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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国人案件保释为何难通过,以及通过所需的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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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国人案件保释为何难通过,以及通过所需的材料

外国人案件保释为何难通过,以及通过所需的材料

2026/09/02

因为是外国人,所以保释很难通过。这样的说法,我们在咨询中经常听到。印象层面的说法确实存在,但如果对照条文把问题拆开来看,真正会成为争点的地方其实很有限。

更重要的是,这些争点中有不少是可以靠事先准备材料来撬动的。本文说明:保释究竟从哪个阶段起才可以使用;刑事诉讼法第89条列举的排除事由里,外国人案件真正碰到的是哪几项;第90条在看什么;以及住所、身份担保人、护照、保证金这四样材料该怎么做。

保释只能在起诉之后使用

先要确认一个前提。保释是为被起诉的被告人设置的制度。对起诉前的犯罪嫌疑人羁押,并没有保释的机制。常有人问,被捕之后马上凑钱是不是就能出来;在那个阶段可以使用的是对羁押提出准抗告或者请求撤销羁押,而不是以保证金换取释放的制度。

因此需要分两段来考虑:起诉之前,目标是争取不起诉;起诉之后,目标才是保释。

逐项看权利保释的排除事由

刑事诉讼法第89条规定,有保释请求时,除下列情形外应当准许。排除事由共六项。

  • 第1项 所犯之罪应处死刑、无期或者最低刑期一年以上的拘禁刑
  • 第2项 此前曾因应处死刑、无期或者最高刑期超过十年的拘禁刑之罪被宣告有罪
  • 第3项 惯常实施应处最高刑期三年以上拘禁刑之罪
  • 第4项 有相当理由怀疑其会毁灭证据
  • 第5项 有相当理由怀疑其会对被害人、其他被认为掌握审判所需知识的人或者他们的亲属的人身或财产加害,或者实施使这些人产生恐惧的行为
  • 第6项 被告人的姓名或者住所不明

在外国人案件中,实际成为争点的多数是第4项和第6项。第6项以住所无法特定为理由,只要能用书面把住所确定下来,就可以正面化解。第4项涉及与相关人员接触的可能性,需要通过具体展示生活场所和活动范围来反证。

裁量保释在看什么

即使不符合权利保释,还有刑事诉讼法第90条规定的裁量保释。该条规定,法院除考虑保释后被告人逃亡或者毁灭证据之虞的程度外,还应考虑继续羁押使被告人在健康上、经济上、社会生活上或者防御准备上所受不利益的程度以及其他情节,认为适当时,可以依职权准许保释。

容易被忽略的正是不利益的程度这一要素。因无法从事与在留资格相应的活动而持续的这段时间,以及雇用合同或者学籍难以维持这一点,都是可以作为社会生活上的不利益来主张的事项。要点在于不要停留在抽象陈述,而是说明到什么时候会失去什么。

通过所需的四样材料

住所

准备租赁合同、住民票、房租支付记录、同住人情况的材料。如果预定搬迁,则应把新住所特定下来,并提交能够支撑将在该处居住的材料。住所是否已经特定,既是化解第89条第6项的关键,也是第90条判断的基础。

身份担保人

由谁来担保,分量完全不同。较为理想的是在日本有稳定生活基础、并且能够与本人日常接触的人,例如配偶、同住的亲属,或者长期雇用本人的单位负责人。书面内容应写明提供住所、确保到案、防止与相关人员接触,以及监督的具体方法。附上担保人自身的在留资格和在职证明材料,可以说明这种监督的可行性。

护照的提交与附加条件

刑事诉讼法第93条第3款规定,准许保释时可以限制被告人的住所,并附加其他认为适当的条件。实务中常见的条件包括把护照交由辩护人保管、离开指定住所时须报告、不得与相关人员接触等。事先主动提出护照的处理办法,本身就是针对逃亡之虞的具体反证。

保证金

刑事诉讼法第93条第1款规定,准许保释时必须确定保证金额;同条第2款规定,保证金额应当考虑犯罪的性质与情节、证据的证明力以及被告人的性格与资产,为足以保证被告人到案的相当金额。由谁来准备这笔钱、资金来源如何说明,也需要一并整理清楚。

检验一下外国人会逃这个前提

在判断逃亡之虞时,常常会出现一种一般化的说法,即有回国的可能性。这里有一个可供参照的材料,就是入管手续中监理措施的运行情况。作为制度它与刑事保释并不相同,但在由与社区有联系的人承担担保这一点上有共通之处。

根据出入国在留管理厅的统计,从令和六年六月十日至该年年末,监理措施的决定为1,123件,监理人中九成以上是亲属或者熟人,去向不明者为零。这组数字说明,当一个人在日本有生活基础和人际联系时,监督的框架实际上是可以运转的。在保释的判断中,把这种联系的具体内容展示出来,同样有意义。

保释对在留意味着什么

保释是刑事程序上的制度,但也会影响居留。入管法(出入国管理及难民认定法)第22条之4规定,没有正当理由而在三个月以上期间内不从事与其在留资格相应的活动,属于撤销在留资格的事由之一。羁押一旦拖长,触及这一条的风险就会变成现实。早日获释,通过维持雇用与学籍,实际上是在守住居留的基础。

另一方面,即使获得保释,刑事处分本身的结果仍然会到来。入管法第24条第4号(ri)规定,被处以无期或者超过一年的拘禁刑的人属于遣返事由,但设有但书,宣告刑全部缓期执行的不属于此项。同条第4号(chi)列举的是违反麻醉药品、大麻、鸦片、兴奋剂等法令而受有罪判决的人,这一项无论罚金还是缓刑都成立,也不问在留资格的种类。

常见的误解

多交保证金就能通过,这个理解并不准确。第93条第2款的考虑因素不止资产,还包括犯罪的性质与情节、证据的证明力以及被告人的性格。比金额更靠前的问题,是如何回应第89条各项和第90条的要素。

还有人被告知,因为否认犯罪所以保释无望。否认本身并不是排除事由。真正的问题在于第4项的毁灭证据之虞,焦点是能否具体说明证据已经被固定到什么范围。

本所的做法

在舟渡国际法律事务所,松村大介律师亲自进行会见与洽谈。起诉之前以争取不起诉为目标;一旦被起诉,则同时着手准备住所、身份担保、护照的处理方式与保证金。书面材料按照第89条各项与第90条的要素逐一对应来构建。

关于翻译:本所有专门负责外国人案件的中文翻译常驻,其他语种则根据个案安排翻译人员。辩护方针上,我们认为缓刑判决仍然不够,把不起诉处分作为最优先的目标。由于侦查阶段的笔录之后会成为入管违反审查与口头审理的材料,我们把刑事案件与入管手续作为一个整体来设计。首次咨询免费。微信ID为 matsumura1119。

结语

保释能否通过,并不是由国籍决定的。决定它的,是能把多少具体事实对应到条文的各项要素上去。这是一个准备量会直接反映在结果上的场合。本文为一般性说明,具体个案请直接向律师咨询。

执笔者

松村大介/律师
第一东京律师会会员(登录号码:59077/2019年登录)
舟渡国际法律事务所(东京都丰岛区高田三丁目4番10号 布施大厦本馆3楼)
以中国籍委托人为中心,主要专注于外国人刑事辩护与入管手续。曾取得兴奋剂取缔法违反(以营利为目的持有)案件的无罪判决、特殊诈骗案件的不起诉处分,以及被认为难度很高的在留特别许可等办案成果。

舟渡国际法律事务所
网站:https://matsumura-lawoffice.jp/
微信ID:matsumura1119

本文的日文版:https://matsumura-lawoffice.jp/blog/detail/20260990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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