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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本 醉驾 被抓会怎么处罚?同乘的人也会被追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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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本 醉驾 被抓会怎么处罚?同乘的人也会被追究

日本 醉驾 被抓会怎么处罚?同乘的人也会被追究

2026/09/01

聚餐后只开了一小段、本打算叫代驾却还是把车挪了、坐了喝过酒的朋友的车。日本对酒后驾驶的规制,对象并不只是开车的人。中文圈里,“日本 醉驾 被抓会怎么处罚”一直被搜索,但多数文章只谈驾驶人的处分。本文面向中国籍当事人及其家属,说明酒气带驾驶与酒醉驾驶的区别、同乘者与借车人和劝酒人如何被追究,以及对在留资格的影响。

酒气带与酒醉是两个不同的类型

日本道路交通法把酒后驾驶分成两类。一类是酒气带驾驶,呼气中的酒精浓度达到政令规定的基准以上即成立;因为按数值机械判断,所以本人觉得自己开得和平时一样,并不影响认定。另一类是酒醉驾驶,指因酒精影响而处于难以正常驾驶的状态,不看数值,而是通过能否站直、能否直线行走、能否准确回答提问等外部观察来判断,处罚也比酒气带更重。现场除了呼气检查,警察还会记录你走路与应答的样子,这份记录日后往往成为争点,因此尽量把检查的经过记清楚是有用的。

同乘的人、借车的人、劝酒的人

道路交通法第65条第4项禁止明知驾驶人带有酒气仍搭乘其车辆。“我只是让朋友顺路送一下”这种说明在日本行不通。此外,明知对方会喝酒仍把车借出的人,以及明知对方要开车仍提供酒的人,也各自承担责任;在聚餐场合,知道谁是开车来的却仍然劝酒,包括店家一方都可能被侦查。中文圈读者常问,日本为什么连同乘的人都抓。原因在于,日本的制度把酒后驾驶设计成在场所有人都可以阻止的问题,而不是驾驶人一个人的问题。

一旦出事故,量刑会怎样变化

酒后驾驶造成人身事故的,除道路交通法违反之外,还要面对自动车运转死伤处罚法的问题。因酒精影响而处于难以正常驾驶的状态下行驶并致人死伤的,属于危险驾驶致死伤,规定在该法第2条;伴有无证驾驶时的加重,规定在该法第6条第1项。饮酒程度未达到危险驾驶的,按过失驾驶致死伤处理,但无论哪一种,饮酒这一事实在量刑上都会被从重评价。若又离开事故现场,还会叠加救护义务违反,情况会进一步恶化。

行政处分与刑事处分各走各的

发生酒后驾驶,除刑事程序外,公安委员会还会另行推进驾驶执照的停止或者取消程序。刑事上获得不起诉,并不意味着行政处分随之消失;执照被取消后,一定期间内不能重新取得。对工作需要开车的人来说,行政处分对生活的冲击有时比刑事处分更大。程序中会给你陈述意见的机会,收到通知不要放着不管。

对在留资格的影响

单纯的酒后驾驶被判实刑的情形并不多。入管法第24条第4号中关于被判处无期或者超过1年拘禁刑者的规定只针对实刑,全部缓刑被但书排除。另一方面,入管法第24条第4号之2仅对持别表第一在留资格的人适用,把特定犯罪列为退去强制事由,其中就包括自动车运转死伤处罚法第2条与第6条第1项的危险驾驶致死伤。据出入国在留管理庁出入国管理统计,令和7年依该项发付退去强制令书的共49人,其中中国籍15人。再看令和7年末的在留外国人统计,中国籍在留者930,428人中,永住者、日本人的配偶者等、永住者的配偶者等、定住者加上特别永住者,约占47.1%;反过来说,约一半的人持的是别表第一的在留资格,正是该条款的适用对象。持留学、技术人文知识国际业务、经营管理、家族滞在等在留资格的人,酒后驾驶造成的事故会直接牵动在留。

几个容易吃亏的误解

第一是隔夜酒。前一晚喝到很晚,第二天早上开车去上班,呼气检查照样可能超过基准;酒精代谢的快慢因人而异,睡一觉就没事并不成立。第二是“只挪了几米”。距离长短不影响是否成立,停车场内的道路也可能属于规制对象。第三是“我拒绝呼气检查就没有证据”。无正当理由拒绝检查本身另设罚则,拒绝并不会让案件消失。第四是“找代驾就万无一失”。请确认对方是正规的代驾业者,把车交给同样喝过酒的朋友代开,等于把风险换了一个人承担。第五是“这只是交通违反,不会被关起来”。伴随事故或者情节较重时,同样可能被逮捕并羁押,中间还会经过检察官的送致与法院的羁押审查。

今天可以做的事

本人被羁押时,家属先确认:任意保险的投保情况并联系保险公司;有被害人的,准备探望与赔偿;何时向公司说明;在留卡与护照放在哪里。与被害人达成和解,对刑事处分与在留判断都有影响。请让本人趁记忆清晰,把喝了多少、什么时间喝的、到开车之间发生了什么整理出来,这是辩护律师最先需要的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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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文刑事辩护咨询

舟渡国际法律事务所常驻中文专职翻译。从被逮捕后的第一次会见(接见)、对羁押(勾留)提出准抗告、被害赔偿与和解交涉、以争取不起诉为目标的辩护活动,到刑事处分之后随之而来的在留资格问题,均由同一窗口负责。刑事程序与入管程序是连续的,刑事阶段获得何种处分,将在很大程度上决定在留资格的去向。首次咨询免费。本人被羁押时,由家属联系亦可。

联系方式:舟渡国际法律事务所(东京)/微信ID matsumura1119

本文作者

松村大介律师。第二东京律师会所属,登录号码59077。舟渡国际法律事务所。以外国人刑事辩护与入管案件(退去强制、在留特别许可、监理措施、在留资格取消)为主要执业领域,长期承办中文圈当事人的委托。

本文为一般法律制度介绍,并非针对具体个案的法律意见。实际判断请咨询律师。文中记载以撰写时点的法令与统计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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