缓刑就一定能留在日本吗 入管法24条4号ri但书与4号chi的区别
2026/09/02
只要判了缓刑,人就能出来,日子也能照样过下去。很多人把刑事判决当成整件事的终点,但日本入管法(出入国管理及难民认定法)的条文并没有这么简单。
先说结论:因为全部缓刑而被排除在强制遣返事由之外的,只有入管法24条4号ri这一个款项。而针对毒品案件的4号chi,完全不受那条但书的影响。如果不了解这两个款项在结构上的差别就把刑事程序走完,判决第二天开始的入管程序往往会让当事人措手不及。
本文按照条文,逐一说明这两个款项有什么不同,缓刑判决在哪些场合有决定性意义,在哪些场合完全帮不上忙。
4号ri的但书到底排除了什么
入管法24条4号ri把被判处无期或者一年以上(超过一年)拘禁刑的人列为强制遣返事由,同时用但书把获得全部缓刑的情形排除在外。判处部分缓刑的,只要实际需要服刑的部分在一年以下,同样被排除。
就这个款项而言,争取缓刑判决具有决定性意义。一年六个月实刑与一年六个月缓刑三年,宣告的刑期一样,但在是否构成强制遣返事由这一点上,结论完全相反。这正是刑事辩护中争取缓刑直接关系到能否继续在日本生活的典型情形。
但书的效力只停留在4号ri内部
4号ri的引导句写的是:除ni至chi各目所列人员之外。这句话的含义是,ni到chi各目单独规定的类型,本来就不在4号ri的管辖范围内。
因此,放在4号ri里的但书,对ni到chi各目都不起作用。所谓判了缓刑就没事的理解,正是只看了4号ri而没有看其他款项才产生的。
4号chi把有罪判决本身作为要件
入管法24条4号chi针对的是违反麻药、大麻、鸦片、兴奋剂等相关法令并受到有罪判决的人,条文完全没有把刑罚的轻重作为要件。罚金也好,全部缓刑也好,甚至被免除刑罚,都同样构成。在留资格属于别表第一还是别表第二,也不影响结论。
根据令和7年版犯罪白皮书,令和6年大麻案件的全部缓刑率为84.2%。大麻案件判缓刑本身并不罕见,但缓刑这件事并不能左右4号chi的结论。这一点是最容易被误解的地方。
毒品案件还会堵住其他几个入口
因毒品受到有罪判决,影响会超出强制遣返程序本身。第一,入管法5条1项5号的登陆拒否事由没有设定期限。它不像5条1项4号或者9号那样规定若干年,罚金可以构成,违反外国法令同样可以构成。想要再次入境,只剩下入管法12条1项的特别登陆许可这一条路。
第二,入管法24条之3的出国命令,要求当事人不属于4号ha至yo中的任何一目。属于毒品情形的人不满足这个要件,因此无法选择主动到案、短期内自行离境、把登陆拒否期间控制在一年的做法。
即便如此,在留特别许可仍有余地
构成4号chi,并不等于在留资格就此确定丧失。入管法50条1项的但书列举了若干加重要件,但其中并不包含4号chi。也就是说,只要不是无期或者超过一年的实刑,就不会被课以那些加重要件。
入管法50条5项把希望继续在留的理由、家庭关系、平时表现、来到日本并在日本居留的经过、在留期间以及其他情况,法定为应当考虑的因素。目前适用的是2024年6月修订的在留特别许可指引。同条2项规定,被收容令书收容的人以及受到监理措施决定的人享有申请权;3项规定,强制遣返令书签发之后不能再提出申请;10项规定,不许可时应当交付载明理由的书面。
比起争缓刑,更应该先争不起诉
从4号chi的结构出发,毒品案件中守住在留资格的起点,是避免出现有罪判决本身,也就是争取不起诉处分。根据犯罪白皮书,令和6年的起诉犹豫率,大麻为35.5%,兴奋剂为8.5%,麻药为15.9%,麻药特例法为52.5%。罪名不同差距很大,案件内容与辩护工作的质量会直接影响结果。
一旦获得不起诉,就不存在有罪判决,4号chi的要件自然无法满足。把缓刑作为最终目标,还是把不起诉作为最终目标,起诉前辩护活动的设计会完全不同。
并非所有涉毒案件都落入4号chi
4号chi列举的是违反麻药及精神药品取缔法、大麻草栽培规制法、鸦片法、兴奋剂取缔法这一类法令。依托咪酯等指定药物属于药机法(医药品医疗器械等法)的管制对象,不属于4号chi所列举的罪名。
另外,令和6年12月12日施行的修法把大麻取缔法改称为大麻草栽培规制法,并把大麻定位为麻药及精神药品取缔法上的麻药。该法新设第66条之2的使用罪,法定刑为七年以下拘禁刑;单纯持有的法定刑也从五年以下提高到七年以下。
当事人和家属现在能做的事
首先是准确确认罪名。同样被称作毒品案件,究竟违反的是哪一部法令,直接决定是否落入4号chi。
其次是就讯问中的说明与辩护人反复推敲。刑事案件中制作的供述笔录,之后会在违反审查和口头审理中被当作材料使用。关于是否知情、事情经过如何的说明,会原封不动地影响到日后能否就强制遣返事由的构成与否展开争辩。
再次是尽早收集家庭关系、工作经历、纳税与社会保险缴纳情况等材料。入管法50条5项列举的考虑因素,不是口头陈述就够,需要用书面加以佐证。
本所的做法
在舟渡国际法律事务所,松村大介律师亲自负责会见与商谈。中文方面,本所有专门负责外国人案件的翻译常驻;其他语种则根据个案安排翻译人员。
在毒品案件中,即使拿到缓刑判决,4号chi的问题依然存在,因此本所把争取不起诉处分作为最优先目标来设计辩护工作。我们把刑事案件与入管程序作为一个整体来处理,对于是否构成强制遣返事由,也会从是否具有故意、是否知情等角度研究可以争辩的空间。首次咨询免费,也可以通过微信ID matsumura1119 联系。
结语
缓刑这两个字带来的安心感,与条文实际规定的要件之间,存在着不容忽视的落差。在判决之前就掌握这个落差,才是保护家庭生活的现实办法。本文属于一般性说明,具体个案请直接向律师咨询。
撰稿人
松村大介/律师
第一东京律师会所属(登录号:59077/2019年登录)
舟渡国际法律事务所(东京都丰岛区高田三丁目4番10号 布施大厦本馆3层)
以中国籍委托人为中心,将外国人刑事辩护与入管手续作为主要专注领域。曾取得兴奋剂取缔法违反(以营利为目的持有)案件的无罪判决、特殊诈骗案件的不起诉处分,以及被视为难度很高的在留特别许可等办案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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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的日文版:https://matsumura-lawoffice.jp/blog/detail/20260990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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