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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判决不服怎么办?上诉期限与入管程序之间的时间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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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判决不服怎么办?上诉期限与入管程序之间的时间差

对判决不服怎么办?上诉期限与入管程序之间的时间差

2026/09/01

对判决不服时,可用的时间极其有限。而且在外国人刑事案件中,是否上诉不仅关系到刑罚轻重,还直接牵动此后的在留资格:判决是否确定,会改变入管程序推进的节奏;刑期是否超过一年,会改变是否构成退去强制事由(遣返事由)。本文说明上诉的期限与方式、控诉审是怎样的审理、实刑判决对保释的影响,以及刑事程序与入管程序之间的时间差应当如何解读。

上诉期限只有宣判次日起十四天

控诉(对第一审判决的上诉)须在宣判次日起十四天内,向作出判决的法院提交申请书。这一期间不能延长。想先研究判决内容、想先与中国的家人商量,都是人之常情,但犹豫之间期限一过,判决即告确定。实务上,若一时难以决断,也有先提出控诉、待提交控诉理由书阶段再作最终判断的做法;控诉理由书的提交期限由控诉审法院另行指定。对控诉审判决再上诉(上告)的期限,同样是宣判次日起十四天。

控诉审不是从头再审一次

控诉审是以第一审的案卷为基础,审查原判决有无错误的场所,而不是重新传唤证人、从零调查事实的场所。可以主张的是事实认定错误、法令适用错误、量刑过重、程序违法等。第一审未提出的新材料,若说不清为何当时无法提出,可能不会被调查。因此,若以减轻量刑为目标提出控诉,就要把第一审判决之后新完成的被害赔偿、和解、公司接收意向书等材料,连同“为何此时才有”的说明一并妥善提出。

被判实刑的瞬间,保释即告失效

在保释状态下出庭的人一旦被判实刑,保释当场失效并被收押。上诉后可以重新请求保释,但在第一审已作出实刑判断之后,审查往往比一审阶段更严。若要在控诉审争取保释,需要就住所、身元引受人、护照保管、生活来源,准备比一审更具体且可以核实的材料。

判决确定之前,退去强制程序通常难以推进

入管法第二十四条第四号第九目(日本法令对同一号内的各目以片假名依序编号,本文按顺序称为“第◯目”)的遣返事由是“被处无期或超过一年的拘禁刑者”,这一判断要等刑罚确定后才可能作出。因此上诉期间尚未确定时,以该事由为由的程序原则上难以推进。但有两点务必注意。第一,刑事程序进行期间,在留期限照常流逝。期限届满而更新未获许可,就会与刑事案件无关地变成不法残留(第二十四条第四号第二目),入管转而以此推进程序。令和七年退去强制令书发付总数7,722人中,不法残留占5,778人(出入国在留管理庁《出入国管理统计》第57表),这才是实务上的主战场。第二,毒品类案件适用第四号第八目,只要有罪判决即可,不问刑罚轻重,拖延时间并不能改变罪名。

“是否超过一年”在入管是决定性的分水岭

如果通过控诉把刑期改为一年以下,就不再落入第四号第九目(全部缓刑本来就被该号但书排除在外)。反过来说,刑期只比一年多出几个月的案件,上诉在量刑与在留两方面都可能有实益。令和七年单独因第四号第九目而发付退去强制令书的,全国41人,其中中国籍11人。数字不大,但中国籍若把与不法残留并列的情形计入则为47人,占中国籍发付总数686人的6.9%,约为越南籍2.3%的三倍。是否上诉,应当同时放在刑罚轻重、人身受拘束的总时长、对在留资格的影响这三条轴上判断。家属请在宣判后数日内约见辩护人,就这三点听取说明。

决定是否上诉之前,先算清三笔账

第一笔是刑罚之账:控诉审改判的可能性有多大,是量刑过重、事实认定错误,还是法令适用错误,理由要具体。第二笔是时间之账:控诉期间人身多半继续受拘束,而控诉审期间的羁押天数如何折抵因案而异,总的拘束时间有可能变长。第三笔是在留之账:刑期是否卡在一年上下,罪名是否属于毒品类,本人持的是别表第一还是别表第二的在留资格,在留期限何时届满。这三笔账往往指向不同方向,只看其中一笔就作决定,事后最容易后悔。请把三者一并摆在辩护人面前再作判断。

还要提醒一点:上诉不是免费的时间。控诉理由书要在法院指定的期限内提交,收集材料、整理主张都需要辩护人投入大量工作。若只是想拖延判决确定的时点,而没有能够支撑主张的具体内容,控诉审多半会以书面审理迅速结案,结果只是把不利的结论往后推了几个月。

日本語版:判決に納得できないとき 控訴の期間と、入管手続との時間のずれ

中文刑事辩护咨询

舟渡国际法律事务所常驻中文专职翻译。从被逮捕后的第一次会见(接见)、对羁押(勾留)提出准抗告、被害赔偿与和解交涉、以争取不起诉为目标的辩护活动,到刑事处分之后随之而来的在留资格问题,均由同一窗口负责。刑事程序与入管程序是连续的,刑事阶段获得何种处分,将在很大程度上决定在留资格的去向。首次咨询免费。本人被羁押时,由家属联系亦可。

联系方式:舟渡国际法律事务所(东京)/微信ID matsumura1119

本文作者

松村大介律师。第二东京律师会所属,登录号码59077。舟渡国际法律事务所。以外国人刑事辩护与入管案件(退去强制、在留特别许可、监理措施、在留资格取消)为主要执业领域,长期承办中文圈当事人的委托。

本文为一般法律制度介绍,并非针对具体个案的法律意见。实际判断请咨询律师。文中记载以撰写时点的法令与统计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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