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日如何认定肇事逃逸?离开现场就一定算逃逸吗
2026/09/01
感觉像是碰到了什么,可对方自己走开了;对方说没事,于是交换电话就散了;当时慌了神开走一段,后来又折回来。在日本被以肇事逃逸立案的案件里,本人并没有逃跑意思的情形并不少见。中文圈里,“在日如何认定肇事逃逸”也一直有人在问。本文面向中国籍当事人及其家属,说明日本道路交通法给驾驶人设定的两项义务、在什么情况下才算履行了义务,以及对在留资格的影响。
驾驶人身上有两项义务
道路交通法第72条第1项把事故发生时驾驶人应做的事分成两部分。前段是救护义务:立即停车、救护伤者、并采取防止道路上危险扩大的措施。后段是报告义务:向警察报告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死伤人数与受伤程度、损坏的物品与损坏程度等。日本所说的肇事逃逸,多数是违反这两项义务,尤其是救护义务。两者是各自独立的义务,所以即使叫了救护车把伤者送到医院,只要没有向警察报告就离开,仍然构成报告义务违反;反过来,只打电话报警却把伤者丢在原地,则是救护义务违反。
对方说没事就可以走吗
这是实际咨询中最多的场面:对方赶时间,于是只交换了联系方式;或者当场给了一笔钱就算了结。但救护义务并不因被害人的同意而免除,因为法律没有把它设计成当事人之间可以自行处理的事项。理由很清楚:外表看不出伤口,颅内出血或者内脏损伤可能过一段时间才出现症状,交由当场的本人判断,就可能错过抢救时机。此外,当场给现金这一情节,日后也可能被评价为试图掩盖事故。哪怕对方说不用了,也请向警察报告。
“我没想到撞的是人”这种主张
以为撞到的是障碍物、以为是猫之类的动物,这种情况确实存在。这一主张能否被采信,靠的不是口供,而是客观材料:车身上的损伤在什么位置、什么高度、呈什么形态;行车记录仪拍到了什么;附近监控里事故前后的行驶轨迹与速度;有没有刹车痕迹;有没有下车查看;事故之后第一个电话打给了谁。这些叠加起来,用以判断当时是否认识到可能有人倒下。所以,行车记录仪的数据既可能不利,也可能有利,是决定性的材料,请在被循环覆盖之前保全下来。
离开之后又折返,怎么评价
慌乱之下开出几百米再掉头回来、先把车停好再走回现场,这类经过并不少见。是否构成义务违反,要看离开的时间长短、这段时间里做了什么、是自己回来的还是被人指出后回来的、回来后有没有实施救护与报告。如果是短时间内主动返回并完成了救护与报告,这一情节应当正面主张。相反,先回家、洗车、送去修理,这类举动很容易被评价为隐匿证据,会让整个案件的观感变差。
对在留资格的影响
救护义务违反通常与过失驾驶致死伤一并处理,视被害程度,实刑是现实的可能。出入国管理及难民认定法(入管法)第24条第4号中关于被判处无期或者超过1年拘禁刑者的规定,是退去强制事由,但书把全部缓刑排除在外。据出入国在留管理庁出入国管理统计,令和7年依该规定单独发付退去强制令书的全国共41人,其中中国籍11人;把与超期滞在并列的情形算进来,中国籍为47人,占中国籍发付总数686人的6.9%。件数本身不多,但在这一类型中,能否避免实刑就是在留的分水岭,这一结构表现得很清楚。和解的达成与被害赔偿,对刑事处分与在留判断两边都有作用。
对方逃走、或者事后才被找上门
还有两种情形值得单独说。一是自己是被撞的一方,对方开走了。此时同样要报警,并尽量记下车牌的一部分、车型与颜色、时间与地点,随后到医院就诊并保留诊断书;即使当时不觉得痛,也不要因为“没事”就不报警,否则日后既难以索赔,也难以说明伤情与事故之间的关系。二是当时以为只是轻微剐蹭而离开,几天后警察上门。这种情况下最重要的是,不要在被联系之后修车、洗车或者更换零件,也不要与同车的人先对好说法:这些举动会被当作独立的不利情节。请把当天的行车路线、有无下车查看、事后与谁联系过,如实整理出来,再与律师商量如何说明。
家属今天可以做的事
先确认任意保险的投保情况并向保险公司报案,有的保单包含人身伤害补偿或者律师费用特约。接着保全行车记录仪的数据、车辆照片与行驶轨迹记录;修理与洗车请先与律师商量再做。向被害人表达道歉与赔偿意愿,越早传达效果越好。本人被羁押的,请一并整理向公司说明的时机、在留卡与护照的位置,以及差入的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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舟渡国际法律事务所常驻中文专职翻译。从被逮捕后的第一次会见(接见)、对羁押(勾留)提出准抗告、被害赔偿与和解交涉、以争取不起诉为目标的辩护活动,到刑事处分之后随之而来的在留资格问题,均由同一窗口负责。刑事程序与入管程序是连续的,刑事阶段获得何种处分,将在很大程度上决定在留资格的去向。首次咨询免费。本人被羁押时,由家属联系亦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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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作者
松村大介律师。第二东京律师会所属,登录号码59077。舟渡国际法律事务所。以外国人刑事辩护与入管案件(退去强制、在留特别许可、监理措施、在留资格取消)为主要执业领域,长期承办中文圈当事人的委托。
本文为一般法律制度介绍,并非针对具体个案的法律意见。实际判断请咨询律师。文中记载以撰写时点的法令与统计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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