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留申请书上填写不实内容会构成什么罪 非法取得在留资格罪与在留资格撤销
2026/09/02
材料递上去之后,才开始担心当初那样填写是否妥当。这类咨询并不少见。过去被警察调查过的事没有写。已经离职的公司仍写成在职。事实上已经分居的配偶写成同住。这些写法,从哪一步开始会变成犯罪呢。
日本的入管法(出入国管理及难民认定法)并不只是把不准确的申请驳回而已。它一方面把以不正当手段取得许可的行为本身规定为犯罪,另一方面又准备了事后撤销已经取得的在留资格的制度。两者是彼此独立的机制,只盯着其中一个,往往会在另一处出问题。
本文按照条文,梳理所谓非法取得在留资格罪的轮廓、没有填写与填写不实之间的差别,以及它与撤销制度之间的关系。
受处罚的是以欺骗或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许可的行为
结论是,这一罪名的核心在于是否以欺骗或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了许可,它与单纯的笔误或记忆偏差应当区分开来。适用对象是通过隐瞒或歪曲事实而取得的登陆许可、在留资格变更许可、在留期间更新许可等。
入管法70条1项所规定之罪的法定刑为3年以下拘禁刑或者300万日元以下罚金,也可以并科。虽然有些案件以罚金收场,但罚金同样是已经生效的有罪判决,会在此后的在留审查中长期留存。
需要注意的是,这里所说的不正当手段并不限于申请人本人所写的内容。若委托第三方制作不实的在职证明或汇款记录,根据参与程度的不同,评价可能更为严重。
没有填写与填写不实,法律评价有何不同
结论是,两者的评价起点不同,但最终可能导向相同的结果。
积极写下与事实不符的内容,本身就是虚假申报,判断较为明确。相对地,仅仅是没有写的情形,要看该事项是否属于应当申报的范围,以及不说是否足以使审查判断产生偏差。如果申请书明确询问了某一事项,申请人未作回答仍取得许可,就未必能仅仅按遗漏处理。
实务中真正的分水岭是有无故意。是明知事实而隐瞒,还是误解了问题的含义,抑或是在翻译过程中未能准确传达。这一层是可以争的,而最初的说明方式往往决定结论。
与刑事责任并行的是在留资格撤销
结论是,即使没有进入刑事程序,在留资格本身也可能被撤销。
入管法22条之4列举了在留资格的撤销事由,除以虚假申请取得在留资格之外,还包括在3个月以上的期间内未从事与该在留资格相应的活动而继续在留(有正当理由的除外)、违反居住地申报义务等情形。撤销可以在在留期间尚未届满时作出,其性质与更新被驳回不同。
根据日本出入国在留管理厅令和7年的统计,在留资格撤销为1,446件。这并非罕见处理,而是实际具有一定规模的制度运作。
一旦被判有罪,会如何反映到在留资格上
结论是,反映的程度随刑罚轻重与罪名而分层。
| 刑罚内容 | 入管法上的定位 |
|---|---|
| 罚金 | 不构成24条4号ri项(日文原文以假名编号,此处以罗马字表示)的事由,但作为品行评价会影响更新、永住与归化审查 |
| 超过1年的拘禁刑并宣告全部缓刑 | 依24条4号ri项的但书排除在强制遣返事由之外 |
| 超过1年的拘禁刑实刑 | 构成24条4号ri项的强制遣返事由 |
| 毒品犯罪的有罪判决 | 罪名不同,依24条4号chi项处理,罚金或免除刑罚亦构成该事由 |
这里要抓住的一点是,24条4号ri项设有但书,宣告全部缓刑的情形被排除在外。所谓缓刑也一定会被强制遣返的说法并不准确。不过缓刑判决终究是有罪判决,在此后的各类申请中必然体现于品行评价。正因如此,争取的重点不应停留在缓刑,而应放在不起诉。
被怀疑时可以做的事
结论是,第一次讯问时说了什么、怎么说,会同时决定刑事处分与入管程序两条线的走向。
- 讯问前会告知沉默权(刑事诉讼法198条2项)。不愿陈述的自由从一开始就受到保障。
- 供述笔录会向本人宣读或者供其阅览,若内容有误,可以申请增减变更(同条4项)。签名之前务必确认。
- 被羁押时享有与辩护人的会见交流权(同法39条1项)。家属也可以代为委托辩护人。
- 经由翻译进行的讯问,措辞的转换可能改变含义。遇到无法理解的表述,应当当场要求重新解释。
对家属而言,尽可能具体地掌握本人被问了什么、答了什么,并把当初提交的申请材料副本收集齐全,是最实际的帮助。
常见的误解
结论是,这一领域的误解大多源于把行政上的不利益与刑事责任混为一谈。
第一种误解是,只是被驳回而已,并不构成犯罪。驳回与处罚是两种判断,被驳回的案件可能发展为侦查,已获许可的案件也可能事后被追究。第二种误解是,材料是委托行政书士或熟人做的,与自己无关。申请的名义人是本人,并不会因委托他人而自动免除内容上的责任。第三种误解是,被撤销之后再申请一次就好。撤销的经过会作为记录保留,并在此后的审查中被反复参照。第四种误解是,罚金比较轻。问题不在金额,而在于是否留下有罪判决。
本所的应对方式
本所由松村大介律师直接负责会见与商谈。中文方面,本所有专门办理外国人案件的专职翻译常驻,可以在会见与讯问的准备阶段直接沟通,不必经由多重转述。
在辩护方针上,我们认为缓刑判决仍不充分,把争取不起诉处分作为最优先目标。围绕申请书记载的案件,我们会具体审视是否真的属于欺骗或其他不正当手段、是否存在故意、有无因翻译或代理过程而产生的偏差。刑事程序中制作的供述笔录,可能成为其后违反审查与口头审理的材料,因此我们从一开始就把刑事案件与入管手续作为一个整体来设计。首次咨询免费,也可通过微信ID matsumura1119 联系。
结语
申请书上写了什么,在递交的那一刻就固定下来了。但它是在怎样的经过之下被写成的,事后仍留有仔细说明的余地。说明的顺序与材料的印证足以改变结论,这在实务中并不罕见。
本文仅为一般性说明,具体案件请直接向律师咨询。
执笔者
松村 大介/律师
第一东京律师会所属(登录番号:59077/2019年登录)
舟渡国际法律事务所(东京都丰岛区高田三丁目4番10号 布施大厦本馆3层)
以中国籍委托人为中心,主要专注于外国人刑事辩护与入管手续。曾取得兴奋剂取缔法违反(以营利为目的持有)案件的无罪判决、特殊诈骗案件的不起诉处分,以及被认为难度很高的特别在留许可等办案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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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站:https://matsumura-lawoffice.j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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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的日文版:https://matsumura-lawoffice.jp/blog/detail/20260990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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