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日本判缓刑还能再入境吗|超过一年的刑期与但书的读法
2026/09/01
「在日本被判了缓刑,还能继续留在日本吗?如果先回国,以后还能再入境吗?」这是中文刑事辩护咨询中,判决刚下来时最常被问到的问题。本文只讲一处规定:出入国管理及难民认定法(入管法,日本管理外国人出入境与在留的基本法律)第24条第4号中,关于被处无期或超过一年拘禁刑的那一项及其但书。为什么同样的刑期,判实刑和判全部缓刑,结论会完全相反?本文按判决主文的读法逐项说明,供中国籍在留者本人以及听到判决后感到不安的家属参考。
先做一个用语说明:日本条文的分项方式
日本法条在「号」之下用假名字母逐项排列,中文无法照写。为便于阅读,本文用罗马字标注,并同时写出该项的内容:ro 项=不法残留(超期滞在),chi 项=毒品类犯罪,ri 项=被处无期或超过一年的拘禁刑。以下凡提到「一年超实刑事由」,指的都是 ri 项。另外还有一处编号为「第4号之二」的规定,针对危险驾驶致死伤等特定犯罪。搞清楚自己的案子落在哪一项,是判断在留资格前景的第一步。
先说结论:判全部缓刑,就不构成一年超实刑事由
该项把被处无期或者超过一年拘禁刑的人列为退去强制(强制遣返)事由之一。但它有但书:刑罚全部被宣告缓期执行的人被排除在外。所以,如果判决主文写的是「处拘禁刑二年,自本判决确定之日起缓期四年执行」,虽然刑期超过了一年,也不构成该项的退去强制事由。反过来,同样是两年,如果没有缓刑而是实刑,就构成。看到「二年」先绝望,或者只看到「缓刑」就放心,都不准确。真正要看的是主文后半段,即有没有缓期执行的宣告。
网上说「判了缓刑也照样遣返」,错在哪里
中文网络上「在日本判缓刑也会被遣返」的说法非常多。问题在于,它把入管法第24条下面各项混在一起讲了。一年超实刑事由是按刑罚轻重划线的规定,但书明文排除全部缓刑。而针对毒品案件的 chi 项,只要有有罪判决就够,罚金、缓刑都算。针对危险驾驶致死伤等罪名的第4号之二,只适用于持别表第一在留资格的人。所以「缓刑也可能被遣返」这句话本身没错,但它讲的不是这一项,而是别的项。凡是没有指明具体落在哪一项的说法,对您自己的案子多半不适用。请把判决书上的罪名和条文,与这几项逐一对照。
用数字看:因一年以上实刑被遣返的,一年有多少人
根据出入国在留管理庁(日本管理外国人出入境与在留的主管机关)出入国管理统计(令和7年第57表),退去强制令书的发付人数总计7,722人,其中绝大多数是不法残留的5,778人。单以一年超实刑事由发付的只有41人(其中中国籍11人),加上与不法残留并列适用的情形也只有204人。「只要犯了刑事案件就马上被遣返」,在统计上并不成立。但也要如实说明:中国籍的情况与别国不同。中国籍退去强制令书发付总数686人当中,与该项有关的是单独11人加并列36人,共47人,占6.9%,约为越南籍2.3%的三倍。看统计时,请务必同时看分母,不要把某一国的比率当成全体的比率。
实刑与缓刑,究竟有哪几处结论相反
第一,是否构成退去强制事由。第二,万一因为别的事由(例如在留期间过期)进入退去强制程序,在留特别许可(特别在留许可,即入管在退去强制程序中裁量给予在留资格的制度)的前景不同。入管法第50条第1项但书设有加重要件,只有无期或超过一年的实刑才启动,全部缓刑、以及一部缓刑中实刑部分在一年以下的,都不启动。第三,人身自由。实刑意味着要进刑事设施服刑,刑期将满时入管程序随即衔接;缓刑则当天从法庭释放,可以靠自己的脚去处理在留资格的问题。这三处差别在实务上都很大。
但是,判了缓刑不等于在留期间更新就会获准
这是最容易误解的地方。不构成退去强制事由,与在留期间更新、在留资格变更能否获准,是两回事。更新与变更属于法务大臣的裁量,出入国在留管理庁公布的指导方针把素行善良列为考虑要素,有前科本身在这一项上就是不利因素。此外还要看在留资格对应活动的实体:就劳类资格要看是否还在原公司工作,留学要看学籍是否保留。正因为如此,刑事阶段能否争取到不起诉、能否停在罚金、是缓刑还是实刑,会长期影响后面的入管手续。据法务省令和7年版犯罪白书,令和6年来日外国人被疑案件的起诉犹予率(暂缓起诉的比率)为48.35%。这个数字说明,起诉之前的辩护活动是有意义的。
判决当天,家属应当确认的几件事
第一,判决主文的准确用语:刑名(拘禁刑还是罚金)、刑期、有没有缓期执行的记载,要看判决书原文,不要靠转述。第二,判决确定日。上诉期间过后确定的那一天,才是缓刑期间的起算点。第三,在留卡和护照现在在谁手里,下一次在留期间的到期日是哪天,公司或学校在什么时机、以何种方式说明。本人只会中文时,判决内容常常没有被准确传达。请务必从辩护人处取得判决书副本,并接受中文说明,这是后续所有手续的起点。
日本語版:日本で執行猶予の判決を受けたら再入国できますか|入管法24条4号リ但書の読み方
中文刑事辩护咨询
舟渡国际法律事务所常驻中文专职翻译。从被逮捕后的第一次会见(接见)、对羁押(勾留)提出准抗告、被害赔偿与和解交涉、以争取不起诉为目标的辩护活动,到刑事处分之后随之而来的在留资格问题,均由同一窗口负责。刑事程序与入管程序是连续的,刑事阶段获得何种处分,将在很大程度上决定在留资格的去向。首次咨询免费。本人被羁押时,由家属联系亦可。
联系方式:舟渡国际法律事务所(东京)/微信ID matsumura1119
本文作者
松村大介律师。第二东京律师会所属,登录号码59077。舟渡国际法律事务所。以外国人刑事辩护与入管案件(退去强制、在留特别许可、监理措施、在留资格取消)为主要执业领域,长期承办中文圈当事人的委托。
本文为一般法律制度介绍,并非针对具体个案的法律意见。实际判断请咨询律师。文中记载以撰写时点的法令与统计为准。
----------------------------------------------------------------------
舟渡国際法律事務所
住所 : 東京都豊島区高田3丁目4-10布施ビル本館3階
電話番号 :050-7587-4639
東京にて中国人の方をサポート
東京を中心に刑事事件の弁護
東京にて行政事件に関する対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