境外吸毒被遣返怎么判|毒品案件判缓刑甚至罚金也构成退去强制事由
2026/09/01
「已经判了缓刑,在留资格应该没问题吧。」如果是毒品案件,这句话并不准确。因为出入国管理及难民认定法(入管法)的退去强制事由中,针对毒品案件的那一项,根本没有按刑罚轻重划线。本文说明:为什么说它是毒品案件最要害的一条,它与「无期或超过一年拘禁刑」那一项的差别究竟在哪里。面向中国籍在留者本人及其家属。
用语说明:本文如何标注日本条文的分项
日本法条在「号」之下用假名字母逐项排列,中文无法照写。本文用罗马字加内容说明标注:chi 项=毒品类犯罪,ri 项=被处无期或超过一年的拘禁刑,ro 项=不法残留。以下把 chi 项称为「毒品类事由」,把 ri 项称为「一年超实刑事由」。另有编号为「第4号之二」的规定,针对危险驾驶致死伤等特定犯罪,只适用于持别表第一在留资格的人。
毒品类事由:只要有有罪判决就够了
该项把违反兴奋剂取缔法、麻药及向精神药取缔法、大麻草栽培管制法、鸦片法、麻药特例法等法律的人列为退去强制事由。它的特点是不以刑罚种类和轻重为要件:只要有有罪判决即足,罚金可以,全部缓刑可以,甚至免除刑罚也可以。这一项里没有「超过一年的拘禁刑」这样的门槛,也没有「全部缓刑除外」的但书。这就是它最要害的地方。
与一年超实刑事由的决定性差别
一年超实刑事由的柱书写的是「除前面数项所列的人以外」,其中就包括毒品类事由。也就是说,落入毒品类事由的案件,本来就在一年超实刑事由的射程之外。后者针对被处无期或超过一年拘禁刑的人,并以但书排除全部缓刑;毒品以外的罪名,有时能被这条但书救下来。但毒品案件不在那个世界里。同样是缓刑判决,盗窃的缓刑与大麻的缓刑,在入管法上的后果完全不同。
不问在留资格属于哪一类
另一个特点是不区分在留资格。第4号之二(危险驾驶致死伤等特定犯罪)只适用于持别表第一在留资格的人,因此永住者、日本人的配偶者等、定住者这些别表第二的资格不受其影响。但毒品类事由没有这种限定。哪怕是永住者,哪怕是日本人的配偶者等,只要毒品案件被判有罪,就构成退去强制事由。据在留外国人统计(令和7年末),中国籍在留者93万0,428人中,永住者达35万7,565人。在日本生活越久的人,越需要准确了解这一点。
用不了出国命令,入境禁止也没有年限
影响不止于此。入管法第24条之三的出国命令制度,让自行出头的一部分人不经收容、在短期内离境,但其要件之一是不属于第4号中从 ha 项到 yo 项的各项。落入毒品类事由的人用不了这个制度。再者,关于入境禁止,除了因退去强制经历而定的五年、十年等年限规定之外,涉毒的上陆拒否(拒绝入境)事由本身没有设定期间。要再次入境日本,只能依靠入管法第12条第1项的上陆特别许可。刑事处分再轻,入管法上的后果也会长期留着。
令和6年12月12日施行的修法改变了什么
大麻相关法制有重大变化。令和6年(2024年)12月12日施行的修正,把大麻取缔法改称为大麻草栽培管制法,大麻被定位为麻药及向精神药取缔法上的「麻药」;同时新设使用罪(该法第66条之二,七年以下拘禁刑),单纯持有的法定刑也从五年以下提高到七年以下。修法前的行为按当时的法令名处理,但无论哪一种,都仍然是毒品类事由的对象。「只是用了一下」「只是拿着」这种区分,在在留资格的层面上没有意义。
即便如此,辩护仍有可为
首先是起诉前阶段。据法务省令和7年版犯罪白书,令和6年毒品案件的起诉犹予率(暂缓起诉的比率),大麻为35.5%,兴奋剂为8.5%。一旦不起诉,就没有有罪判决,毒品类事由也就不会启动。这是最大的分岔口,也是被逮捕后立即开始辩护活动的意义所在。其次,缴获物是否属于管制对象、有没有持有或使用的事实、主观上有无故意,这些都是刑事案件本身的争点。第三,即使有罪判决无法避免,在退去强制程序中仍可争取在留特别许可。据出入国管理统计(令和7年),一年内获得在留特别许可的有1,030人。放弃之前,请先咨询律师。
日本語版:薬物事件だけは執行猶予でも罰金でも退去強制事由になります|入管法24条4号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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舟渡国际法律事务所常驻中文专职翻译。从被逮捕后的第一次会见(接见)、对羁押(勾留)提出准抗告、被害赔偿与和解交涉、以争取不起诉为目标的辩护活动,到刑事处分之后随之而来的在留资格问题,均由同一窗口负责。刑事程序与入管程序是连续的,刑事阶段获得何种处分,将在很大程度上决定在留资格的去向。首次咨询免费。本人被羁押时,由家属联系亦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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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作者
松村大介律师。第二东京律师会所属,登录号码59077。舟渡国际法律事务所。以外国人刑事辩护与入管案件(退去强制、在留特别许可、监理措施、在留资格取消)为主要执业领域,长期承办中文圈当事人的委托。
本文为一般法律制度介绍,并非针对具体个案的法律意见。实际判断请咨询律师。文中记载以撰写时点的法令与统计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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