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害人不同意和解怎么办?赎罪捐款与提存的用法
2026/09/01
刑事案件中,想让处分变轻,最有力的仍然是与被害人达成和解(示谈)。但现实中经常遇到被害人拒绝交涉、联系方式无从得知,或者案件根本没有特定被害人的情况。本文介绍无法和解时仍可采用的两条路径:提存与赎罪捐款,并坦率说明它们在量刑与处分判断中能被评价到什么程度、又在哪里到此为止。文末也写给从中国汇款的家属,提示资金安排上的注意点。
把“无法和解”分成三种情形
所谓无法和解,实际上分三种。第一种是不知道被害人的联系方式;第二种是能够联系,但被害人明确表示既不接受道歉也不接受赔偿;第三种是案件本来就没有特定被害人,例如毒品案件、入管法违反、道路交通法违反等。情形不同,下一步的手段也不同:前两种可以考虑提存,第三种则以赎罪捐款为主。即便是第二种情形,若被害感情极为强烈,勉强接触反而适得其反,需要由辩护人审慎判断。
不知道被害人联系方式时怎么办
侦查机关不会随意把被害人的姓名住址告知嫌疑人一方。实务上的做法是,辩护人向检察官请求为和解交涉而教示联系方式,检察官征询被害人意愿后,仅向辩护人本人开示。被害人不同意开示的,就无法获知。此时,通过辩护人向检察官表明“有赔偿意愿”“已备好金额”,并把这一经过留成书面,仍有意义。备好了却未被接受,与从头到尾什么也没做,在量刑判断中不会被同等看待。
提存:把无法交付的赔偿留下痕迹
提存是把赔偿金交存到法务局提存所的制度,适用于被害人拒绝受领、或被害人下落不明的情形。办理提存后,何时、为谁、备付了多少金额,会留下公的记录,该书面可以提交法院。但提存不等于和解。和解往往伴随被害人表示不希望追究处罚的意思(宥恕),这一点对不起诉与缓刑的判断影响很大;提存没有这一意思表示,因而分量不及和解。即便如此,实际备齐资金并为对方确保下来这一事实,仍然能说明反省不只是停留在口头。
赎罪捐款为何而做,能被评价到何种程度
赎罪捐款是向律师会或公益团体捐款并提交受领证明。多用于没有被害人的案件,在有被害人但既不能和解也不便提存时,也作为补充手段。捐款对象应选择用途明确用于公益的机构,例如律师会开展的法律援助事业。其分量轻于和解与提存,本身不足以改变处分,定位是“以自愿承担的负担代替对被害的填补”,用来印证反省的具体内容。一味强调金额意义不大,只有与本人的收入、资力相称,并连同捐款的缘由、今后重建生活的计划一并提出,才具有说服力。
为什么不能由家属直接联系被害人
有家属出于好意直接联系被害人,这是要避免的。为求和解而接触,视案件情况可能被评价为毁灭证据或对被害人施加压力的行为,其后果可能是保释被驳回、羁押继续。与被害人的联系,请一律通过辩护人进行。这一点也是中国的处理习惯与日本刑事程序运作最容易发生偏差之处。
家属从今天起可以做的准备
赔偿与捐款都需要现金。从中国汇款到账需要时日,金额较大时银行还会要求说明资金来源。等宣判日期定下来再动手往往来不及,因此在案件走向大致明朗时,就把资金备在日本国内的账户为宜。同时尽早收集公司在职证明、住所的租赁合同、家庭关系材料,辩护人在组织量刑资料时会更从容。
和解一旦成立,能带来什么
之所以强调和解,是因为它可能直接改变处分的种类。令和六年,来日外国人被疑案件的终局处理人数为18,696人,其中起诉犹予(不起诉的一种)7,478人,起诉犹予率48.35%(法务省《令和七年版犯罪白书》)。将近一半的人在起诉之前就结束了程序,而被害是否已经填补,正是检察官判断时的重要情节。不起诉意味着没有审判、没有判决,随之而来的在留风险也小得多。所以,被害赔偿的努力要在起诉之前完成才最有意义,等到开庭再动手,能改变的往往只剩量刑。这也是为什么辩护人会在羁押的最初阶段就催促家属准备资金。
还需要注意的是,和解的内容并不只是金额。是否载明道歉、是否载明被害人不希望追究处罚、是否约定今后不再接触,这些条款的有无会直接影响检察官与法院的评价。金额谈妥之后仓促签字,往往会漏掉这些关键条款,因此文本应当由辩护人起草并确认。
日本語版:被害者が示談に応じてくれないとき 贖罪寄付と供託という選択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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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作者
松村大介律师。第二东京律师会所属,登录号码59077。舟渡国际法律事务所。以外国人刑事辩护与入管案件(退去强制、在留特别许可、监理措施、在留资格取消)为主要执业领域,长期承办中文圈当事人的委托。
本文为一般法律制度介绍,并非针对具体个案的法律意见。实际判断请咨询律师。文中记载以撰写时点的法令与统计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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