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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日本判缓刑了可以继续签证吗?宣判当天在留资格会不会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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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日本判缓刑了可以继续签证吗?宣判当天在留资格会不会失效

在日本判缓刑了可以继续签证吗?宣判当天在留资格会不会失效

2026/09/01

被判缓刑的那一刻,在留卡会不会作废?明天还能不能上班?会不会当场被送去机场?这些是中文圈搜索量极高的问题。先说结论:仅凭刑事判决本身,在留资格不会自动消失。使人失去在留资格的,是与刑事判决不同的入管程序。但判决内容确实可能扣动那个程序的扳机。本文把“会发生什么”和“不会发生什么”逐一分开说明。

仅凭判决,在留资格不会自动消失

刑事审判决定的是刑罚;决定在留资格有无的是出入国在留管理庁,而不是刑事法院。被判缓刑的人,在宣判当天与次日,仍持有原来的在留资格。在留卡不会被没收,也不会当场失效。若持有可以就劳的在留资格,从法律上说次日继续工作也无妨。当然,公司知悉案件后是否依据就业规则作出处分,那是与入管无关的另一回事。

失去在留资格的三条路径

路径大体有三。第一是退去强制程序:被认定符合遣返事由后进行违反调查,经审查、口头审理、异议申出等阶段,一旦发付退去强制令书,即丧失在留资格。第二是在留资格取消,依据入管法第二十二条之四所列事由,例如虚假申请、连续三个月以上未从事与在留资格相应的活动、违反住居地申报义务等。令和七年取消件数为1,446件,创历史新高,其中中国籍66件(出入国在留管理庁)。第三是在留期限届满而更新不获许可。实务中第三条路径最常见,也最容易被忽视。

缓刑同样可能构成遣返事由

中文网络上大量“判了缓刑就没事”的说法并不准确。入管法第二十四条第四号第八目(日本法令对同一号内的各目以片假名依序编号,本文按顺序称为“第◯目”)所列毒品相关法令的违反,只要有罪判决即已足够,罚金、缓刑乃至免除刑罚都构成遣返事由,不问刑罚轻重。此外第四号之二规定,持别表第一在留资格者若触犯危险驾驶致死伤等特定犯罪,同样构成遣返事由。按令和七年末统计,中国籍在留者930,428人中,永住者、日本人配偶者等、永住者配偶者等、定住者合计的别表第二为437,991人,约占47%;反过来说,约53%、即约49万人属于别表第一,处在第四号之二的适用范围内。

关于第四号第九目的常见误解

入管法第二十四条第四号第九目以“被处无期或超过一年的拘禁刑者”为遣返事由,但但书把全部缓刑排除在外。也就是说,“缓刑只要刑期超过一年也落入第四号第九目”的说法是错的。从实际数字看,令和七年单独因第四号第九目发付退去强制令书的全国仅41人(中国籍11人),单独第四号第八目为86人;而发付总数7,722人中占绝对多数的是不法残留的5,778人(同庁《出入国管理统计》第57表)。刑事案件并不等于必然遣返。要按条文逐条区分:哪里需要警惕,哪里不必过度恐慌。

宣判后一周内,家属应当核对的事项

首先把在留卡拿在手上,确认在留期限届满日。刑事程序耗时之间,很可能已经进入更新申请期。其次核对护照有效期、住居地申报是否与现住址一致、变更了公司或学校却未申报的情形是否存在。再次,申请判决书誊本:无论入管程序还是更新申请,都需要能够呈现判决内容的材料。最后决定何时、由谁、向公司或学校说明到什么程度。隐瞒之后被发现,关系只会更糟。这些都应当在入管来联系之前先行完成。

公司与学校,什么时候说、说到什么程度

缓刑判决之后,很多人最先纠结的其实不是入管,而是要不要告诉公司或学校。这里没有统一答案,但有两个判断的支点。第一,就业规则或学则中是否设有申报义务;设有而不申报,后果往往比案件本身更重。第二,在留期间更新时需要公司出具在职证明或雇用意向书,届时无论如何都要说明,隐瞒只会把说明的时机推到最不利的时点。较为稳妥的做法,是在判决内容确定之后,由本人主动、简要地说明事实与今后的安排,并同时提出继续工作的具体计划。至于向谁说、说到哪一步,建议先与律师商量措辞再行动。

还有一个容易被忽略的时点:判决之后如果搬了家、换了工作,都要在规定期间内向入管申报。案发之后生活发生变动本属常见,但申报的遗漏会被单独评价,甚至构成在留资格取消事由。刑事程序刚结束时最容易顾此失彼,建议列一张清单逐项核对。

日本語版:執行猶予の判決が出た日に、在留資格はどうなるのか

中文刑事辩护咨询

舟渡国际法律事务所常驻中文专职翻译。从被逮捕后的第一次会见(接见)、对羁押(勾留)提出准抗告、被害赔偿与和解交涉、以争取不起诉为目标的辩护活动,到刑事处分之后随之而来的在留资格问题,均由同一窗口负责。刑事程序与入管程序是连续的,刑事阶段获得何种处分,将在很大程度上决定在留资格的去向。首次咨询免费。本人被羁押时,由家属联系亦可。

联系方式:舟渡国际法律事务所(东京)/微信ID matsumura1119

本文作者

松村大介律师。第二东京律师会所属,登录号码59077。舟渡国际法律事务所。以外国人刑事辩护与入管案件(退去强制、在留特别许可、监理措施、在留资格取消)为主要执业领域,长期承办中文圈当事人的委托。

本文为一般法律制度介绍,并非针对具体个案的法律意见。实际判断请咨询律师。文中记载以撰写时点的法令与统计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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