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本使用假在留卡犯了什么法?持有本身就违法吗
2026/09/01
在留卡丢了、在留期间过期了、打工的地方要求出示证件,在这些时候,常有人通过社交软件或者熟人被告知“马上就能做一张”。中文圈里,“日本使用假在留卡犯了什么法”是反复出现的搜索。先说结论:伪造的在留卡,即使没有拿出来用,只要持有就已经构成犯罪。本文面向中国籍当事人及其家属,说明持有、行使、提供、出借这四种行为的区别,说明在什么场合会被发现,雇主要承担什么责任,以及对在留资格会有什么影响。
为什么持有本身就是犯罪
入管法不仅处罚伪造、变造在留卡本身,还分别处罚把伪造卡提供给他人的行为,以及以行使为目的而持有的行为(第73条之6以下)。此外,即使是真卡,把自己的卡借给别人、或者接受他人的卡,也另有处罚规定(第73条之8以下)。也就是说,伪造、交付伪造卡、以使用为目的持有、真卡的出借与受让,这四种情形各自成罪。“我没有拿出来用过”这种理解,忽略了上述结构:只要认定当时有使用目的,即便从未出示,也会被立案。反过来说,是否具有行使目的,也正是辩护律师可以正面争取的论点。
通常在什么场合被发现
实际被发现的场合,多是警察的职务盘问、办理手机签约、在金融机构开户、入职时公司的确认,以及入管对营业场所的调查。据警察庁《令和6年组织犯罪情势(确定值版)》(令和7年4月),令和6年来日外国人的入管法违反检举为5,974件,其中伪造在留卡持有等为401件。中国籍的特别法犯检举件数1,087件中,伪造在留卡持有等为84件,占7.7%。该资料还指出,存在通过社交软件招募在留者、按境外指示者的指令制造伪造在留卡的高度组织化形态。侦查不会只针对制造者,接过卡并持有的人同样在范围内。
出借真卡与借用真卡
为了超出打工时间限制而借用他人的在留卡,或者因为要回国就把自己的卡借给熟人,两者都在处罚范围内。出借的一方风险尤其容易被低估:卡一旦被用于黑工、开户或者手机签约,后续犯罪就会牵连到名义人身上。名义是你的,被害申报和侦查询问也会找到你。已经决定回国,也不要把在留卡和存折交给别人保管。
雇主一方的责任
入管法第73条之2的不法就劳助长罪,处罚雇用了不被允许工作的外国人的经营者。实务上的争点是:入职时是否查验了在留卡原件,是否看了有效期与就劳限制的记载,是否确认有无资格外活动许可。据前述警察庁资料,令和6年雇佣关系案件检举为278件、326人,其中不法就劳助长罪262件,占94.2%;被雇用者按国籍为越南247人、泰国50人、中国48人。更要注意的是,依入管法第24条第3号之4,不法就劳助长即使没有经过刑事处罚,仅凭行为本身也可能成为退去强制事由。对外国人经营者而言,这是刑事与在留同时受影响的问题。
对在留资格的实际影响
伪造在留卡的案件,判处缓刑或者罚金的情形并不少见。入管法第24条第4号中关于被判处无期或者超过1年拘禁刑者的规定,只适用于实刑,附但书把全部缓刑排除在外,因此仅凭这一罪名并不当然导致遣返。但真正的风险不在这里:如果曾以伪造卡取得在留资格的许可,就落入入管法第22条之4第1号的取消对象;而在在留期间更新与永住许可的审查中,素行会被正面评价。刑事上判得轻,与在留能否继续,是两件事。
被怀疑时的第一步
本人被羁押时,家属先确认在留卡与护照放在哪里、何时向公司或者学校说明、以及办理差入。对本人来说最重要的,是趁记忆清晰时把卡在哪里、以多少钱、从谁手里取得的经过告诉辩护律师。取得来源是否存在,会明显改变量刑上的评价。讯问会安排翻译,但笔录要签名后才成为证据,对内容有疑问时可以暂不签名并要求更正。
已经拿到假卡的人,还有没有回旋余地
不少人是在在留期间已经超期之后,才被人劝说去做一张假卡的。这时要分成两件事来看:一是超期滞在本身,二是伪造卡。就前者而言,入管法上有出国命令这一途径,其中一项要件是在违反调查开始之前自行到入管出头申告;走这条路出国的,上陆拒否期间为1年,而被退去强制送还的原则上是5年。但出国命令另有一项要件,是没有因一定的犯罪被判处拘禁刑,因此一旦叠加了伪造卡的刑事案件,能否使用出国命令就需要个案判断。换句话说,多拿一张假卡,往往不是延后了问题,而是把原本可能以较轻方式收场的路一并堵死。已经持有假卡的人,最稳妥的做法是先与律师商量,而不是继续使用它去签约、开户或者应付盘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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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作者
松村大介律师。第二东京律师会所属,登录号码59077。舟渡国际法律事务所。以外国人刑事辩护与入管案件(退去强制、在留特别许可、监理措施、在留资格取消)为主要执业领域,长期承办中文圈当事人的委托。
本文为一般法律制度介绍,并非针对具体个案的法律意见。实际判断请咨询律师。文中记载以撰写时点的法令与统计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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