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被捕到第23天:日本刑事程序里每一步到底决定什么
2026/09/02
在日本,从被捕到检察官决定起诉还是不起诉,最长需要23天。很多人只记住了这个数字,却不知道这23天并不是均质的23天。有的日子会决定命运,有的日子几乎不发生任何变化。
本文把23天按日期拆开,说明每一段由谁来决定什么、家属和辩护律师在那一天之前应当准备好什么,并说明这张时间表如何与在留资格的存亡连在一起。
23天是48小时加24小时加10天再加10天
23天这个数字,其实是四段期间的相加。警察必须在拘捕后48小时之内把案件连同人一起移送检察官;检察官接收后必须在24小时之内决定是否向法官请求羁押;羁押获准的,原则上为10天;获准延长的,再加10天。
由此可以看出,最初的3天决定人身拘束会不会长期化,其后的20天决定处理结果的实质内容。前3天能否出手,会大幅改变后面20天的性质。
第1天到第3天决定的事
这一阶段决定的是获释,还是站到羁押的门口。警察进行讯问并判断是否移送;检察官接案后亲自讯问本人,再决定是否请求羁押。
辩护律师可以在这个阶段向检察官说明本人有身份担保人、有固定住所、工作或学业仍在继续,请求不要提出羁押请求。依据《刑事诉讼法》第39条第1款,辩护人或者将要成为辩护人的律师可以不受监视地与本人会见,这是形成判断的起点。同法第198条第2款规定讯问前须告知沉默权,因此是否供述的方针必须在第一天就定下来。
第3天到第4天:羁押讯问日
羁押讯问是法官当面询问本人、决定是否羁押的程序。法官关注的是:有没有足以怀疑本人实施了犯罪的相当理由,是否居无定所,有没有足以怀疑本人会毁灭证据的相当理由,以及有没有足以怀疑本人会逃亡的相当理由。
在外国人案件中,由于住所和身份关系不易核实,逃亡之虞往往更容易被认定。能否及早提交在留卡记载、租赁合同、在职证明、家属所在地等材料,常常就是分水岭。即使羁押已被决定,仍可依《刑事诉讼法》第82条以下请求公开羁押理由,让法官在公开法庭上说明理由。
第5天到第13天,以及延长后的第23天
这一段决定的是处理结果的内容。讯问与证据收集持续进行,有被害人的案件会进行赔偿与和解的交涉。供述笔录以日语制作,再通过口译向本人宣读;《刑事诉讼法》第198条第4款规定本人可以就笔录内容申请增删或者变更。对翻译方式仍有疑问时,不要签名。
羁押获准延长的,期间最长为20天。检察官须在期满日之前作出起诉、不起诉或者暂缓处理的决定。据令和7年版《犯罪白皮书》,令和6年来日外国人嫌疑案件的起诉率为44.28%,高于总体的40.38%。该统计的分母是不含过失驾驶致死伤等及道路交通违法的终局处理人数。
23天怎么用,直接左右在留资格
这张时间表之所以与在留有关,是因为最后一天作出的处理种类,直接决定适用《出入国管理及难民认定法》(入管法)的哪一条。该法第24条第4项中关于刑罚的规定,把被判处无期或者超过一年的拘禁刑的人列为驱逐出境事由,但有但书:宣告缓刑并全部缓期执行的,不在此列。
与此不同,同项中关于毒品犯罪的规定,只要受有罪判决即属之,罚金也好,缓刑也好,甚至免除刑罚也好,都不影响,而且不问在留资格属于哪一个附表。依同法第5条第1款第5项,毒品相关的入境拒绝没有年限,再次入境只能依第12条第1款的特别入境许可。此外,属于毒品情形的人不符合第24条之3出国命令的要件,无法使用出国命令程序。一旦进入驱逐出境程序,就只能依第50条申请特别在留许可,该条第5款把希望在留的理由、家庭关系、素行、来到日本并居住的经过、在留期间等列为应当考量的因素。
家属在这23天里能做什么
家属能做的事集中在三件:确定羁押场所、选定辩护律师、准备证明本人生活实态的材料。在职证明、在学证明、租赁合同、家庭构成、汇款记录,都是说明本人有固定生活基础、不会逃亡的具体依据。
相反,直接联系案件相关人员是应当避免的。一旦被理解为串供,就会被当作有毁灭证据之虞,成为维持羁押甚至禁止会见的理由。需要转达的内容,通过辩护律师传递更为稳妥。
常见的三个误解
第一,以为过了23天一定能出来。一旦被起诉,程序转入审判,人身拘束仍可能继续。第二,以为承认了就能早点结束。认罪与否直接影响处理的轻重,而且笔录还会在入管的违反审查中被引用。第三,以为家属只要来日本就能见面。若法院作出禁止会见与通信的决定,除辩护人以外的人既不能见面,也不能通信。
本所的处理方式
在本所,松村大介律师亲自负责会见与商谈,并按照23天的时间表安排辩护活动。中文方面,本所常驻有专门负责外国人案件的口译人员;其他语种则视个案安排口译。
由于即使取得缓刑判决,在留资格仍可能受到影响,本所把争取不起诉处分作为最优先目标。考虑到刑事阶段的供述笔录会成为入管违反审查和口头审理的材料,本所把刑事案件与入管程序作为一个整体来设计,并且对是否真的构成驱逐出境事由这一点,也从故意与过失的角度提出争辩。首次咨询免费,微信ID为matsumura1119。
结语
23天不是用来等待的天数,而是用来使用的天数。知道哪一天会决定什么,家属这一侧也就看得见自己能出的手。本文仅为一般性说明,具体案件请直接向律师咨询。
作者
松村大介/律师
第一东京律师会会员(登录号:59077/2019年登录)
舟渡国际法律事务所(东京都丰岛区高田三丁目4番10号 布施大厦本馆3层)
主要专注领域为以中国籍当事人为主的外国人刑事辩护与入管手续。曾在违反《兴奋剂取缔法》(以营利为目的持有)案件中取得无罪判决,在特殊诈骗案件中取得不起诉处分,并在被认为难度很高的案件中取得特别在留许可。
舟渡国际法律事务所
网站:https://matsumura-lawoffice.j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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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的日文版:https://matsumura-lawoffice.jp/blog/detail/20260990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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