻译常驻本所;其他语言则根据案件情况安排口译人员。在方针上,我们不认为取得缓刑判决就已足够,而是把争取不起诉处分作为最优先的目标。刑事侦查阶段制作的笔录会原样成为入管手续中的材料,因此从第一次会见开始,我们就把在留期间届满日、是否已提出申请、供述的方向作为一个整体来设计。对于是否符合驱逐出境事由本身,我们也会从故意与过失的角度提出争议。日本最高裁判所的资料显示,令和五年(2023年)需要口译的案件中终审被告人为3,851人,其中中文占16.1%。首次咨询免费,也可以通过微信ID matsumura1119 与我们联系。
结语
核对期限是一件不起眼的工作,但当刑事与入管两条线同时铺开时,最先见效的往往就是这一步。本文属于一般性说明,具体案件请直接向律师咨询。
作者
松村 大介(Matsumura Daisuke)/律师
第一东京律师会(Dai-ichi Tokyo Bar Association)会员,登记号码 59077,2019年登记
舟渡国际法律事务所(东京都丰岛区高田三丁目4番10号 布施大厦本馆3层)
以中国籍当事人为主,专注于外国人刑事辩护与入管手续。曾在兴奋剂取缔法违反(以营利为目的持有)案件中取得无罪判决,在特殊诈骗案件中取得不起诉处分,并在被认为难度很高的案件中取得在留特别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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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的日文版:https://matsumura-lawoffice.jp/blog/detail/20260991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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