入境禁止为什么会分成一年、五年、十年
2026/09/01
「被日本遣返之后,几年不能再进去?」这个问题没有唯一答案。出入国管理及难民认定法(入管法)第5条第1项第9号把入境禁止期间分为一年、五年、十年,具体落在哪一档,取决于您以什么方式离开日本,以及过去有没有受过退去强制。本文梳理这些分界线,并说明为什么实务上如此看重「自行出头申告」。面向中国籍在留者本人及其家属。
先看离境的方式
离开日本的形态不止一种:被发付退去强制令书后被送还;在退去强制程序中自费出国;接受出国命令后自行离境;以及根本不属于退去强制对象、按普通程序出境。入境禁止期间的规定就是建立在这些区别之上的。所以第一步,是弄清楚自己当时是以哪一种方式离开的,或者现在正走在哪一条路上。请先看入管交给您的书面标题写的是什么。很多人只记得「被送回来了」,却说不出当时拿到的是哪一份文件,而这份文件恰恰决定了后面的年限。
属于一年的情形
入管法第5条第1项第9号中的一项规定,因出国命令而出国的人,入境禁止期间为一年;同项另一项规定,接受入管法第52条第5项的决定而自行出国的人,同样为一年。出国命令是指符合入管法第24条之三所定要件时,不经收容,在不超过十五日的期限内自行出境的制度。需要说明的是,该制度的条文位置在令和5年修法后移到了第55条之八十五,超过所定期限仍然滞留的,另有罚则。
属于五年与属于十年的情形
第9号中还有两项:受过退去强制、且此前没有受过退去强制的人,入境禁止期间为五年;过去已经受过退去强制的人,为十年。也就是说,第一次与第二次之间,期间翻倍。此外还有一项规定:属于第24条之三第1号ro 类型的人因出国命令出境后,若想以短期滞在的在留资格入境,为五年。同样是出国命令,入口处的要件满足方式不同,后面的待遇也可能不同。因此在决定是否出头、何时出头时,最好先把这几档年限一并算清楚。
一年与五年的分界,在于违反调查开始之前还是之后
规定出国命令要件的入管法第24条之三第1号分为 i 与 ro 两种情形。i 是在违反调查开始之前自行到入管出头;ro 是在违反调查开始之后、第47条第3项的通知作出之前表明出国意思。两者都可能走向出国命令,但之后在入境禁止上的待遇有差别。是被查获之后才行动,还是在此之前主动出头,这个差别在条文上直接变成了法律效果。实务上强调出头申告,原因就在这里。这也意味着,一旦意识到自己在留期间已经过期,越早去咨询、越早决定是否出头,可选择的路就越宽。
也有根本没有年限的类型
并非所有上陆拒否(拒绝入境)事由都有年限。入管法第5条第1项第10号针对因第24条第4号中 o 项至 yo 项各项而受退去强制的人,没有规定期间。此外,涉毒的第5条第1项第5号也没有第9号那样的年限。该事由罚金即足,违反外国法令的也算,再入境只能依靠入管法第12条第1项的上陆特别许可。「等几年就能进去」这种思路,在这些类型上是不成立的。
用统计看离境的形态
据出入国在留管理庁统计(令和6年),被采取退去强制手续等的有18,908人,其中走出国命令手续的为10,131人。被送还者7,698人,内含自费出国6,808人、国费送还(无押送官)581人、国费送还(有押送官)249人等。可见出国命令手续占了一半以上。这说明多数人并不是被强行押送离境,而是在程序中自行出境的;走哪一条路,往往还有选择的余地。走上哪一条手续,直接决定之后是一年、五年还是十年,因此程序早期的判断绝不是小事。
现在请确认这几件事
第一,入管交给您的书面是出国命令书还是退去强制令书。第二,过去有没有从日本被退去强制过。第三,退去强制事由列的是哪一项;若含涉毒的那一项,就要按另一套没有年限的框架考虑。第四,下次来日本的目的是什么:短期滞在、就劳,还是与家人共同生活,需要准备的材料完全不同。把这些整理清楚再咨询律师,得到的判断会准确得多。还要提醒一点:年限届满并不等于自动获得签证,届满之后仍要按普通程序接受审查。
日本語版:上陸拒否期間はなぜ1年・5年・10年に分かれるのです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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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作者
松村大介律师。第二东京律师会所属,登录号码59077。舟渡国际法律事务所。以外国人刑事辩护与入管案件(退去强制、在留特别许可、监理措施、在留资格取消)为主要执业领域,长期承办中文圈当事人的委托。
本文为一般法律制度介绍,并非针对具体个案的法律意见。实际判断请咨询律师。文中记载以撰写时点的法令与统计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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